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錦郎
居雲林縣○○鎮0鄰○○00○00號(雲林縣私立恩惠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潮厝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萬6,15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
賠償事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勞動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8萬3,600元(即
原告訴之聲明及附表所稱醫療費用36萬元+看護費用522萬元
+減少工作收入補償114萬3,600元+增加生活支出費用36萬元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808萬3,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為808萬3,6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6,153元(
上開各項請求均不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