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俊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
庭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569號第一審刑事簡
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6304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3月10日4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B1國王三溫暖內,見代號AV000-H113081之成年男子(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簡稱A男)在視聽室前的沙發睡覺
。甲○○竟意圖性騷擾,乘A男不及抗拒,以手撫摸A男下體生
殖器,以此方式對A男為性騷擾行為得逞。
二、案經A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甲○○(簡稱:被告),就證人A男於警詢及偵訊時未具結之
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簡上卷37頁)。審理時又未提及
警偵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
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
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
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暨經告
訴人即證人A男證述在卷。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
照片可佐。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所謂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
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
,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
而言(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要旨)。又性
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旨在保障人之身體有不被任意觸摸之
權利,是該條所指之觸摸行為,不以身體肌膚之直接碰觸行
為為限,倘觸摸他人為覆蓋遮隱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衣物,亦應肯認有該條之適用,此乃該條文之當然解
釋。是以被告趁A男熟睡不及抗拒之際,故意徒手碰觸A男之
下體生殖器,應屬性騷擾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坦承犯行但未
達成調解,兼衡被告之教育、家庭、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
,詳卷),素行(除本案外未曾因犯罪而經起訴判刑,詳前
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
,量刑亦尚允當。
五、被告上訴之意旨略為:希望能與告訴人和解,請從輕量刑及
為緩刑宣告等語(詳簡上卷54、58頁)。惟:㈠量刑輕重,
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已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
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原因,下級
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上級審法院對下
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酌以本案被告坦承
犯行但未能與A男和解等情,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量
刑並未明顯失衡。是以,原審審酌前揭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
切情狀,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應無逾越法律
範圍,暨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㈡113年5月30
日偵訊時,經檢察官徵得被告與A男同意後當庭移付調解
,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調解不成立。嗣於本院11
3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2月4日審理期日A男均未
到庭,之後迄今被告亦未具狀陳明雙方已經和解之事證。是
以,原審量刑之基礎並未變更,被告亦未賠償A男或得A男原
諒,本院認不宜緩刑或減輕其刑。從而,本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求予撤銷改判及為緩刑宣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伍振文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KSDM-113-簡上-386-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