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4號
債 權 人 楊宣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王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據)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5日之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TCDV-113-司促-29774-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