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隆
李懿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316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隆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懿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於:㈠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李國隆、李懿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論罪法條部
分補充法條修正之說明:被告李國隆、李懿城行為後,刑法
第214條雖經修正及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但僅係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
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
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用現行刑法
規定論處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國隆為臺灣牙技公司之董事長兼負責人,被告
李懿城為該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明知周暘齡未受通知參加
股東臨時會,竟製作不實會議事錄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該
等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管理之正
確性及周暘齡;於偵查中及審理之初否認犯行,於最後審理
時認罪,迄今未與周暘齡達成和解;考量被告李國隆、李懿
城犯罪分工相當等犯罪情節,參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
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39頁),暨其
二人此前均無刑事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併參考被告及辯護
人、告訴人及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2
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
手法類似,具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程度、犯罪所反映
之人格特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偵查起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3166號
被 告 李國隆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懿城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
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隆 (所涉背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臺南市
○○區○○街00巷0號2樓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牙技
公司)董事長兼負責人,李懿城(所涉背信等罪嫌,另為不
起訴處分)、繆陳菲為夫妻,且分別為李國隆之子及子媳,
李懿城、繆陳菲亦分別為台灣牙技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及會計
兼行政,李國隆、李懿城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繆陳菲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人員。緣民國105
年間,李國隆、李懿城、周暘齡、江昭宏、謝銘維等5名股
東,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實收資本1050萬元
,發行股份總數為105萬股,籌組成立台灣牙技公司,其中
周暘齡出資500萬元,李國隆、李懿城分別出資100萬元及10
0萬元,台灣牙技公司嗣於105年6月23日設立登記正式成立
(統一編號:00000000),從事牙技材料、機器設備之出售
及供應、假牙之設計及製作、假牙設計軟體教學等業務,並
由李國隆出任董事長、周暘齡出任監察人,李懿城則於106
年3月30日因原董事江昭宏解任而補選為董事。嗣李國隆、
李懿城在經營台灣牙技公司之過程中,明知周暘齡未受通知
而參加附表所示台灣牙技公司於106年1月11日、106年3月30
日、106年5月15日、106年6月4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
號2樓所召開之4場股東臨時會,詎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李國隆擔任會
議主席,李懿城擔任會議紀錄,將附表示所示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附表所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並據以提
出於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經形式審查後,據以將附表所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
臺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周暘齡。
二、案經周暘齡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國隆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國隆坦承附表編號1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召開,惟告訴人周暘齡未到場,附表編號2至4之股東臨時會均未實際開會之犯罪事實。 2 被告李懿城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懿城坦承附表編號1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召開,惟不確定告訴人周暘齡有無到場,附表編號2至4之股東臨時會均未實際開會之犯罪事實。 3 同案被告繆陳菲於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周暘齡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5 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詳參告證31至38)、台灣牙技公司股東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公司登記資料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李國隆、李懿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等罪嫌。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
處。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同時成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被
告2人各自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附表:【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 (即告證31至告證38)
編號 時間地點 不實事項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 1 106年1月11日 上午10時30分,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三、出席欄: 含周暘齡在內之5名股東出席,出席人數5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50,000股,出席率 100% 八、討論事項欄: 案由: 變更所營事業及修正章程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050,000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 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2065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 106年3月30日下午2時,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三、出席欄: 含周暘齡在內之5名股 東出席,出席人數5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050,000股,出席率100% 八、討論事項欄: 案由1:解任董事江昭宏, 監察人周暘齡案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50,000同意通 過,佔總表決權數 100% 案由2:補選董事1人及監察 人1人。 決議:選舉結果如下:選舉 李懿城為董事,江昭 宏為監察人。 臺南市政府106年4月7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6249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3 106年5月15日下午2時,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三、出席欄: 含周暘齡在內之5名股 東出席,出席人數5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050,000股,出席率100% 八、討論事項欄: 案由1:解任董事謝銘維案 決議: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050,000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 100% 案由2:補選董事1人。 決議: 選舉結果如下:選舉陳玉美為董事。 臺南市政府106年5月22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9484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4 106年6月4日上午9時,在台灣牙技公司 三、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共計1,050,000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050,000股之100% 七、討論事項: 第一案: 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案。 (擬發行新股13,500,000後,資本總額為24,000,000 元)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第二案:修正章程案。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70002379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TNDM-113-易-699-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