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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竑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6253號),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22號)認為不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10時14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機 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與告訴人乙○○駕駛 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B車)發生行車糾紛,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道 路上,騎乘A機車至告訴人駕駛之B車前方,以手朝告訴人比 中指之動作,足以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 6號、76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 按前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 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 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 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 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者;先就表意脈絡而言…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 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 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 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 、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 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 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 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次就故意公然貶 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 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 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 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 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 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 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 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 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 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 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 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 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 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 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 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 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 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 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擷 圖,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點, 騎乘A機車至B車前豎起中指之客觀舉動,惟堅詞否認有何公 然侮辱犯行,辯稱:因B車超車並向我騎乘A機車的車道切, 我覺得差點被撞到,一時氣憤,為抒發情緒而比中指,我沒 有公然侮辱他的意思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衝突原因及歷程,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供 之B車行車紀錄器畫面後,可見B車前方有另一小客車靠右行 駛並減速,B車因而隨之減速幾近停止,等待前方小客車切 進右側車道停車,B車重新加速前行;嗣被告騎乘A機車出現 於B車前方之右側車道,再向左切至B車所駕駛之車道並伸出 左手、豎起中指,約2秒後收回手指及放下左手,並逐漸遠 離,有本院審判程序之勘驗筆錄及附件可稽(見114易131卷 【下稱易卷】第29-30、35-39頁)。  ㈡雙方確有發生行車糾紛之過程,亦據證人即告訴人證稱:我 因前方自小客車打方向燈欲靠右臨停,故減速等待時,後方 之機車(應即A機車)長按喇叭約3至5秒不停,待我直行, 後方該機車便從右邊超車到我前方,用左手對我比中指等語 (見113偵37285卷【下稱偵卷】第9-10頁),核與前揭勘驗 之結果相符,是被告辯稱豎起中指係為表達行車糾紛之不滿 情緒,縱不滿之原因情節與客觀事實稍有出入,仍屬可採。  ㈢綜上,依本案之表意脈絡,可見雙方因行車發生糾紛,被告 因認駕駛前車之告訴人突然減速阻滯交通等故,騎乘A機車 至B車前方豎起中指,藉此表達其一時之不滿情緒,觀諸其 前揭舉動僅持續2秒、時間短暫,不具有反覆、持續性,除 確實惹惱告訴人外,未見其餘用路人圍觀之情事,縱該反應 有所粗俗不得體之處,亦難認被告有貶抑告訴人社會名譽或 名譽人格之主觀意思,客觀上亦未必發生貶損告訴人之社會 名譽或名譽人格之結果,該等攻擊,應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尚難對被告以公然侮辱罪 相繩。 五、綜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 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 旨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7

TPDM-114-易-131-2025032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劉淑惠 被 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因考績事件對訴外人嘉義縣立○○國民中學(下稱○○國 中)提起行政訴訟,並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78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行政訴訟)。詎被告於前開行政 訴訟在民國110年1月19日行公開準備程序時,對原告有後述 之侵權行為,因原告當時並不在場,嗣於110年1月27日收受 法院送達之筆錄時始知悉被告之系爭侵權行為,是原告於11 2年1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 未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二、系爭行政訴訟於110年1月19日行公開準備程序時,被告對原 告有如下所列各項侵權行為: (一)以下事件稱事實1:被告以○○國中校長身分於前開期日    到庭假藉教育部及家長名義,誣指原告體罰、罷凌學生與    誣告,且謊稱原告與家長鬧到水火不容。本件被告於前開    準備程序中陳述略稱本件原告擔任導師經營班級偏離教育    部所訂規定,比如體罰或罷凌學生,經學校規勸後無效,    甚至將學校規勸當作一種攻擊,並請律師對本件被告及行    政人員提告,在處理本件原告此種班級事務不良狀況時,    會按程序請家長或學生寫事件登記簿後,再請本件原告說    明,總結本件原告考績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體罰學生事實,當時原告與家長    鬧到水火不容,班級經營有很大疑問。 (二)以下事件稱事實2,被告復於前開準備程序中陳述略稱:   1、本件原告約104年8月後開始擔任導師,本件被告大概在10 月間開始巡堂時陸續發現有班級學生中午或趴或跪在後面 地板上寫字,有家長反應本件原告強迫學生過度書寫,且 用連坐罰,寫不完就可能要求他們站著寫,再寫不完就跪 著寫等措施,本件被告巡堂時確有看到這種情況,再加上 至少有2位家長到學務處投訴小孩遭本件原告帶到2、3年 級班級,去跪在班上後面或走廊繼續寫未完成作業,以此 種方式強迫學生趕快將作業寫完,嗣本件被告有將該情況 向本件原告直屬上屬即學務主任講,請學務主任與本件原 告溝通,本件原告亦稱會改進,然後來學務主任午休巡堂 時,就在本件原告班級樓梯口與廁所外面,發現有4、5個 同學趴在對面樓梯口之走廊寫字,學務主任有拍下來拿給 本件被告看。本件被告再次明確告知本件原告如此措施嚴 重違反教育部反體罰、反罷凌知政策,本件原告經本件被 告提醒後仍一直持續2個禮拜以上。   2、本件原告班級旁就是男女廁所,廁所過來為走廊,走廊旁 係上下樓梯,樓梯旁有1大約3×4公尺之小空間,上面是儲 藏室通道,廁所旁有些異味及尿騷味,依本件被告從事教 育經驗認就是處罰。   3、被告巡堂時親眼看到學生跪著寫字,本件原告主張照片是 學生在放鬆心情下之動作,不是被體罰,若1個老師強辯 承如此,本件被告覺得忝為人師。   4、本件原告有體罰學生,並有請家長來說明,且不只1位家 長有反應。本件原告喜歡之學生可能就極為疼愛,其不喜 歡之學生真的下場不是要很慘來講,幾個學習進度較慢、 較懶散,可能就會遭原告要求較多,壓得學生喘不過氣, 印象較深刻的是劉0華在10月份時,每天來學校跟鄭傑一 樣像要殺人,被告瞭解後發現該同學因原告很嚴厲,甚至 組織班上女生集體罷凌該同學,另1學生即訴外人李0佑及 1訴外人劉姓女生,因遭原告如此對待而嚷著說要跳樓    ,學校還請專任老師輔導,亦有剛開始很挺原告之家長至 學校抗議原告將其小兒子帶到大兒子班級巡迴跪,甚至稱 「去跪給你哥哥看」,此係學生家長投訴,非被告親眼看 到。   5、11月間劉0華媽媽受不了而來校申請轉班,學校召開轉班 會議協調,被告當時不在場,由教務主任主持,大家一直 勸說後暫時不走,至11月底、12月時,劉鎮福也來了,一 些家長如李0佑之母亦均反應學生很痛苦,因原告被投訴 體罰罷凌,為此在12月間召開協調會,由獎懲委員會委員 一起規勸原告,因很多家長反應罰寫要寫到半夜2、3點寫 不完,遂要求原告課業要適當、不能採連坐罰、要正向管 教不要體罰罷凌。在上學期,只要叫學生來問,學生均不 敢講半句話,回去後原告一定會再關照學生,有學生向被 告稱原告看到其與校長講話,隔天就被叫去。下學期時藉 由行政會報決議讓原告休息一下不要當導師,依教師法擔 任導師是義務,被告讓原告免除該義務,係給其福利休息    ,然原告認係剝奪其擔任教師權利,即開始一系列申訴、 再申訴、行政訴訟、上訴等,家長擔心原告申訴成功回來 當導師就請家長會反應,家長會約在105年4、5月間邀請 陳情之家長召開家長臨時會,該會明確說原告帶班時有體 罰罷凌行為,會長就發文給學校要求依教育部處理疑似不 適任教師辦法處理,其等馬上成立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 組進行4次調查會議,前3次請遭原告體罰罷凌之同學來調 查小組陳述,第4次則請原告答辯說明,均有調查小組報 告。 (三)以下事件稱事實3,被告於前開準備程序再陳述略稱:   1、那時很多老師都遭原告提起告訴,被告是頭號戰犯,被告 去地檢署應訊從中學習,調查小組完全比照司法程序,調 查小組成員坐一旁,受調查的學生坐一邊,然後列一些問 題,問題出來同學馬上回答,替代役馬上打字。   2、被告虛構調查小組會議紀錄,顯與事實不符,卻又於法庭 上陳稱製作流程合法,直指原告行為為誣告。   (四)以下事件稱事實4,被告於前開準備程序陳述略稱:   1、系爭行政訴訟之準備期日法官所提示之「事件處理表」是 學務組製作的,如學校發生同學毆打事件,就會叫相關同 學到教務處,每人發一張讓他們自己寫發生什麼事,學務 處請學生親自寫,然後收起來,這只會作為參考而已。我 們大家都很怕原告,剛開始學校有一點不想處理原告任何 違法失職的事情。   2、陳0瑜是特教生很聽原告的話,所以原告去李0佑家興師問 罪時,就是帶陳0瑜去,陳0瑜就說老師沒有對李0佑拍桌 子、大罵,可是陳0瑜是安靜乖巧的特教生,以被告個人 想法,要這個特教生回憶五、六年前的話,可能有困難。 (五)以下事件稱事實5,被告於前開準備程序陳述略稱:   1、原告在我們學校這2年,這些事情弄的學校人仰馬翻,幾 個同事遭傳當刑事庭證人,隔天緊張到走路從樓梯下來, 大家都人心惶惶,為穩定各科室,相關牽涉到法院、地檢 署調卷、原告到處陳情訴訟相關之事務,就由被告負責當 承辦人回復,被告還是會按照正常程序發文,由校長即被 告當承辦人,自己批發,批完之後拿到總務處去,由總務 處的文書收發製作公文蓋章郵寄,發文核稿繕稿列印都有 在學校公文系統存著。   2、原告剛開始懷疑是被告在公文上所蓋的職章是私自剪下浮 貼然後再彩色列印,現在又質疑是被告私下刻的印章,這 個職章是總務科請人刻給被告,至始都用這該章,原告認 為被告自己去刻章自己弄,真的是原告自己想像出來的。 二、被告於系爭行政訴訟110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所為上 開證述,係故意公開向不特定多數人散播不實言論,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名譽,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 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 就上開5項不實證述,各賠償原告40萬元,共應賠償原告因 名譽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三、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擔任○○國中校長   ,原告則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擔任1學年○○組長 ,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擔任1學期○師,自105 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擔任1學期○○教師工作。原告為 ○○國中教師(105年8月1日調至嘉義縣立○○國中任教),其 於104年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經考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留支原薪」,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 度訴字第78號受理在案。 二、被告於110年1月間接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傳票,指定於同年 1月19日上午10時擔任證人,過程中被告僅針對法官詢問, 就擔任校長時所見所知所聞據實回答,內容符合公益,完全 可受公評,原告自105年起就不斷對部分家長及被告提起刑 事、民事訴訟,迄今已累積數十案,被告所陳述之內容,業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以105年度偵字第6 477、105年度續偵字第96號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6號、10 7年度簡上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333號、107年度重訴字 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640號、109年度訴字第690號等案之 承審法官傳訊諸多證人,均證明被告所言確有其事。故被告 陳述內容並無虛偽造假違法之處,原告請求為無理由。 三、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著有規定。次 按就侵權行為言,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其權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債務不履行以由債務人證 明免責事由者,有所不同(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 判決要旨同此見解)。查: (一)關於原告所主張前開事實,被告除為前開抗辯外並提出嘉 義地檢檢察官105年度續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書、與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836號、10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見本院卷二第517頁起),及嘉義地檢詢問筆錄、嘉義縣 利昇平國中函暨所附資料、本院108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判 決(見本院卷三第465至562頁)等為證。況證人林錦勳於 本院結證稱伊擔任總務主任期間有發紙本公文經驗,通常 都是文書在處理;伊擔任總務主任期間,皆係2個臨時人 員先後負責處理文書,亦即每1段期間僅有1個臨時人員負 責處理文書。在伊擔任總務主任期間,龔永昇擔任出納, 後來龔永昇好像到財政稅務局。發紙本公文時,若發文給 直屬上級單位要用小官章,若係平行單位或非隸屬單位則 蓋校長簽字章。小官章及校長謝正裕簽字章由負責處理文 書之人保管,該人會鎖在櫃子中。總務處不可能有另刻校 長謝正裕簽字章交給被告謝正裕。有時負責文書的人不在 ,會由伊處理,則會蓋到謝正裕簽名章。謝正裕之簽名章 是橡皮、把柄為木製。以前開謝正裕簽名章用印時,若用 力過大,有時會有不規則之邊框。前開謝正裕簽名章於被 告謝正裕離職時,會留在人事室那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 四第27至30頁),則自前開證據相互參酌以觀,被告前開 抗辯自較屬可採。 (二)此外,原告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原告權利,或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 告之,或被告違反保護原告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等情 事。此外,原告所提證據不足推翻前開事證,是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為系爭給付,自屬無據。 (三)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 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 以影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法院已得 強固之心證而言。查依前開說明,本院認被告並無原告所 指之系爭共同侵權行為,且原告所提證據亦不足推翻前開 事證,是原告請求被告為系爭賠償自屬無據,均如前述。 則本院已得前開強固之心證,原告聲請調查其餘證據,已 不足影響本院心證裁判基礎,依前開說明,自無再調查證 據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原告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原告所指之系爭侵 權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復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 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既為原告前開全部敗訴之終局判 決,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自應命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2025-03-27

CYDV-112-訴-115-20250327-6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妍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30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易字第1568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 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感情糾紛,未能克制情緒,在Dc ard網站張貼文字指稱告訴人私德不佳,侵害告訴人之名譽 權;犯後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並未取得告訴人 諒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前無犯罪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自陳大學就學中之教育程度, 未婚,無子女,獨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301號   被   告 甲○○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丙○○為前男女朋友。詎甲○○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 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3時30分許, 以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站,在不特定人 均得共見共聞之「義守大學」版張貼標題為「大傳三歐先生 」之文章,使就讀於義守大學大眾傳播學系之特定多數人得 連結「大傳三歐先生」之身分即為丙○○,並發表「歐先生 麻煩你滿口謊言的噁心嘴要不要閉上了 還是需要我幫忙? 」、「交往期間玩交友軟體 欺騙 說謊 放鳥 冷暴力 你蠻 在行的啊」、「你的豐功偉業需不需要我全都放上來 怎樣 我做得還不夠多 讓你覺得不夠過癮嗎噁男?」、「你的精 采事情需不需要我放上來一一告訴大家?約我出來說要道歉 還一邊笑一邊講 你怎麼浪費我三年半是可以笑著跟我說道 歉的哇爛咖」等言論,足以貶損丙○○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 價。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登入Dcard網站之「義守大學」版張貼標題為「大傳三歐先生」之文章,並發表「交往期間玩交友軟體 欺騙 說謊 放鳥 冷暴力 你蠻在行的啊」、「你的豐功偉業需不需要我全都放上來 怎樣我做得還不夠多 讓你覺得不夠過癮嗎噁男?」、「你的精采事情需不需要我放上來一一告訴大家?