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64號確認婚姻
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駁回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移轉新北市○○段○○區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62/400000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房屋)應有部分1/
2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
用。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因移轉不動產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本件第二審上訴
利益即為4,2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01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PCDV-113-婚-164-2025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