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逢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肆年。
事 實
一、甲○○為乙○○之○,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
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419號核發民
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通常保護令),諭令甲○○不得對於
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對於乙○○
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且應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前遷
出乙○○位在○○市○○區○○0號之住處(下稱乙宅),並將全部
鑰匙交付乙○○,遷出後並應遠離乙○○居住之乙宅至少100公
尺,本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於113年5月3日
下午5時30分許,在其位在○○市○○區○○0號之住處(甲○○之住
處位在乙○○居住之乙宅斜對面,與乙○○居住之乙宅共用同一
門牌號碼,下稱甲宅),經警當面告以本案通常保護令之內
容後,當場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簽名,因而明知本案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詎甲○○於本案通常
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5月30日凌晨2時58分至3時01分許
,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其居住之甲宅內走出,先後
2次步行至乙○○居住之乙宅旁,接續徒手拍打乙宅窗戶數下
,未遠離乙○○居住之乙宅至少100公尺,且對於乙○○為騷擾
之行為,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
二、甲○○為上開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行為後,其明知將放置在甲
宅1樓臥室內瓦斯鋼瓶開關開啟洩漏具有易燃性質之液化石
油氣蔓延全屋,並在甲宅臥室內以打火機點火引燃,因臥室
內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一旦被引燃,勢將引爆火
勢蔓延燃燒整棟住宅,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
意,其於同日凌晨3時1分18秒至同日凌晨3時1分41秒間走回
甲宅,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西北側(詳附圖)未裝設調節
器及管路之瓦斯鋼瓶開關旋轉打開,致液化石油氣洩漏,再
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以其平日抽菸用打火機點火,因甲宅
1樓臥室內液化石油氣已達一定濃度,經與空氣混合蔓延而
接觸甲○○引燃之前開打火機火源後,瞬間引發氣爆,甲宅傳
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甲宅1樓臥室不鏽
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臥室內南側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
側)傾倒,火勢延燒至甲宅1樓、2樓、3樓,1樓臥室牆壁下
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水泥結構燻黑、剝落,上半部牆面燒
白,南側窗戶破損,鋁框上半部燒熔,結構向通道傾倒,北
側牆壁燻黑、燒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牆面呈現一道
由西往東斜升火流燃燒痕跡,東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
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南側牆壁燒白,結構尚為
完整,下方大理石貼面破損,窗戶鋁框下半部尚為完整、上
半部燒熔,結構往通道側傾倒,西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
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天花板水泥東側小範圍
剝落、西側嚴重剝落,燈具燒損掉落地面,1樓大廳天花板
木質裝潢附著黑煙顆粒,結構尚為完整,2樓牆壁燻黑,結
構尚為完整,天花板燻黑尚為完整,3樓牆壁及木質裝潢並
未燒白、剝落或燒失,天花板輕微燻黑尚為完整,幸經甲宅
鄰居許端益察覺異狀並發現甲宅竄出火光,乃於同日凌晨3
時14分許緊急撥打119 通報消防單位前來救火,始控制撲滅
火勢,方未釀成甲宅主要結構及效用喪失而未遂,惟甲○○則
受有全身二度至三度燒傷,體表面積約77%,經送奇美醫療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急診。
三、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人
即被告○○乙○○之指述(警卷第4、5頁)、附表所示勘驗紀錄
(編號3、11所示畫面出現「碰」數聲敲擊)、本案通常保
護令(警卷第15至1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
年5月3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權益告知單、交付物品(遷出
)清單各1份(警卷第19-22頁)附卷可稽;被告就此部分犯
行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故事實欄一、部分事