約我出來說要道歉 還一邊笑一邊講 你怎麼浪費我三年半是可以笑著跟我說道歉的哇爛咖」等言論,確係針對告訴人而為之。 2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發表「大傳三歐先生」之貼文係針對其而為,因該系姓歐的人僅有告訴人一人,且該文章下面留言也有人猜出是告訴人等事實。 3 上開文章截圖、文章下留言截圖。 佐證下列事項: 1.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在登入Dcard網站之「義守大學」版張貼標題為「大傳三歐先生」之文章,而發表上開言論之事實。 2.留言中有多人猜出發表文章之女方為被告,文章所指之對象為告訴人,足見被告使用標題為「大傳三歐先生」,已足使就讀義守大學之特定多數人得以特定「大傳三歐先生」之身分。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是因為被告在外面 亂傳我的事情,我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並保護學校其他女 生,才會發這篇文章,我也有提出一些證據證明我所發表的 言論為真,只是在陳述事實等語。經查: (一)被告上開發表之言論文字內容均屬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言 論:  1.就被告指摘告訴人「交往期間玩交友軟體 欺騙 說謊 放鳥 冷暴力 你蠻在行的啊」部分,已具體傳述告訴人對感情不 忠,並說謊欺騙女友等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令人對 告訴人產生私德不佳之負面評價而毀損其名譽,核屬誹謗之 字句,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無不知其前揭用語深 具貶抑之理;且被告係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DCARD網站「義守大學版」為此一言論,應知悉其言論將令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見聞、知悉,是其就此主觀上顯有散布文 字以誹謗告訴人之犯意甚明。  2.再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 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 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 ,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 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 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 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 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查被告前揭指謫告訴 人為「噁男」、「爛咖」之用語,參以被告所傳述之前開內 容,以社會上一般人之認知,已有指摘告訴人行為不檢、言 行舉止令人感覺不適之意,該等言論均屬使人難堪之言語, 而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使告訴人在精 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更使不特定閱覽該等字句之人, 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足以減 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甚明。 (二)復按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款、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是以,縱被告所指告訴人與其交往期間有使用交友軟體、 欺騙、說謊、放鳥、冷暴力等不當言行之情為真,然本案告 訴人既非公眾人物,被告所指摘之上開內容,顯係涉於私德 而非與公共利益相關之事項,自無從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 文規定主張不罰。況且,被告以「爛咖」、「渣男」等指稱 原告,而均屬貶低被告人格之人身攻擊,難認被告係善意、 適當之評論,從而,被告發表上開留言關於「意見表達」部 分,亦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規定之適用。 (三)綜上,被告所辯尚無足採,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 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 罪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玉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5-03-27

CTDM-114-簡-480-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瑋 選任辯護人 柯晨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丙○○係同學,雙方於網路 上發生爭論,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 月28日16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1時24分許),在Discor d男同俱樂部聊天群組(下稱本案群組)中,以暱稱「KaM1 」帳號公然張貼「@丙○○操你媽的,我跟你論點不同就應該 滾嗎」、「操你媽的發限動婊你在屌幾點的」、「幹你娘勒 死綠共」、「你他媽才低能兒、幹你娘、操你媽」等語,足 生貶損於丙○○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Discord男同俱樂部聊 天群組網頁、聊天紀錄各1份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如 公訴意旨所載之時間,在本案群組中張貼公訴意旨所指之言 論,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不覺得我有詆毀 丙○○的名譽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辯護人並為被告 辯稱:本件被告發表言論之本案群組為私人群組,成員須經 管理員通過後才能加入,人數不會任意增減而與刑法上公然 侮辱罪之公然不符。又被告係因在發表政治評論議題後,遭 丙○○強烈批評及挑釁,被告因而深感不平,方於有共同好友 之本案群組發表言論宣洩情緒。丙○○為惹起衝突之一方,對 被告該等偶發且略嫌過激之言論應予容忍,不能認被告犯公 然侮辱罪。再本案群組內之成員為被告及丙○○大學共同朋友 ,成員間彼此熟稔,言論較無邊際,群組內之人亦不會把他 人謾罵行為認真看待,而只會認為是情緒發洩,故丙○○之社 會名譽並未因此而受減損。且被告對丙○○所為之言論,非針 對丙○○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 分予以羞辱,且時間要屬短暫,是被告所為自不構成公然侮 辱罪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7至29頁)。 四、經查: (一)被告與丙○○為大學同學,而被告有於公訴意旨所載之時間 ,在包含被告、丙○○及其他同學在內之本案群組內發表公 訴意旨所載之言論,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坦承在卷(見偵 卷第79至80頁),與丙○○於偵訊中證述相符(見偵卷第49 頁),且有本案群組擷圖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33 至45頁),此等情事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係以刑罰處罰表意人所為侮辱性 言論,係對於評價性言論內容之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因 包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 表意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 人之評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 能,也往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障核心即個人價值立場之表 達。又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複雜、多元 ,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 值言論之性質外,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之表現 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 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 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 論自由之保障,法院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 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 他人之名譽權,尤其是名譽權所保障之人格法益。又名譽 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保障範圍可能包括 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因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 觀感受為準,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 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 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蓋如認名譽感情得為上開規定 之保護法益,則任何隻字片語之評價語言,因對不同人或 可能產生不同之冒犯效果,以致不知何時何地將會一語成 罪,是上開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 譽感情。