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務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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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 債 權 人 楊紫嫻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明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為何?住所地址為何? 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邱明德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邱明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之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 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慰撫金240萬70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13

TCDV-113-司促-32970-202411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06號 債 權 人 何星佑 以上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僅記載債務人為林先生,並未記載債務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主張本院提供車號0000000號車主資 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債權 人於五日內補正是否確認本件係對本院所查得之BFY5755號 車主林峻偉聲請支付命令,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113 年10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2

PCDV-113-司促-23906-20241112-3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4號 債 權 人 楊宣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王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據)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5日之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4-11-11

TCDV-113-司促-29774-20241111-2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債 權 人 廖計智即三能商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淑華即阿嘉外燴即銓鴻幸福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 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淑華即阿嘉外燴即銓鴻幸福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上除債務人姓名、住址及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外,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別及特定債務人林淑華 之相關身分資料。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法人格,其不具有 獨立之權利能力,自亦無當事人能力可言,以該商號為營業 ,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獨資經營之自然人以 該商號之名義為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實際上與該自然人自 為當事人之情形無異,其法效意思亦歸屬於該自然人,並非 該獨資商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42年台抗字第1 2號、44年台上字第271號裁判要旨、108年度台簡抗字第91 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銓鴻幸福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林淑 華,而獨資商號與其經營人既屬一體,自有命債權人提出債 務人林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審核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住所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債務人林淑華之最 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然逾期迄 今未獲債權人補正,致本院無從判斷管轄權之有無及其當事 人、訴訟之能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06

TTDV-113-司促-3509-202411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 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 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 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惟發支付命令,惟依其表 明之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經本院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 示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不相符,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陳報請求相對人 為「賴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賴永濬」。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無法特定請求當事人,揆諸首 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1-06

TCDV-113-司促-22069-20241106-4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海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姓名為何?住所地址為何?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趙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6

TCDV-113-司促-32341-202411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4號 債 權 人 黃婉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若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轉帳 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31日之釋明文件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5

TCDV-113-司促-32114-202411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23號 債 權 人 曾葦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柄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周柄宏」、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 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被詐欺74萬9,445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 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5

TCDV-113-司促-32123-202411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5號 債 權 人 吳得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 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 本)。 ㈡補正帳號00000000000為債務人林家賢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4

TCDV-113-司促-32045-202411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3號 債 權 人 范振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O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遊戲商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38,000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債務人姓名及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LINE截圖之名稱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1

TCDV-113-司促-3192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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