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祥核
受 刑 人 潘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祥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祥核因受刑人潘安竊盜案件,出具
現金保證新臺幣(下同)10,000元。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三、查具保人於受刑人竊盜案件,曾出具現金保證10,000元,嗣
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842號判決處拘役40日(2
罪)確定,並與被告另案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
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
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上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經檢
察官按其偵查中陳明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
號合法傳、拘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另案在監
、在押紀錄,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
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函與送達
證書、拘票與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存卷可查。據此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具保人已繳納之保
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TPDM-114-聲-459-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