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
2月21日起,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
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㈢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即關係人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之同意書。
㈤身心障礙證明。
㈥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
書。
認相對人因於112年12月21日發生腦出血事件,經保守治療
後沒有恢復意識,整日臥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
益,另指定關係人徐春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SCDV-113-監宣-343-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