而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 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 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 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 然侮辱罪,恐使上開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 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 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 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 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 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 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 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 ,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 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 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 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 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 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 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 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如就此等情形亦處 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 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 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經 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 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 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司法院憲法 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被告固有於本案群組內發表公訴意旨所載之言論,然仍 屬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而非反覆持續性之恣意謾罵 。且被告亦於本案群組內提及「我跟你論點不同就應該滾 嗎」、「死綠共」、「小粉紅」等語,有本案群組擷圖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頁),是由情境脈絡可知,被告 並非無端謾罵,而係與丙○○間因政治議題有衝突之之情緒 反應,與一般人遭對方質疑時所可能之情緒反應大致相當 ,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依一般社會通念 ,爭吵時因情緒激動,一時氣憤脫口而出或於網路上發表 之上開言詞,主觀上不一定是有辱罵他人之意思。如果一 般理性之第三人在場見聞,頂多也是認為被告個人的品位 水準較低而已。上開言語雖然比較粗鄙,但不會因此就貶 損丙○○名譽。且被告上開言詞內容並未帶有「階級、性別 、出身背景」等歧視性之用語,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是 上開言論也不會造成丙○○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不利之影響 ,本院經權衡被告之言論自由及丙○○之人格名譽權後,認 被告所為言論仍未逾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四)綜上,被告上開負面言詞,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被告因個人修養問題,對丙○○為粗鄙言詞,固屬不 該,然依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所為與前 揭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合憲性限縮之公然侮辱 罪要件相符,自無從以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之證據,尚難認 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 行,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7

PCDM-114-易-71-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然侮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蔡增家 自訴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陳錦龍 選任辯護人 陳德弘律師 張寧珈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被告丙○○與自訴人丁○○均係居住於林口「 世紀長虹」社區之同棟住戶,兩人於民國111年11月間互相 競爭第八屆社區主任委員乙職。㈠113年5月24日晚間10時30 分許,自訴人至社區地下1 樓垃圾間倒垃圾時,適逢被告與 其妻開車返家,被告竟不顧該垃圾間為社區住戶均可能經過 之公共空間,破口大聲辱罵自訴人「蔡俗辣」、「幹」,足 以貶損他人對自訴人之評價。㈡自訴人原不欲理會被告以免 發生衝突,乃逕自走向電梯返回住處,孰料被告竟追向自訴 人,作勢毆打自訴人,自訴人甚感害怕,乃加速腳步欲逃離 現場。㈢於113年6月5日自訴人搭乘電梯下樓時,該部電梯屬 同棟社區住戶均可自由使用,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 之空間,復不期遇到被告,被告一進電梯就對自訴人稱「冤 家路窄齁」,並用眼神怒視稱「看什麼(台語)」,甚至於 離開電梯時多次辱罵自訴人「臭婊子、臭婊、臭婊(台語) 」,足以貶損他人對自訴人之評價。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所明定,並於同法第 343 條就自訴程序設有準用之明文。又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 原則,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 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倘其證明 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認 定。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乙○、甲○○之證 述、新北市林口區公所管理委員會改選主任委員申請變更報 備函、世紀長虹社區LINE群組截圖、世紀長虹社區支出請款 單、世紀長虹社區地下壹層平面圖、113年5月24日晚間10時 30分許被告辱罵、作勢毆打自訴人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光 碟、113年6月5日電梯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光碟、113年6月5 日錄音檔及譯文、黎武東聲明書、被告承諾書、自訴人連任 得票紀錄、自訴人診斷證明書、113年5月及6月物業排班表 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辯稱:113年5 月24日被告在社區地下1樓停車場巧遇自訴人,自訴人指著 被告大罵「你不要臉」,被告始回嘴「你幹什麼」並趨步向 前,並未辱罵自訴人「蔡俗辣」、「幹」,亦未作勢毆打自 訴人;113年6月5日被告在電梯內罵前秘書「臭婊」,不是 罵自訴人,因為自訴人曾在晚間9點找前秘書喝茶,前秘書 向我訴苦,我找前秘書指認自訴人,前秘書卻不願意,於是 我罵秘書的行為是「臭婊」等語。辯護人復為被告辯稱:11 3年6月5日被告與自訴人係在電梯內對話,在場無第三人, 不符合公然要件;又自訴人所稱「臭婊」非在指摘自訴人, 係指摘前秘書行為,因「婊子」意思為「以性交易為業之女 子」,被告以此對於自訴人因不正當原因開除前秘書相關事 宜表達不認同意見及不滿情緒,自訴人聽聞後亦哈哈大笑, 主觀上並未感覺受辱,尚未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113年 憲判字第3號判決亦明確揭示應限縮公然侮辱罪之適用範圍 等語。 五、經查:  ㈠113年5月24日晚間10時35分許,自訴人至世紀長虹社區地下1 樓垃圾間倒垃圾,適逢被告與其同居人開車返家,被告將車 輛臨停於車位編號420、421、438、439間之車道上,被告下 車後在社區地下室垃圾間前,自訴人舉手指向被告、被告亦 舉手指向自訴人,嗣被告並跟著自訴人往垃圾間反方向行走 等情,有113年5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光碟、世紀長虹 社區地下壹層平面圖附卷可參(見院卷第57至59、73至76、 151至152頁)。而據社區物業管理公司保全即證人乙○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日10時許我值勤時,被告開車在垃圾 間前遇到自訴人,當時我聽到被告口氣不好地罵「幹你娘」 、「你勒看殺小」,我從地下室保全哨所站起來問發生什麼 事,被告的太太坐在車上,已經有出來喝止叫被告不要這樣 做之類,兩人就沒有大太爭吵,被告本來要往前追,之後沒 有,我沒有注意看被告有什麼肢體動作,當時我距離被告蠻 遠的,保全哨所距離事件發生地差不多是世紀長虹社區地下 壹層平面圖(院卷第75頁)標示的20公尺距離,垃圾間所有 住戶都可以丟垃圾等語(見院卷第250至260頁)。是依前開 監視器畫面及證述,足認113年5月24日晚間10時35分許,在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世紀長虹社區地下1樓垃 圾間前,自訴人舉手指向被告、被告亦舉手指向自訴人,被 告並對自訴人罵「幹」或「幹你娘」之言語,且跟隨自訴人 行走數步,惟未見被告有作勢毆打自訴人之舉動。 ㈡113年6月5日晚間6時10分許,自訴人搭乘社區電梯下樓,適 被告亦搭乘同部電梯,被告進電梯後對自訴人稱「冤家路窄 齁」、「看什麼(台語)」,自訴人回稱「我哪有看什麼」 ,被告則回稱「你要錄音隨你錄啦(台語)」、「我也有給 你錄音阿(台語)」、「要把秘書找出去,不行,就把人家 開除(台語),哼」,電梯門打開,自訴人離開電梯,被告 則追出電梯,在電梯門外對自訴人大聲罵「臭婊、臭婊、臭 婊(台語)」等情,有113年6月5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光 碟、譯文附卷可參(見院卷第59、77至83、153頁)。而據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前吧檯長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稱:113年6月間我在社區A棟吧檯值晚班,我在打電腦,當 下很安靜,電梯門打開時,我聽到很像是被告的聲音在罵「 臭婊」,不知道是對誰罵,後面有看到自訴人走出來,沒看 到是誰和自訴人發生衝突,只有聽到聲音,該處是社區住戶 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電梯出來約走15步會到我的工作區 櫃臺電腦桌那邊,當下在該處工作的只有我等語(見院卷第 260至271頁)。是依前開監視器畫面、譯文及證述,足認11 3年6月5日晚間6時10分許,被告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世紀長虹社區A棟1樓電梯門外,對自訴人大聲罵「 臭婊、臭婊、臭婊(台語)」等事實,應堪認定。 ㈢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係以刑罰處罰表意人所為侮辱性 言論,係對於評價性言論內容之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因包 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 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人之評 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也往 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障核心即個人價值立場之表達。