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6號
原 告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品宏
被 告 兆富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常瑋
被 告 王臆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
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57萬9802元本息,此2項訴訟標的互
相競合,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7萬9802元,應徵收第
1審裁判費11萬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TCDV-113-補-2936-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