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曹OO
法定代理人 曹OO
相 對 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
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親字第40號判決確定在案,
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林OO負擔。是經核算聲請人代墊支
出之訴訟必要費用(血緣鑑定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0
0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費用計算書暨單據
、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可信為真實。相對人林OO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SLDV-113-司家聲-48-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