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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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祐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3, 21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6,378.36元,以起訴時美金對 新臺幣匯率32.8折算新臺幣為6,11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9

TPDV-113-補-2894-2024120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4號 原 告 錢美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廖湟皓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6

TPDV-113-補-2884-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1號 原 告 范姜建成(黃仲宏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4,131,986元【計算式: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 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131,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為8,631,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6

TPDV-113-補-2881-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5號 原 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林啓紘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 4,137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1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14 ,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6

TPDV-113-補-2885-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浩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廉志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41 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600元【計算式:本金2,163,937元自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16,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066,01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3

TPDV-113-補-2842-20241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5號 原 告 張源峰 法定代理人 張吳燕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3

TPDV-113-補-2835-20241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1號 原 告 林建儒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即黃啟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3

TPDV-113-補-2841-20241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周志謀(即周洛呈( 原名:周定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7,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3

TPDV-113-補-2857-20241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9號 原 告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意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3

TPDV-113-補-2859-20241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6號 原 告 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98,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03

TPDV-113-補-284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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