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9237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榮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榮輝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
為各該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2、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
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
年2月2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
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
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
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
見」,又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
見表達,惟該函文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合法送達法務部○○
○○○○○,並由受刑人本人簽收,惟迄今仍未據受刑人具狀表
達其意見,故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
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
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
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
號2、4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
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合處罰
,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榮輝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1年2月13日 111年8月22日前之某時、 111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1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3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433號 111年度易字第2433號 112年度易字第24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3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433號 111年度易字第2433號 112年度易字第24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3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393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497號(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3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易字第24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易字第24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37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394號)
TCDM-114-聲-71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