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勳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非制式空氣長槍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為兄弟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10時許
,在2人位於雲林縣○○市○○里00鄰○○000號家中客廳,因不滿
乙○○以辣椒水噴灑其臉部,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至
上址住處2樓房間內拿取外型類似真槍之非制式空氣長槍1支
(經鑑定認無殺傷力)前往客廳,而以此方式恫嚇乙○○,使
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生命、身體安全。嗣經警方
據報循線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非制式空氣長槍1支。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
9至1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偵卷第13至14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15至21頁
)、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第23至27頁)、雲林縣警
察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見偵卷第29頁)、雲林縣警
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及照片(見偵卷第30至3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66679
號鑑定書(見偵卷第69至74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見偵卷
第36頁)、家庭暴力通報表(見偵卷第37至52頁)、雲林縣
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85頁)、扣案非制
式空氣長槍(0000000000)照片(見偵卷第91頁)、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見偵卷第97頁
)、扣案非制式空氣長槍(0000000000)1支在卷可稽,綜
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而所謂「家庭暴力罪」,則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
堂兄弟之關係,業如前述,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本案行
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造成告訴人之困擾,被告所為自屬
對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
無罰則規定,故仍應依刑法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因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未循
和平手段理性處理紛爭,動輒以持扣案外型、外觀酷似真槍
之非制式空氣長槍對告訴人施加恐嚇,造成告訴人精神上、
心理上之壓力與不安。參以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情
節、所生影響等節。又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酌
告訴人表示:我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告訴了等語,有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7業
)。暨被告自陳學歷國職畢業、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經查,扣案之非制式空氣長槍(000000
0000)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
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0至11頁),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ULDM-114-六簡-15-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