又侮辱 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 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 ,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 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 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 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法院仍應 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 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尤其是名譽權 所保障之人格法益。又名譽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 權利,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 因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 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 ,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蓋如認名譽感 情得為上開規定之保護法益,則任何隻字片語之評價語言, 因對不同人或可能產生不同之冒犯效果,以致不知何時何地 將會一語成罪,是上開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 不包括名譽感情。而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 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 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 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 然侮辱罪,恐使上開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 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 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 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 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 、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 綜合評價。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 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 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 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 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 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 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 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 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 格,如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是刑法第 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且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 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 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 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司法 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參)。 ㈣從自訴人與被告之陳述,可知自訴人與被告係鄰居,擔任前 後任社區主任委員職務,就社區事務頻生爭執,以致於雙方 照面時,即會產生不滿之言語,被告因舊怨而一時情緒激動 難平,而口出上開粗鄙之語發洩不滿。該等言語固粗俗不堪 ,使自訴人主觀上感到不快,然被告應係衝動失言而傷及自 訴人名譽,依雙方關係、糾紛緣由、前後語意及行動、當時 所處情境等表意脈絡,尚難逕認被告係無端謾罵、批評或蓄 意攻擊、貶損自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專以損害自 訴人名譽為目的。又被告分別於兩次不同時間口出「幹」或 「幹你娘」、「臭婊、臭婊、臭婊」之語,並未持續、反覆 為之,亦非透過文字或電磁訊號以留存於紙本或電子設備上 持續行之,則上開言語存在時間極短,非反覆、持續出現, 冒犯程度非鉅,並無累積性、擴散性之影響,亦未必已貶損 自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㈤再者,依本案情境,被告對自訴人口出「幹」或「幹你娘」 、「臭婊、臭婊、臭婊」之語,尚不致於撼動自訴人在社會 往來生活之平等主體地位,亦不致於使自訴人產生自我否定 之效果而損及其人格尊嚴,且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 體(例如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 格之貶抑,故難認有侵害自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 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是以,被告因個人修養問題 ,對自訴人口出本案粗鄙言詞,固屬不該,然依本案自訴人 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所為與前揭憲法法庭113年憲判 字第3號判決合憲性限縮之公然侮辱罪要件相符,自無從以 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  ㈥被告雖聲請傳喚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劉聖君為證人,欲 證明證人乙○、甲○○可能受自訴人施壓離職而為不實陳述云 云,惟證人甲○○早已離職、證人乙○於本院證述亦未見有何 偏頗情形,且本案依前述證據,已難認被告有作勢毆打自訴 人之恐嚇行為及構成公然侮辱罪,俱如前述,是本件事證已 臻明確,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從而,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縱然相當不雅、粗鄙且有 冒犯他人之嫌,但公然侮辱罪並非取締修養或言行品味不佳 之規範,揆諸前揭說明,仍難逕自論斷被告構成公然侮辱行 為;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自訴人所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 跟隨自訴人行走數步,不能證明被告有作勢毆打自訴人之行 為。綜上所述,自訴人就本案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 害安全犯行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心證,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PCDM-113-自-16-202503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笙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310號、第10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寶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寶笙前因他案民事事件與律師呂宗達有紛爭後而心生不滿 ,也明知個人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 手機電話號碼均足以識別個人身分,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範保護之個人資料,竟同時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 字誹謗之接續犯意,透過網際網路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 下稱臉書),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所使用之臉書名稱「Ji n Ai Qian」帳號,在如附表所示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發文頁面,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呂宗達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電話、地址、手機電話號碼,均予隱匿),用以指 摘呂宗達歪曲事實、混淆黑白,及與法官、檢察官有不當私 下接觸等,而足以貶損呂宗達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以此方 式生損害於呂宗達。 二、案經呂宗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林寶笙及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告訴人呂宗達(下稱告訴 人)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證述均為傳聞證據 ,皆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82、100、170頁)。而本 院審酌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與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並無不 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此外,亦查無有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3、之4傳聞例外之情形,是告訴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及辯護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是告訴人違 法取得被告向臺灣電力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告發之電子郵 件(即下述貳、無罪部分所示告發電子郵件)後,再行搜尋 而得,依照毒樹果實原則,自應排除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 圖之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81、100、170頁)。