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案發當時其一人獨自在甲宅1樓臥室內,且
該臥室內西北側有放瓦斯鋼瓶,當時有點打火機,之後就聽
到爆炸聲等情(本院卷第61頁),惟矢口否認有故意放火犯
行,辯稱:我當時點完打火機,抽幾口菸,就聽到爆炸聲,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爆炸,我就趕快跑出去,願意承認失火罪
云云;辯護人則辯稱:瓦斯外洩原因甚多,未必能立即察覺
,且被告有抽菸習慣,不能排除本案是瓦斯自然洩露所造成
之意外事件,被告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居住於甲宅1樓臥室內,且該臥室內西北側有放置未裝設
調節器及管路之瓦斯鋼瓶,被告於113年5月30日凌晨3時1分
18秒至同日凌晨3時1分41秒間走回甲宅,被告於同日凌晨3
時2分許,以其平日抽菸用打火機點火,之後甲宅傳出「碰
」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經甲宅鄰居許端益察覺異
狀並發現甲宅竄出火光,乃於同日凌晨3時14分許緊急撥打1
19 通報消防單位前來救火,始控制撲滅火勢,方未釀成甲
宅主要結構及效用喪失而未遂,惟被告則受有全身二度至三
度燒傷,體表面積約77%,經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急診等情,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61、65頁),並經
證人即被告○○乙○○(鑑定書第13、14頁)、證人即甲宅鄰居
○○○(警卷第9頁)、鑑定證人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
科隊長丙○○(本院卷第127至141頁)證述綦
詳;並有甲宅鄰居○○○發現甲宅竄出火光而撥打119之臺南市
將軍區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警卷第13頁)、臺南市政府
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2.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3.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
判、4.火災出動觀察紀錄、5.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
6.火災證物鑑定報告、7.火災現場位置圖、平面圖及物品配
置圖、8.火災現場照片資料)、google街景照片4張(警卷
第33-34頁)、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警卷第35
-41頁)、被告傷勢之現場蒐證照片1份(警卷第43-47頁)
、被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急診病歷
各1份(警卷第51-132頁)、被告當庭註記之現場相關物品
位置圖(本院卷第69頁)等證據資料可稽,此部分
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有抽菸習慣,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然經臺南
市政府消防局於案發當日接獲119通報,至案發現場處理及
災後勘察認為:「(1)現場逐層清理、挖掘時,起火處發現1
個垃圾桶,將內部碳化物倒出逐一檢視,燃燒物尚殘留部分
垃圾袋與外觀尚可辨識之菸蒂殘跡(鑑定書所附照片36至38
),可見住戶確實有抽菸習慣,惟由菸蒂、垃圾袋並未完全
燒失之情形判斷,桶內垃圾係受到火勢波及,而非最先起火
位置,故初步研判本案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不大。
(2)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拍攝到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續
玻璃並未映射出燃燒現象,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鏽蝕瓦
斯(鑑定書所附照片51、52) ,故研判此等現象係瓦斯氣體
爆炸所致,與菸蒂經過適當時間蓄積、醞釀之燃燒機制並不
相符。(3)綜合上述(1)〜(2)所述,研判本案因「菸蒂」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是由附件所示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可認被告此部分辯稱與案發現場災後勘察跡證並不符
合,難以採信。
㈢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有抽菸習慣,不能排除本案是瓦斯「自
然洩露」所造成之意外事件,被告願意承認失火罪云云。然
查:
⑴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於案發當日接獲119通報,至案發現場處理
及災後勘察,有關「起火戶研判」、「起火處研判」、「起
火原因研判」、「現場證物鑑定結果」,均詳如「附件」臺
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示,即起火處為「甲
宅1樓臥室西北側」,起火處附近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
可燃物,前述可燃物一旦被引燃,即可能引起燃燒並導致火
勢迅速擴大,現場勘察時,起火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
翻,室內南側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加上起火
處附近發現1桶瓦斯(鑑定書所附照片12、17、18、29) ,
故研判室內曾發生瓦斯壓力釋故現象,其爆炸所生衝擊力造
成鎖扣槽、窗框受力略損壞,然而,逐層清理、挖掘時,瓦
斯桶並未裝設調節器,燃燒物中亦未找到瓦斯爐具、調節器
及瓦斯管(鑑定書所附照片29至41),可見前述瓦斯洩漏、
爆炸情形並非烹調過程、使用不慎所致,現場無法完全排除
