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陳士瞻
被 告 陳楚鵬
楊金隆
陳雅菁
黃王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
)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本院107年度司
執字第7249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
製作之分配表,次序16債權人即被告陳楚鵬之違約金債權新臺幣
(下同)2,306,849元、次序17債權人即被告楊金隆之違約金債
權1,384,110元、次序18債權人即被告陳雅菁之違約金債權1,384
,110元、次序19債權人即被告黃王麗娜之違約金債權1,384,110
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致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459,179元(計算式:2,306,849元+1,384
,110元+1,384,110元+1,384,110元=6,459,179元)。至訴之聲明
第一項請求確認上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部分,則應以上開違約金
債權額即6,459,179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聲明第一、二
項之間,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59,1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SLDV-113-補-1307-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