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卓昆霖
受 刑 人 卓子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113年度執字第8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卓昆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子竣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卓昆霖
繳納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
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
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
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含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NDM-114-聲-468-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