惟按學 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認先 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 即同毒果,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之謂,自係指「偵查 機關」違法偵查作為後所取得之證據及其衍生證據之排除而 言。另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 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亦即刑事訴訟法所採取之權衡法則,亦係以「公務員 」取證程序違法為前提。經查:  ⒈本案告訴人於111年8月18日提出本案告訴,告訴狀並附有上 開告發電子郵件及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之後檢察官於 同年月23日送分他字案進行偵查,此觀諸卷附刑事告訴狀上 收狀章及檢察官批示日期甚明(見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3 至113頁),足見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及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 截圖,均係由告訴人自行蒐集後再提出給檢察官,此亦為被 告、辯護人所主張之事實。是可知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及如附 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均非檢警違法偵查作為後所取得之證 據。  ⒉被告及辯護人固然主張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係告訴人 取得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後,再行搜尋而得。然而,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111年8月中旬在網路上搜尋到的資料 ,我請助理搜尋的;因為臺電公司人員打電話到我的事務所 ,是助理接電話,臺電公司人員詢問有民眾檢舉,請我解釋 ,當時先用電話告知,沒有給我們任何文件資料等語(見本 院卷第159至161頁),則告訴人否認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 圖是基於上開告發電子郵件而再行取得之證據。況且,如附 表所示臉書頁面之文字內容,文章內有告訴人之完整姓名, 如以告訴人姓名為關鍵字進行搜索,要搜得上開頁面內容並 非難事。從而,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是否係基於上開 告發電子郵件後再行取得之證據,並非無疑。  ⒊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固因屬下述貳、無罪部分所援引之證據, 而無庸論述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詳下述貳、三)。但縱使上 開告發電子郵件無證據能力、縱使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 是基於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後再行取得之證據,然而,如附表 所示臉書頁面截圖既然是告訴人自行蒐集而得之證據,而非 係檢警違法偵查作為後所取得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無 毒樹果實理論或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適用問題。  ⒋至於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戴明光,又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廖采緁,前者為臺電公司承辦上開 告發電子郵件之稽查課長,後者為告訴人之助理,待證事項 均為證明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係台電公司員工違法提供給告訴 人、告訴人基此進而搜尋臉書訊息等。然而,如附表所示臉 書頁面截圖既然是告訴人自行蒐集而得之證據,並無毒樹果 實理論或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適用問題,則證人 戴明光、廖采緁自無調查之必要,是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 應予駁回。  ⒌從而,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並無毒樹果實理論或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之適用餘地,是辯護人、被告上開 主張於法無據。況且,被告也不否認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 圖之真實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 論,依法自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㈢以下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辯護人及 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0、170頁),本院 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書寫如附表編號1、5所示內容,也有張貼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文章,但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如附表編號1、5所示文章,是我 將文章暫存在我個人頁面,不是故意要張貼、散播;如附表 編號2至4所示文章,我是要告發告訴人不法,讓大家公評, 讓他們看有無報導價值,文章內容是真實、不涉於私德,且 與公共利益有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36、173至174、176至17 7頁)。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教育程度只有國中肄 業,可能文字令人不快,但被告只是在表達對於先前民事訴 訟案件的攻防上的主觀感受,覺得自己所提出的證據不被法 院採納,故被告所發的言論內由是出於自身經驗,應屬真實 ,並沒有藉此貶抑、批評告訴人的名譽;被告所寫「桃庭有 人」、「指鹿為馬」對於律師而言也非貶抑,把白的說成黑 的讓法院信服也是律師功力的展現;被告在自己個人頁面書 寫文章只是留存檔案資料,主觀上並沒有要公開他人個人資 料的目的等語(見本院卷第68至70、177至179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Jin Ai Qian」帳號,發表如附 表所示言論內容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3 至174頁),核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111年8月 中旬在網路上搜尋到的資料,我請助理搜尋的等語相符(見 本院卷第159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臉書頁面截圖在卷可稽 (見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19至113頁、桃檢他字第2761號 卷第7至12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坦承有意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文章(只是抗辯內容 為真實、主觀上是出於公益目的等,詳下述㈢),但否認故 意張貼如附表編號1、5所示文章,辯稱:我只是將文章暫存 在個人頁面,不是故意要張貼、散播等語如前。惟依照生活 經驗,如果要在臉書個人頁面發布文章,在建立貼文頁面按 下「發佈」後就會發表文章,如果從建立貼文頁面跳出,則 系統會自動詢問是否儲存為草稿,足見「發佈文章」與「儲 存草稿」為完全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人均不致於誤認。再 者,如果想要以在個人頁面張貼只有自己可見的文章之方式 留存文章,則只需在發佈文章之時、甚至是在發佈文章之後 ,從隱私設定欄位選擇是否公開貼文即可。然而,本案被告 發佈如附表編號1、5所示文章,均非選擇儲存為草稿,又皆 將隱私設定顯示為地球圖案,亦即向所有人公開(截圖見桃 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21頁、桃檢他字第2761號卷第7頁), 且被告不只是在臉書個人頁面發表一篇文章,反而是在發表 附表編號1所示文章後,相隔4個月又再發表編號5所示文章 ,益徵被告是有意向公眾公開如附表編號1、5所示文章。則 被告所辯,與其自身之行動相左,難以採信。從而,如附表 編號1至5所示文章,均是被告有意張貼在臉書個人頁面或「 蘋果新聞網」、「鏡週刊」頁面上等節,洵堪認定。  ㈢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 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 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已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 譽。是查:  ⒈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3、4所示文字,不僅批評告訴人「顛 倒是非」、「指鹿為馬」,更指摘告訴人「朝廷有人」、「 桃庭有人」;又編號2所示文字也是攻訐告訴人有法官、檢 察官「撐腰」。則被告意指告訴人歪曲事實、混淆黑白、與 司法人員有不當私下接觸等文字,均屬對被指述者即告訴人 個人形象之負面評價,客觀上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 會評價。  ⒉至於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所寫「桃庭有人」、「指鹿為馬」 對於律師而言也非貶抑,把白的說成黑的讓法院信服也是律 師功力的展現等語。惟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 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 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 令及法律事務;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 往還酬應;律師有違反第44條規定,或違反第39條、違背律 師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律師法第1條、第2條 、第39條、第44條、第73條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可 知律師應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且不得與司法人員為不正當之 往來酬應,此不僅是社會眾所期待律師應遵行之倫理規範, 更是法律明文訂立之義務。準此,被告以文字指摘身為律師 之告訴人歪曲事實、混淆黑白、與司法人員有不當私下接觸 ,衡諸常情,已使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險,核 屬刑法第310條之誹謗性言論無疑。是辯護人前揭所辯,與 常情有違,難以採認。  ⒊又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章均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人 可以閱覽,客觀上已足以使一般人對告訴人名譽產生負面評 價,而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險,核屬 刑法第310條之誹謗性言論無疑。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則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刑法第310條第3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 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 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 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 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 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於表 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斷,應再次衡酌表意 人言論自由,與誹謗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 對此,應依個案情形,具體考量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 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 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憲 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意旨及理由參照)。是 查:  ⒈被告固享有言論自由之保障,且告訴人為職業律師,其執業 操守與公共利益有關。但觀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字 ,均非陳述其先前訴訟糾紛之個別經驗,而是泛稱告訴人在 桃園地區執業時歪曲事實、混淆黑白、與司法人員有不當私 下接觸等,是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字均非針對具體 事實之意見或評論【反之,如下述四、附記事項,被告描述 其先前與告訴人訴訟之庭訊過程,已具體陳述開庭日期及經 過,顯然是針對個別經驗、本於親身聽聞所發表之夾敘夾議 之文章,而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章不同】。但被告在發表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字之前,未見被告有進行任何查證, 被告及辯護人也未曾說明被告如何進行事前查證,更未見被 告提出任何客觀事證可茲合理判斷其所指摘之情事是否存在 ,自難認被告已進行任何合理之查證。  ⒉律師執行職務是否誠正信實、是否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之往 來酬應,均為評價律師之重要事項。而在未見被告進行合理 查證之前提下,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文字指摘告訴人歪曲事實 、混淆黑白、與司法人員有不當私下接觸,對於告訴人人格 評價之毀損度顯然不低。  ⒊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字,不僅是在其臉書個人頁 面,更是在「蘋果新聞網」、「鏡週刊」等具有影響力之媒 體頁面張貼,而加大公眾得閱覽上開文章之可能性。  ⒋從而,本案綜合考量被告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之方式、散布 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告訴人名譽之毀損方式、程度與影 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而衡量被告言論自 由保障與告訴人名譽權受損之衡平關係,難認被告張貼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文章已經過合理查證,且已逾越表現言論自 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而無從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 或同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主張不罰。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 所辯,尚不足採。   ㈤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 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 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非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第5條、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之利益,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是查:  ⒈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文章,均有完整揭露告訴人之姓 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且編號3至5所示文章更 有完整記載告訴人手機電話號碼,已足以特定、連結至告訴 人,自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且被告公開揭 露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均屬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無疑。  ⒉被告自承於過去與告訴人間之訴訟過程,知悉告訴人之姓名 、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手機電話號碼(見本院卷 第61頁),之後卻擅自揭露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顯已逾越 其取得前揭資料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並使告訴人存有遭不當 利用個人資訊之風險,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⒊被告擅自揭露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並同時搭配如附表所示 誹謗文字,其目的顯然是為了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使告訴人 感到難堪,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  ⒋從而,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1、3至5所示揭露告訴人之姓名、 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手機電話號碼等行為,均該 當「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甚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洵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 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違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  ㈡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臉書上張貼編號1至5所示文章 等行為,雖為客觀上數舉動,但手段類似,期間相近,且均 是出於與告訴人間之宿怨而為,動機相同,並均係針對同一 被害人即告訴人而為,則被告顯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下接續 實施之行為,僅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㈢又起訴書固未論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 但此部分既與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為接續之一行為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理性解決其與告訴 人先前之糾紛,反而在如附表所示之不特定人得瀏覽之臉書 頁面,書寫如附表所示文字,而揭露告訴人個人資訊,並貶 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則被告動機並不足取,所為實 有不該。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且對於其擅自 暴露告訴人個人資訊因而使告訴人承受個人資料遭人不當利 用之風險之事,也未曾表示過反省之意,是以被告犯後態度 難稱良好。兼衡被告前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787號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6、47至55頁) ,則被告竟然再犯相似罪質之本案,顯見其未能悔改並記取 教訓。暨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是廚師 、現在沒有工作、只是幫忙修電腦,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未 婚,經濟狀況很差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80、29頁)。 以及告訴人表示:被告張貼侵害其名譽之不實言論,甚且惡 意散布其個人資料,已嚴重侵害其名譽及隱私權,請依法判 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5、166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附記事項  ㈠附表編號5所示文章,被告除有張貼告訴人之姓名、生日、住 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電話號碼之外,也有指摘告訴人 在各次庭訊時「以不實名目民事告訴」、「以誹謗被告的方 式來掩飾…」等語,此有該臉書頁面截圖甚明(見桃檢他字 第2761號卷第7至12頁),且被告也不否認有書寫該文章( 見本院卷第174頁。被告僅否認故意張貼,辯稱只是暫存文 章等語如前述二㈡所示),足見被告確實有書寫該等文字。  ㈡問題在於,被告書寫上開文字,是否該當刑法第310條之誹謗 罪?  ⒈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 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 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 述之者而言。