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李祥維
相 對 人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所為之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57號假
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
度司裁全字第65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TPDV-114-司全聲-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