「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之可能性;另依現場稽證,逐一排
除「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電氣因素」、「爐火烹調
」、「菸蒂」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詳附件「起火原因
研判」),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最大。
⑵鑑定證人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長丙○○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我有親自至案發現場,對於本案火災鑑定,是
由出勤人員共同討論做出結論後,依所得到的結論,鑑定書
最後由我主筆,我們是依據現場火的燃燒痕跡、清理勘察以
及監視器畫面,研判本案是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
大,而瓦斯洩露會逐漸溢散在空氣之中,需要跟空氣混合,
濃度達到一定的燃燒範圍之後,接觸到火源就產生爆炸,依
監視器畫面03:02時(即附表編號13之勘驗紀錄),我們發
現突然有大片的火光映射出來,有聽到類似爆炸的聲音,故
我們研判瓦斯洩漏爆炸應該是在這個時段,那它會產生爆炸
表示房間內的瓦斯濃度已經有達到一定的燃燒範圍等語(本
院卷第127至131頁),且有附表所示案發現場監視器勘驗紀
錄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2至64頁)。
⑶本案應可排除「瓦斯自然洩露」乙節,業據:
①鑑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並「沒有」發現案發
現場有「瓦斯自然溢漏」的情況,一般實務上比較常遇到的
「自然溢漏」是「管線」有破損產生的溢漏,且如果瓦斯是
處於持續洩漏的狀態,它可能會持續的燃燒殆盡,如果瓦斯
一開始就已經洩漏,當然它會持續的燃燒,如果燃燒殆盡了
,自然不會產生後面爆炸的現象;(請提示鑑定書所附照片
47,即附表編號1、2勘驗紀錄之「火光」)我們可以看到它
已經有火光出來了,表示這個地方已經有在燃燒…那如果瓦
斯已經在洩漏了,那當然它會持續的燃燒掉,它就不會蓄積
在屋內,如果它持續一直在燒,那當然就不會產生後面所謂
爆炸的行為,所以我們研判在鑑定書所附照片51,03:02:53
(即附表編號13之勘驗紀錄)我們研判這個地方可能才是瓦
斯發生爆炸的時間點,至於律師的意思就是說,它有沒有可
能是自然外洩,如果一開始這個燃燒是已經持續,就 2:58
(即附表編號1、2之勘驗紀錄)看到燃燒已經持續了,假設
在那個時候已經有自己溢散情況的話,瓦斯自然就會持續的
燃燒掉,因為它已經在燒了,那它當然就不會再產生後面這
個爆炸的現象,因為前面瓦斯已經燒光了等語(本院卷第13
1、132、140、141頁)。
②依附表所示勘驗紀錄,03:01:18至03:01:41被告走回甲
宅,甲宅內閃爍火光於03:01:27消失,旋於03:02:53甲
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則甲宅內閃爍
火光既於03:01:27消失,鑑定證人丙○○並證稱:此時火光
不見,就現場情況來判斷,依我的經驗有兩個可能,第一個
因為它房間有壹個門,門有合起來了;另一個或許是燃燒的
東西已經熄滅了等語(本院卷第128頁),且鑑定證人丙○○
前亦證稱瓦斯必須達一定濃度,經與空氣混合蔓延而接觸火
源後方會引爆等情,可見若非被告在03:01:27之「後」故
意開啟甲宅1樓臥室內之瓦斯鋼瓶並引燃瓦斯,甲宅臥室當
不至於在03:02:53如此短時間內旋即產生爆炸。
③另鑑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瓦斯本身應該就會有添
加一些臭氣,它添加那個臭氣當然就是在洩漏過程中要讓我
們有警示,一般的生活經驗當然瓦斯洩漏出來了,我們是會
聞到,因為它有添加臭氣等語(本院卷第135、136頁),此
亦為眾所週知之生活常識。則依附表所示勘驗紀錄,03:01
:18至03:01:41被告走回甲宅,旋於03:02:53甲宅傳出
「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果若甲宅1樓臥室所
放置瓦斯鋼瓶有瓦斯不明原因外洩,被告甫從屋外進入甲宅
,且被告未提出任何嗅覺異常之證明,被告理當會察覺瓦斯
外洩之異狀為是,故辯護人辯稱瓦斯自然洩漏云云,難以採
信。
⑷至附件所示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所
示勘驗紀錄中有引火燃燒屋內物品云云。然依附表所示勘驗
紀錄,03:01:18至03:01:41被告走回甲宅,甲宅內閃爍
火光於03:01:27消失;則被告既否認燃燒屋內物品,且因
甲宅內閃爍火光於03:01:27即消失,鑑定證人丙○○並證稱
:此時火光不見,或許是燃燒的東西已經熄滅了等語(本院
卷第128頁),故縱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勘驗紀錄中有
引火燃燒屋內物品,因無法判斷被告此階段燃燒何種物品,
且燃燒物亦於03:01:27已熄滅,並無法證明有致生公共危
險,況起訴書犯罪事實亦未起訴被告此部分犯行,故本院不
予認定此部分事實,附此敘明。
㈣案發當時既然只有被告一人獨自在甲宅1樓臥室內(即起火戶
),且被告係00年0月出生,國中畢業,依其智識程度,對
於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內瓦斯鋼瓶開關開啟洩漏具有易燃
性質之液化石油氣蔓延全屋,並在甲宅臥室內以打火機點火
引燃,因臥室內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一旦被引燃
,勢將引爆火勢蔓延燃燒整棟住宅等情,自當知悉;且被告
於113年5月30日凌晨3時1分18秒至同日凌晨3時1分41秒間走
回甲宅(即附表編號12之勘驗紀錄),被告自承其於同日凌
晨3時2分許點燃抽菸用打火機(本院卷第65頁),旋於同日
凌晨3時2分58秒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
光,復經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於災後勘察,就起火原因依現場
