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613號
原 告 李育瑋
被 告 吳欣頴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
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2月15日18時21分許至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台新銀行的ATM,以華南銀行提款卡領完錢後,
將提款卡收進皮夾內,皮夾並放進側背包內,之後揹著徒步
沿台灣大道二段往臺中火車站前進,於同日18時40分許才發
現背包拉鍊已打開,背包內之皮夾遺失,皮夾內有提款卡、
信用卡、好事多會員卡、現金新臺幣(下同)3,300元。原
告徒步回頭找尋,並於同日17時04分走到警局報案,經聯繫
銀行客服掛失金融卡時,客服人員告知其中一張華南銀行卡
片經被告侵占入己,並於同日19時23分級24分許,持該卡在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中正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
,以原告名義申請預借現金8,000元至9,000元,然因無法輸
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原告之皮夾遺失,共受有4,300元(
包括皮夾價值1,000元、現金3,3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
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經本院主動調閱本院11
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卷宗(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28688號、偵緝字第1733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26
條之23、第42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
視為自認,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說明,被告對原告所
受4,300元之損害,自構成侵權行為,被告無從解免其對
原告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4,300元,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1月8日起,按年息5%計付
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4,300元,及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而本院
於本件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SDEV-113-沙小-613-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