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勤蘭
鍾之瑀
許凱翔
鍾苡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2行關於「115,540」之記載,應更正
為「15,54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691號裁定原
本及正本之有上開明顯誤寫,故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PTDV-113-補-691-20250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