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秉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秉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秉秝(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甚明。再按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
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85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
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
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3、4至7所示之罪曾定之執行
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123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莊秉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8月29日 ⑵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829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5 日 111年2月底至同年4月28日 111年4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6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67號(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6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67號(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TCHM-114-聲-256-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