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謝年春
被 告 邱榮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萬6,456元。
二、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3,90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
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
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
所占用之土地交易價額計算,而依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002號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系爭
土地之全部(面積824平方公尺),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1萬8,000元,有原告所提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
卷可稽,此拍定日期距離本件起訴日雖約6月,惟無事證足
認其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該拍定金額應得作
為核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準此,爰暫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萬6,456元【計算式:(原告目前主
張之占用面積/全部面積)平方公尺×交易價額=(140/824)
平方公尺×621萬8,000元=105萬6,4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倘日後經地政機關實測後,面積有所擴張,則應補充核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
三、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萬3,90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