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孫宜平
孫銘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上列原告孫宜平、孫銘澤與被告孫宜順、孫秀玲間請求履行遺囑
事件,原告等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等請求被告等依被繼承人孫咸成所為自書遺囑移轉不動產登
記及遺產分割,依原告等主張取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值,核算其等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77萬7,637元(計算式:6,112,153+【4,996,452×1/3】=7,
777,637),是本件訴訟標的共計777萬7,63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萬8,02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SLDV-114-家補-104-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