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智天
指定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
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智天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方智天因犯搶奪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
未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雖自陳有住居處,然實際上居無
定所,業經本院多次發布通緝,嗣遭通緝到案獲釋後,均未
再依本院命令主動到院或聯繫本院,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再審酌
被告涉嫌財產暴力犯罪之情節,且有多次遭通緝紀錄,倘未
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追訴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
,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羈押3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仍屬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再審酌本案目前訴訟進度(已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
後續尚有審判程序待進行)、權衡羈押處分對被告人身自由
之限制程度及綜合國家法益及社會安全防護之公共利益,併
斟酌檢察官(請求繼續羈押)、被告及辯護人(請求以限制
住居代替羈押)所表示之意見,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
其他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為確保將來審判之順利進
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1月28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KSDM-113-訴-204-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