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瑪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2
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77-2條第2項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
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895,832(分別兩筆借款:各為979,166元,及3,916,66
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之利息部分自113
年9月30日起;違約金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起,均至清償償
日止)。」又原告係於114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
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部分自113年9月30日起;違約
金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起,均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0日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是本件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979,166元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988,528元(計算式,詳如本院附表一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3,916,666元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3,954,114元(計算式,詳如本院附表二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兩者合計為4,942,642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4,942,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本院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7萬9,166元) 1 利息 97萬9,166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2.22% 8,516.33元 2 違約金 97萬9,166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19日 (142/365) 0.222% 845.68元 小計 9,362.01元 合計 98萬8,528元
本院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91萬6,666元) 1 利息 391萬6,666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2.22% 3萬4,065.34元 2 違約金 391萬6,666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19日 (142/365) 0.222% 3,382.71元 小計 3萬7,448.05元 合計 395萬4,114元
TYDV-114-補-279-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