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簡志量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秝蓁即沐薪工程行
邱雋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7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簡志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230元(含職業災
害補償176,915元、醫療費用40,315元、工資損失168,000元
、精神慰撫金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為證,堪認
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
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TCDV-113-救-226-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