跡證研判,起火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室內南側牆
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瓦
斯(鑑定書所附照片12、17、18、29) ,故研判室內曾發生
瓦斯壓力釋故現象,其爆炸所生衝擊力造成鎖扣槽、窗框受
力略損壞,並逐一排除「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電氣
因素」、「爐火烹調」、「菸蒂」、「瓦斯鋼瓶自然洩露」
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而認「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之
「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是足見被告係故意將
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西北側(詳附圖)未裝設調節器及管路
之瓦斯鋼瓶開關旋轉打開,致液化石油氣洩漏,再以其平日
抽菸用打火機點火引燃方式放火,應可認定。
㈤按放火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係以目的物獨立燃燒且足以變
更其形體致喪失其效能為依據,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罪,如僅室內家具、裝潢燒燬,其房屋重要構成部分諸如
樑、柱、屋頂及支撐壁等尚未因燃燒結果致喪失其效用者,
僅能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
宅未遂罪。查上述火勢造成甲宅受有如事實欄二、部分之損
害,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佐,足認被告前述放火行
為,並未致甲宅之樑柱、樓地板及支撐壁等受燒而喪失其效
用,自未達既遂之程度。
㈥從而,事實欄二、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堪可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事實欄一、部分
⑴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
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
佈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
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
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
、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
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
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至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
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
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
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
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
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
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
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9號參照)。
⑵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所為裁定禁止騷擾者,即為該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被告
與告訴人係○○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於上開
時地拍打告訴人居住之乙宅窗戶數下即離去,雖告訴人陳稱
心生畏懼,但被告未直接對告訴人口出惡語或任何肢體上接
觸,故本院認被告此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
騷擾,尚未到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
侵害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已超出
使告訴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告訴人生
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
定,容有誤會)。
⑶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先後2次至告訴人所居住乙宅,拍打
乙宅窗戶數下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
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⑷又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條文所載之數款
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同時基於同
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
屬單純一罪,而應論以違反保護令一罪。
㈡事實欄二、部分
