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88號
原 告 巫靜宜
被 告 郭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為隔壁鄰居,被告明知原告患有嚴重
心臟病,竟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23日20時32分許及113年2月
2日23時11分6秒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走廊
,公然以附表所示等語(下合稱系爭言論)辱罵原告,貶損
原告之社會評價及隱私權,並使原告受到驚嚇、心生畏怖而
不敢出門,原告因此需花費勞力及時間遂行訴訟,精神上亦
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薪資
損失新臺幣(下同)25,110元、慰撫金5萬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75,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所述,我有服用精神科藥物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表意人對他人
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
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
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
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
評價,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文化脈絡、表意人之個
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
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
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
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
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
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
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
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或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
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
,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出言系爭言論乙節,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
年度偵字第14948號(下稱偵卷)、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890號卷宗(與偵卷於下合稱系
爭刑案)核閱無訛,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㈢惟查,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系爭言論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
而名譽構成侮辱或誹謗言論,仍應參酌被告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
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
取義。核以系爭言論雖依一般社會通念,實屬用語粗鄙不雅
,客觀上足令受語人心生不快,然依兩造於本院審理時之陳
述,可見兩造間素有糾紛,此觀被告前因原告自108年起至1
12年多次提出殺人未遂、恐嚇、公然侮辱、妨害自由、妨害
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告訴,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9294號、108年度偵續字第109號、109年度偵
字第14216號、110年度偵字第27065號、110年度偵字第2628
8號、110年度偵字第6723號、 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111
年度偵續字第39號、111年度偵字第29880號、111年度偵字
第2871號為不起訴處分(見高雄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786
號卷宗第159至163、165至171、317至325頁)亦可徵,堪認
雙方積怨甚深,自無可能期待以平和、文雅、禮貌之詞句對
話,是被告所言雖屬不雅,惟究非無端攻擊、謾罵原告。再
參以事發時被告係獨自站在騎樓大聲咒罵,原告並不在現場
,此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19至535頁),
被告非直接當面出言辱罵原告,於此情形,被告一時氣憤所
為尖銳負面之語言,核屬其個人之主觀評論與情緒宣洩,尚
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是本件參照被告之前後語言、文
句情境、文化脈絡、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
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綜合評價,縱系爭言語足令原
告感到不快,揆諸前揭意旨,仍不得因被告有負面用詞,即
認被告所為該當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亦為系爭刑案所
認定。原告復未就其主張舉證以實其說,是依首揭說明,被
告自無構成侵權行為可言,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5萬元及薪資損失25,110元等情,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11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系爭言論內容 1 111年8月23日20時30分許 高雄市○○區○○街00號走廊 套房出租,偷增建,還沒有事,這有天理喔.許元成……青冥無眼甲○○.你80號.啊你套房出租.偷增建你還怎樣你一直在給人家檢舉,人家說你怎樣.你知道嗎你在恐嚇ㄟ…你給人家恐嚇ㄟ,看你多可惡….(不清楚)那個人剛好肝病死…在你家死人幹你娘.你..你靠勢我哩幹你娘老雞掰….恁爸在罵我老婆啦,安那.你A合沒.像68號陳志昌說的…哭爸你家的事.揍你ㄤ也是(不清楚)幹你娘.這叫風度哦..這叫(不清楚)..幹你娘..你娘..無成子你是怎樣..上班..三經半夜..是衝三小啊..人家都有在看內..恁爸從現在開始就是要給你白目了恁爸沒錢..(不清楚)..你這種人呴…甲恁爸出去風聲…哭爸A…甲恁爸起厝.弄得恁爸ㄟ厝裂開,這歸A甲恁爸塞住。 你娘臭機掰.叫你賠幾萬元…這樣(不清楚)你有沒有跟人拿錢..(不清楚)你在外面風聲…說我拿錢…你娘.幹你祖媽…你娘臭機掰你衰小.你拿錢比我多…啊恁爸賺的錢都正經A啦…你賺這種黑錢哦A…幹….你要衝三小….啊,你A哄郎幹哩.你看你幾點回來(不清楚)現在跟你說這樣…就是準備要甲你處…處理是要作什麼你甘知...要去法院講…是要處理…說嘛!…我拜託你呴…不要這樣雞雞掰掰,你吃飽…齁… 亂來…吃飽…你娘…抓狂起來…喔….幹你娘…出去都都那種…亂來內你…這也沒給人幹的…恁爸看甲不要看了…所以我會很安靜…(不清楚)幹你娘…整個都沒給人幹欸…給你在那糟蹋…幹你娘….給你在那邊糟蹋要輸贏都沒有關係啊斌是他家的代誌…誰惹到啊斌…等一下被他揍幹你娘…老雞掰.兄弟.兄你娘雞掰啦..兄弟你算什麼鄰居啊…大家都不錯…對不過呢…個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隨人給人幹顧自己…像你這種人….沒才調(不清楚)…你這個不成子…較早…牛皮紙.恁爸就不要跟你檢舉了.甲恁爸卡小心一點.你,牛皮紙…安那.拿來給你喔.你那時怎樣啊…你做什麼…你是在做工喔….還是…你是在做海關…幹您祖媽你不成子…你吃這種錢.你吃下去了.還在那邊(不清楚)….臭雞掰.幹你娘.龜兒子,你娘老臭雞掰臭雞掰…幹你娘.你牛皮紙…裡面都那個…恁爸都沒有跟你檢舉內…大家都鄰居,你賺你的.恁爸做工做我的.你娘臭雞掰…你怎樣…賺你的錢…怎麼都沒有人要報案…幹你娘(不清楚)…你心肝不要這麼壞啦…恁爸現在嗆聲你…A洪人幹就對了啦…明賭明來…幹你娘你…不成子你…你和恁爸兄弟做這樣子的…你還要給恁爸陷害哦…幹你娘你…龜兒子…你娘機八…恁爸你趕不走…你還不知道恁爸在想什麼…恁爸每天在這裡坐…你當你爸是傻瓜…我很乖啦…乖乖在這裡坐…不行喔…你看不慣…我在給你顧厝…幹你娘…當作恁爸三小…臭機八幹你娘 2 112年2月2日23時11分許 高雄市○○區○○街00號走廊 甲○○你逃漏稅內幹你娘…(內容不清楚)….妳在那邊吃飯…(內容不清楚)…你要自己擔啊…你不要在那亂說
KSEV-113-雄小-2888-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