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本
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
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
數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4條規定:「抗告、再
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
之5。」準此,抗告裁判費提高為1,500元(1,000元+1,000
元×10分之5=1,500元)。又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114年1月21日遞狀,對於本院114年1月7日112年
度訴更一字第1號所為「本件應由薛道隆、薛少軒、薛惠分
兼為追加原告薛陳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
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1,5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本院對於抗告之意見如下:
㈠按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
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
,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民事訴訟法第490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
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
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8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
法院仍得本於其辯論而為裁判並宣示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
再字第48號判決參照)。又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
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
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須發回原
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號
判決參照)。及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與判決內容有
因果關係,若不將事件發回,自與少經一審級無異,且不適
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1457號判決參照)。在第一審既受勝訴之判決,已無受
該審級不利判決之可言,應無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參照)。
㈡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追加原告薛陳招於審理期間過世,訴
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然停止,原審卻枉法未停
止訴訟並辦理承受訴訟程序,逕自以一造辯論終結,未保障
當事人權益,使薛陳招之繼承人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
,致受不利之判決,甚至3個月後之114年1月7日才補發薛道
隆、薛少軒、薛惠分承受訴訟之裁定,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廢棄發回原審,回復
審級利益方為妥適等語。
㈢經查,追加原告薛陳招係於113年9月14日死亡,時間點在本
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於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後
,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2項之說明,本院仍得於11
3年9月25日宣判,並無應停止訴訟程序而不停止之瑕疵。且
本院已於114年1月7日裁定「本件應由薛道隆、薛少軒、薛
惠分兼為追加原告薛陳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
於該裁定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承受訴訟之理由,於此不贅
。又本院於113年9月25日判決追加原告薛陳招勝訴,其無受
不利之判決,且於114年1月7日裁定命承受訴訟之薛道隆、
薛少軒、薛惠分本為本件訴訟之追加原告,故該裁定係命「
兼」為追加原告薛陳招之承受訴訟人,是其等於第一審程序
之訴訟權已受保障,不因本件一造辯論之判決有何影響。是
以,抗告意旨聲明請求廢棄114年1月7日命承受訴訟之原裁
定,及主張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將
113年9月25日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重新審理云云,應屬無據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CTDV-112-訴更一-1-2025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