⑴按刑法第176 條之準放火罪,以其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
致,亦即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其物毀壞或焚燬
之義,如單純之以火藥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並非利用其
膨脹力使之炸燬者,應逕依放火罪論處,不成立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現已改為判決】參照)
。
⑵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
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
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
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
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家具、
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
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
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
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
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現已改為判決】要
旨參照)。
⑶查被告將放置在甲宅1樓臥室內瓦斯鋼瓶開關開啟洩漏具有易
燃性質之液化石油氣蔓延全屋,並在甲宅臥室內以打火機點
火引燃,因臥室內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一旦被引
燃,引爆火勢蔓延燃燒整棟住宅,被告係以「人為開啟並引
燃瓦斯」方式放火,參照前說明,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
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又被告漏逸煤氣
致生公共危險之行為,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之
前階段行為,應為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刑法第177
條第1 項之漏逸煤氣致生公共危險罪。另被告已著手於放火
行為之實行,因當時鄰居及時撥打119通報消防單位前來撲
滅火勢,未造成甲宅主要結構及效用喪失之結果,為未遂犯
,就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爰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罪數
檢察官雖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
遂、違反保護令等數罪名,具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目的單
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處斷云云。然被告先
為上開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行為後,再為上開放火行為,而
被告否認在甲宅故意放火,被告實際放火之動機未明,且告
訴人居住於乙宅,並未與被告同住於甲宅,故被告於甲宅放
火之目的是否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痛苦,尚無法認定,是本
院認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與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
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於案發當時
尚有效存在,竟違反法院之禁止裁定,至告訴人居住之乙宅
拍窗騷擾,實為不該,又恣意在上開居所甲宅開啟瓦斯並引
燃放火,致生社會公安危險,本不宜從輕量刑,惟念及被告
坦承違反保護令犯行,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本院詢
問告訴人意見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45頁),兼衡犯罪
手段,本案所為對於公眾所生之危害,幸並未造成他人傷亡
,以及被告前科素行、被告因本案受有全身二度至三度燒傷
、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違反保護令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
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鑑定書
」)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357號偵查卷宗
(下稱「營偵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766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緝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卷宗(下稱
「本院卷」)
附表:勘驗紀錄(「甲宅」為被告居所、「甲男」為被告,本院
卷第62至64頁)
案號案由: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勘驗標的:警卷第35至41頁監視器截圖之錄影檔案
勘驗結果:錄影檔案名稱分別為「0258」、「0300」、「0302
」,錄影畫面為連續拍攝,畫面左上方顯示錄影時間自0000
-00-00 00 :58:08起至同日03:04:17止,影片係彩色畫面
、有聲音,以下自02:58:08至03:04:05與本案相關部分勘
驗:
編號 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勘驗結果 1. 02:58:08至02:58:25 畫面左上方之住宅(下稱「甲宅」)出入口左側有一閃爍之火光,一名人影於出入口來回走動。 2. 02:58:26至02:58:50 一名裸上身、著短褲、拖鞋之男子(下稱「甲男」)自甲宅走出,走向畫面右下方離開;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3. 02:58:55至02:58:59 畫面出現「碰碰碰碰碰碰」6 聲敲擊聲;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4. 02:59:00至02:59:02 畫面出現「空隆」一聲響;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5. 02:59:08至02:59:33 甲男自畫面右下方出現,走回甲宅;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6. 02:59:34至03:00:07 甲宅火光持續閃爍,向上移動後消失。 7. 03:00:17 畫面出現「扣」一聲響。 8. 03:00:27至03:00:30 甲宅入口左側再次出現一微弱閃爍之火光。 9. 03:00:31至03:00:54 甲男再次自甲宅走出,走向畫面右下方離開;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10. 03:00:55 畫面出現「隆」 一聲響。 11. 03:01:00至03:01:04 畫面出現「碰」數聲敲擊聲及甲男「扣扣」之腳步聲;甲宅火光持續閃爍。 12. 03:01:18至03:01:41 甲男自畫面右下方出現,走回甲宅;甲宅內閃爍火光消失(03:01:27) 13. 03:02:53 甲宅傳出「碰」一聲響,並伴隨瞬間大片亮光。 14. 03:03:48至03:04:05 甲男自甲宅走出,朝左走向畫面上方中間離開。
附件: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一、現場概況:
(一)火災現場位於○○○○○○○○○○○○,建築物為3層RC構造,方位坐
南朝北,從外觀檢視,3樓窗框、玻璃尚為完整,2樓窗框燻
黑、部分玻璃破損,1樓窗框受燒後西側尚為完整,東側呈
現下半部完整、上半部燒熔,窗戶玻璃部分破損(照片1)。
(二)起火建築物為○○○○○,現做為住宅使用,1樓為大廳、儲藏
室、臥室及1間上鎖隔間,其中臥室內擺放彈簧床、衣物、
垃圾桶與鍋具等物,並發現1個瓦斯桶,為主要受燒區域;
2、3樓為舊有供奉神明之廳堂,目前無人使用。
(三)起火建築物目前僅甲○○1人居住,屋主為○○○○○,而○○○○○居
住於斜對面2層樓住宅(與起火建築物共用門牌),經初步
訪詢,○○○表示兒子約4個月前曾毆打(家暴)她。
(三)現場救災時,搶救人員於屋外發現1名傷者,意識清醒,全
身約80%1至2度燒燙傷(除後背與鼠蹊部外),立即給予緊
急醫療處置並送往醫院救治,經查詢後,確認傷者為住戶
甲○○(58/6/1 ,Z000000000)。
(四)現場勘察時,燃燒現象侷限於建築物1樓,2、3樓主要受到
竄升濃煙影響,而1樓火勢主要集中於該層東側,且臥室內
彈簧床、衣物與雜物嚴重碳化、燒失,牆壁厚磚破損,水
泥結構剝落。
(五)本案火場因周邊道路略為狹小,大型救災車輛進入不易,
部署搶救上略顯困難。
二、燃燒後狀況:
(一)勘察建築物外觀:建築物3樓窗框、玻璃尚為完整,2樓窗
框燻黑、部分玻璃破損,1樓窗框受燒後西側尚為完整,東
側呈現下半部完整、上半部燒熔,窗戶玻璃部分破損並掉
落於屋外地面(照片1至2)。
(二)勘察建築物1樓:
1.勘察大廳,西側神桌、木桌與坐椅尚為完整,圓柱、牆壁上半
部燻黑、輕微燒白,天花板木質裝潢附著黑煙碳粒,結構尚為
完整;東側木桌與坐椅碳化、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
牆面燒白區城略呈現一道由南往北蔓延火流燃燒痕跡,天花板
木質裝潢碳化、燒失,水泥結構燒白、剝落(照片3至7)。
2.勘察儲藏室,流理臺、置物櫃與置物架尚為完整,牆壁受煙燻
黑,瓷磚並未剝落(照片8至9)。
3.勘察通道,鐵鬥、牆壁鐵皮受煙燻黑,鐵架輕微燒白,架上物
品碳化或燒失,1樓臥室南側窗戶鋁框上方處燒熔向外(通道
側)傾倒,地面散落破損玻璃(照片10至12)。
4.勘察臥室外觀,不鏽鋼門外面塗料尚為完整,內面門鎖側塗料
尚為完整,門鈕側嚴重鏽蝕,門鎖並無受到外力破壞之現象,
鎖扣槽鏽蝕變色,結構有變形外翻現象(照片13至17)。
5.勘察臥室內部,北側牆壁燻黑、燒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
,牆面呈現一道由西往東斜升火流燃燒痕跡;東側牆壁受燒後
南面燒白、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剝落;南側牆
壁燒白,結構尚為完整,下方大理石貼面破損,窗戶鋁框下半
部尚為完整、上半部燒熔,結構往通道側傾倒;西側牆壁受燒
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下半部大理石貼面破損(照片18至22
) °
6.勘察臥室內部,天花板水泥結構受燒後東側小範圍剝落、西側
嚴重剝落,燈 具燒損掉落地面,彈簧床碳化、燒失,室內地
面散落些許鏽蝕鍋具、無法辨識之碳化物與牆壁大理石貼面,
西北側處發現1支鏽蝕瓦斯桶(照片23至24)。
(三)勘察建築物2樓:建築物2樓神桌、圓柱與天花板受煙燻黑
尚為完整,牆壁燻黑,結構尚可辨識,懸吊燈籠外殼燒失
,金屬支架輕微鏽蝕(照片25至26)。
(四)勘察建築物3樓:建築物3樓神桌、圓柱與天花板輕微燻黑
尚為完整,牆壁及木質裝潢並未燒白、剝落或燒失(照片2
7至28)。
(五)逐層清理、挖掘情形:
1.臥室西北側發現1個鏽蝕瓦斯桶,桶上並未裝設瓦斯調節器,
周邊散落些許鍋具與碳化物,彈簧床碳化、燒失,牆壁大理石
貼面破損傾倒,燃燒物中並未發現瓦斯爐具及其管路(照片29
,清理前)。
2.移去上層牆壁大理石貼面,次層發現鏽蝕瓦斯捅,周邊散落瓷
具、鍋具,彈 簧床碳化、燒失,床面找到外殼燒失之鋰電池
,經翻開檢視後,電池內部芯片尚為完整,並未爆開或四處散
落(照片30至31,逐層清理挖掘)。
3.移去次層瓦斯桶、鍋具,燃燒物中發現鏽蝕垃圾桶,地面散落
細碎水泥塊;持續往下清理、挖掘垃圾桶周邊(照片32至39
,逐層清理挖掘):
(1)垃圾桶桶內殘留許多碳化物,將其倒出逐一檢視,燃燒物中
尚殘留部分 垃圾袋與外觀尚可辨識之菸蒂殘跡。
(2)垃圾桶旁邊發現鏽蝕變色之飲水機,移去燒損飲水機,下方
發現燒損之 吹風機、電風扇,持續往下清理、挖掘,電風扇
網罩受燒鏽蝕,塑膠底座尚為完整,經檢視後,前揭電氣設
備線路並無異常燒熔痕跡。
4.移去次層所有燃燒物並以清水、布料拭淨,底層瓷磚地板受燒
後破損降起,表面並未發現易燃液體潑灑或特殊燃燒痕跡(照
片40至41,逐層清理挖掘)。
(七)復原:清理挖掘後會同關係人復原現場擺設,臥室西北側
處發現鏽蝕瓦斯桶,附近找到燒損垃圾桶、飲水機、吹風
機及電風扇等物,瓷磚地板受燒破損隆起,表面並無易燃
液體潑灑或特殊燃燒痕跡,經檢視後,垃圾桶內遺留菸蒂
殘跡,電氣設備線路並無異常燒熔痕跡(照片42.)。
(八)跡證採集:採集臥西北側附近燃燒殘餘物、地板碎塊裝入
尼龍袋以束帶束緊,並置入物證封緘袋封緘,攜回鑑定是
否含有易燃液體成分(證物編號1,照片43至46)。
三、起火原因研判:
(一)火災概要:
1.113年5月30日3時9分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本案住宅
火警報案電話(00-0000000,為0000-00號住戶),立即派將軍救
災救護分隊出勤救災,本案火災報案電話內容描述:「您好,這
○○○○的○○○這…,那個瘋子引爆瓦斯,裡面都起火,…○○○,…酒醉
,現在放火在燒,…○是○○。」,另外,分隊抵達現場前、後所見
:「到達現場確認火災地址為○○○○○,一樓火煙冒出。」(詳見
將軍救災救護分隊出動觀察紀錄)。
2.本案採集之證物經儀器鑑定後,證物編號1未檢出有汽油類易
燃液體成分(詳見本局火災證物鑑定赧告,P15),。
3.勘察○○○○○○○住處監視器畫面:
(1)監視器時間2時58至59分許,縱火嫌疑人從住家走出,並朝○○
○住處前進,至住處敲擊窗戶後,隨即返回住家,期間屋內可
見透過玻璃映射之火光(照片47至48)
(2)監視器時間3時0至1分許,縱火嫌疑人再次從住家走出,朝○○
○住處前進,於敲擊窗戶後,再次返回住家,一開始屋內可見
透過玻璃映射之火光,而後火光逐漸微弱(照片49至50)。
(3)監視器時間3時2分許,縱火嫌疑人返回住處不久,屋內隨即
映射出大片火光(照片51)。
(4)監視器時間3時3分許,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玻璃並未映射
出燃燒現象,故判斷屋內大片火光係瓦斯氣體閃火引燃所致
,而非持續燃燒過程所生之閃(爆)燃現象(照片52)。
(5)監視器時間3時3分56秒,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縱火嫌疑人
隨後走出屋外未再返回(照片53)。
(6)監視器時間3時10分許,屋內火勢逐漸擴大,玻璃映射出大片
火光(照片54)。
4.比對住○○○○○○○○○○○○區○○里○○0號只有○○甲○○居住。」,「○○
甲○○約4個月前曾來打我,我有拍照驗傷,還表示要縱火和殺
我,有申請保護令(約半個月前下來)。」,「○○臥室的瓦斯
桶是從我這拿去的,他約半年前拿去說要縱火。」(詳見乙○○
談話筆錄)。
5.本案共計1人受傷,經查詢後,確認傷者甲○○(00/00/00,0000
0000000)為○○0○住戶,相關急救情況及處置詳如救護紀錄表(p
51)。
(二)起火戶研判:
1.本案現場僅○○○○○○○○0○屋內裝潢、物品受燒燬損,其火勢並未
向外擴大、延燒周邊建築物(照片1),故研判本案起火戶為「
○○○○○○○○0○」。
2.比對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載火災報案電話內容描述:「您好,
這○○○○的 ○○○這…,那個瘋子引爆瓦斯,裡面都起火,…○○○,…
酒醉,現在放火在燒,…○是0號。」,顯示報案人於電話中所
述火災地址與勘察研判相符。
3.比對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載內容:「到達現場確認火災地址為
○○○0○,一樓火煙冒出」,顯示分隊抵達現場所見起火戶與勘
察研判相符。
綜合上述勘察燃燒情形、火流延燒方向調查、出動觀察紀錄及報
案內容,研判本案之起火戶為「○○○○○○○○0○」(參照圖2火災現
場平面圖,照片1)。
(三)起火處研判:
1.建築物2、3樓神桌、圓柱與天花板受煙燻黑尚為完整,牆壁及
木質裝潢並未燒白、燒失,反觀1樓,大廳木桌與坐椅碳化、
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天花板木質裝潢燒失,水泥結
構燒白、剝落,臥室彈簧床、衣物及雜物碳化或燒失,室內牆
壁燒白、水泥結構剝落(照片3至24、25至28) ,顯示建築物
燃燒現象侷限於1樓,2、3樓係受到竄升濃煙影響,故研判火
煙是由1樓往2、3樓蔓延。
2.建築物1樓儲藏室流理臺、置物櫃與置物架尚為完整,牆壁受
煙燻黑,瓷磚並未剝落,通道鐵門、牆壁受煙燻黑,置物櫃與
內部雜物尚為完整可以辨識,大廳木桌與坐椅嚴重碳化、鏽蝕
,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天花板木質裝潢燒失,水泥結構燒
白、剝落(照片3至7、8至12) ,顯示大廳擺設、裝潢毁損情
形明顯較儲藏室、通道嚴重,故研判1樓火煙是由大廳往儲藏
室、通道蔓延。
3.1樓大廳西側神桌、木桌與坐椅尚為完整,圓柱、牆壁上半部
燻黑,天花板 木質裝潢附著黑煙碳粒,結構尚為完整,東側木
桌與坐椅碳化、鏽蝕,牆壁、圓柱上半部燒白,天花板木質装潢
燒失,水泥結構燒白、剝落(照片3至7),顯示大廳東側桌椅、
牆壁與天花板裝潢燬損情形明顯較西側嚴重,故研判1樓火勢是
由大廳東側往西側延燒。
4.1樓大廳東側牆壁上半部燒白區域略呈現一道由南往北蔓延火
流燃燒痕跡(照片5),顯示大廳東側火流是由南往北蔓延,且燒
白較嚴重處為臥室出入口上方牆面,另外,大廳東側牆壁燒白區
域集中於上半部,水泥結構並未剝落,反觀臥室,室內牆壁整面
燒白,水泥結構受燒剝落(照片5、18至22 ) ,可見臥室牆壁燬
損情形明顯大廳東側嚴重,故研判火勢是由臥室往大廳東側延燒
,起火隔間為1樓臥室。
5.1樓臥室東、西側牆壁受燒後南面燒白、北面剝落(照片20、2
2) ,顯示牆壁燬損情形係北面較南面嚴重,故判斷火流是由臥
室北側往南側蔓延,另外,北側牆壁呈現一道由西往東斜升火流
燃燒痕跡,而室內天花板水泥結構受燒後東側小範圍剝落、西側
嚴重剝落(照片19、23) ,顯示北側牆面係受到由西往東蔓延之
火流影響,天花板燬損情形亦是西側較東側嚴重,是以判斷火流
是由臥室西側往東側蔓延,就前述火流痕跡研判,本案起火處為
「1樓臥室西北側附近」。
6.比對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載內容:「到達現場確認火災地址為
○○○○○○,一樓火煙冒出。」,顯示分隊抵達現場所見起火樓層
與勘察研判相符。
7.起火處附近係有彈簧床、衣物與雜物等可燃物,前述可燃物一
旦被引燃,即可能引起燃燒並導致火勢迅速擴大。
綜合上述勘察現場燃燒情形、火流燃燒痕跡調查及出動觀察紀錄
所載,研判本案之起火處為「1樓臥室西北側附近」(參照圖3○○
○1F內部配置及起火處位置圖,照片29、42)。
(四)起火原因研判:
1.檢討因「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現場勘
察時,起火處並未發現具自燃性之化學物品或危險物;經逐層
清理、挖掘,起火處燃燒物亦未找到前述物品或盛裝容器(照
片29至41) ,故研判本案因「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引起火
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2.檢討因「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現場逐層清理、挖掘
時,起火處燃燒物發現燒損之鋰電池、飲水機、吹風機與電風
扇等電氣設備,經檢視後,鋰電池內部芯片尚為完整,並未爆
開或四處散落,設備電源線路並無異常燒熔痕跡(照片31至39
),由前述研判,本案因「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
排除。
3.檢討「爐火烹調」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現場勘察時,起火處附
近發現鏽蝕瓦斯桶、鍋具等物,且瓦斯桶並未裝設瓦斯調節器
,經逐層清理、挖掘該處,燃燒物中並未找到瓦斯調節器、瓦
斯管、瓦斯爐具及烹調食跡(照片29至41),故研判本案因「
爐火烹調」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4.檢討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1)現場逐層清理、挖掘時,起火處發現1個垃圾桶,將內部碳化
物倒出逐一檢視,燃燒物尚殘留部分垃圾袋與外觀尚可辨識
之菸蒂殘跡(照片36至38),可見住戶確實有抽菸習慣,惟由
菸蒂、垃圾袋並未完全燒失之情形判斷,桶內垃圾係受到火
勢波及,而非最先起火位置,故初步研判本案因「菸蒂」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不大。
(2)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拍攝到屋內出現大片火光,後續玻璃
並未映射出燃燒現象,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鏽蝕瓦斯(照
片51、52) ,故研判此等 現象係瓦斯氣體爆炸所致,與菸蒂
經過適當時間蓄積、醞釀之燃燒機制並不相符。
(3)綜合上述(1)〜(2)所述,研判本案因「菸蒂」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應可排除)
5.檢討因「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1)現場勘察時,起火臥室不鏽鋼門鎖扣槽變形外翻,室內南側
牆壁窗戶鋁框往外(通道側)傾倒,加上起火處附近發現1桶
瓦斯(照片12、17、18、29) ,故研判室內曾發生瓦斯壓力
釋故現象,其爆炸所生衝擊力造成鎖扣槽、窗框受力略損壞
,然而,逐層清理、挖掘時,瓦斯桶並未裝設調節器,燃燒
物中亦未找到瓦斯爐具、調節器及瓦斯管(照片29至41),可
見前述瓦斯洩漏、爆炸情形並非烹調過程、使用不慎所致,
現場無法完全排除「人為開啟並引燃瓦斯」之可能性。
(2)本案採集之證物經儀器鑑定後,證物編號1未檢出有汽油類易
燃液體成分 (照片43至46),故現場可排除使用「易燃液體」
縱火之可能性。
(3)調閱監視器畫面,自2時58分至3時3分許,縱火嫌疑人兩度進
出建築物時,屋內均可見明顯火光,期間並無任何滅火行為
,此與常理不符,且第2次返回住家不久,屋內即出現疑似瓦
斯閃火引燃所生之大片火光(照片47至54),加上該員所受傷
勢係全身大面積燒燙傷,故研判嫌疑人有引火燃燒屋內物品
及開啟、引燃瓦斯之行為。
(4)比對住○○○○○○○○○○○○區○○里○○0號只有○○甲○○居 住。」,「○
○甲○○約4個月前曾來打我,我有拍照驗傷,還表示要縱火和
殺我,有申請保護令(約半個月前下來)。」,「○○臥室的
瓦斯桶是從我這拿去的,他約半年前拿去說要縱火。」,顯
示起火建築物確實只有甲○○1人(疑縱火行為人)居住,且該員
曾毆打○○並表達欲以瓦斯縱火意圖。
(5)起火處係發現未裝設調節器及管路之瓦斯桶,關係人於筆錄
中亦指出○○曾表達欲以瓦斯縱火之意圖,而監視器畫面也拍
攝到縱火嫌疑人任由屋內火勢燃燒、引爆瓦斯等情形,加上
現場其他可能引起火災之原因均已逐一排除,故研判本案起
火原因是「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
綜合上述分析,初步排除「化學物品或危險物自燃」、「電氣因
素」、「爐火烹調」、「菸蒂」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另外
,起火處係發現鏽蝕瓦斯捅,監視器畫面也拍攝到縱火嫌疑人任
由屋內火勢燃燒,引爆瓦斯等情形,而關係人筆錄亦指出兒子曾
表達想使用瓦斯縱火之意圖,加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之原因均已
排除,由前述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最大。
四、結論:
(一)起火戶:○○○○○○○○○○○○。
(二)起火處:1樓臥室西北側附近。
(三)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
TNDM-113-訴-831-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