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 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 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 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 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 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 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 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而不成立誹謗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意 旨參照)。   ⒉觀諸上開文章內容,被告具體陳述各次庭訊的開庭日期及經 過,顯然是在描述其在先前與告訴人訴訟之個別庭訊之過程 及感受,則其指摘告訴人所言不實,核屬其個人參與司法程 序後,本於親身聽聞所為之評論,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之成分。從而,被告評論告訴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不實陳述, 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 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 之範疇,而不成立誹謗罪。  ⒊況且,告訴人於112年4月13日提出刑事補充理由暨追加告訴 狀中,就附表編號5部分,亦僅主張被告涉犯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而未主張刑法第31 0條誹謗罪嫌。  ㈢承上,本院既認不能證明被告就附表編號5部分涉犯違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嫌,且此部分原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也未經追 加起訴,自無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等原則之適用,非為 起訴效力所及,不屬審判範圍,本院無從加以判決,特此敘 明。 貳、無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8月間起,透過電子郵件以向臺電公司告發之名義, 將告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地址、手 機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載明於電子郵件內容後寄送予台灣 電力公司,而不當利用呂宗達之個人資料。因認被告所為, 係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寄送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之行為涉有違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嫌,無非是依照告訴人指述、上開告發電子郵件 影本,以及被告所為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 定得為合理利用之情形不符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 承有寄送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但否認有何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犯嫌,辯稱:我的目的是要告發他們犯罪,所以才寄檢舉函 讓臺電公司注意有這些違法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61、176 至177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上開告發電子郵件應屬 保密文件,告訴人卻取得,是屬違法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 力;臺電公司為國營事業,被告出於公益目的考量,乃以上 開告發電子郵件提醒臺電公司注意告訴人是否違反律師法規 定,是被告所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 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67至68、177頁)。 三、辯護人固主張上開告發電子郵件無證據能力。惟按犯罪事實 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 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 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 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同理,無論上開告發電 子郵件有無證據能力,本案就被告寄送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之 行為既為無罪之判決,自無庸論述證據能力之有無,合先敘 明。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被告坦承有將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寄送給臺電公司,且上開告 發電子郵件內含告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地址、手機電話號碼等語(見本院卷第171頁),核與 告訴人證述相符(見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155頁、本院卷 第160頁),並有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影本、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114年1月13日桃園字第1140001288號覆 函並附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 第9至18頁、本院卷第111至126頁),是被告有寄送內含告 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地址、手機電 話號碼之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一節,應可認定。  ㈡告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地址、手機 電話號碼,均足以特定、連結至告訴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且被告在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中書寫告訴 人上開個人資料,核屬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無疑。   ㈢被告、辯護人以前詞置辯,則此部分爭點在於:被告在上開 告發電子郵件中書寫告訴人個人資料,是否為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 1項但書第2款規定)。經查:  ⒈觀諸上開告發電子郵件內容,被告除有書寫告訴人上開個人 資料之外,且該電子郵件標題為「告發貴單位聘請之-呂宗 達律師團-坑詐本該退還貴單位的部份律師費用並-使公務員 不實登載法律代理人」,內文則先敘明告訴人所屬事務所內 之律師因違反律師法而遭律師懲戒委員會停止執行職務3個 月,但該律師及告訴人仍受臺電公司委任為法律代理人,因 此提出告發,之後敘及被告與告訴人先前因民事事件所生糾 紛(見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9至18頁),則上開告發電子 郵件內容固然併陳其先前與告訴人之民事糾紛,但從上開告 發電子郵件之標題及內文前半段內容,可知上開告發電子郵 件之主旨在於向臺電公司告發委任律師之適當性。  ⒉承上,被告既然是要向臺電公司告發告訴人,必然需指明其 告發對象。而衡諸常情,如向司法機關對某人提出告訴、或 向機關對某人提出告發,通常會提出該人之年籍資料以供識 別。則被告在上開告發電子郵件中書寫告訴人之姓名、生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地址、手機電話號碼,並未偏離 其指明告發對象之主觀目的,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之犯意,並非無疑。  ⒊況且,臺電公司之主要持股人為經濟部,並為我國主要提供 電力之事業單位,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則被告向臺電公司 告發其委任律師之適當性,難謂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 六、綜上所述,被告向臺電公司告發告訴人,因此書寫告訴人之 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地址、手機電話號碼 以資識別告發對象,難認主觀上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 ;且臺電公司之業務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則被告向臺電公 司「告發」其委任律師之適當性,難謂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 ,自難以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相繩。從而,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㈠所示部分,依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此 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而使本院達到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檢察官之舉證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犯行。此外,復未見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此 部分涉有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此部分自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表: 編號 日期 發文頁面 言論內容 出處 1 111年8月4日 臉書「Jin Ai Qian」個人頁面 ①張貼告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另手機電話號碼最後3碼有遮隱) ②(前略)桃園各地的民眾都風聞呂宗達大律師顛倒是非、指鹿為馬的能力,傳聞呂宗達律師「朝廷有人」聲名遠播,民事官司超高勝率的標籤,牢貼在呂宗達律師團。呂宗達律師利用初執律師名(起訴書誤載為「明」)銜的年輕律師,藉多名律師「名器」,習慣性用多名律師震攝多數也年輕的民事庭法官?官官,審理呂宗達律師團起訴案件時總是投鼠忌器,給呂宗達律師團優惠必勝審理判決!使呂宗達律師「桃庭有人」的風聲不逕而走,也許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被杯弓蛇影無辜背呂宗達律師桃庭有人的那個人呢。  不知道為何(桃庭)法官就愛聽呂宗達律師「白賊」尤其是呂宗達律師詭扯「破綻百出」,即使當事人「當庭提示證據」反駁(當事人林寶笙給屋主家族三封各自與呂宗達律師團相同地址的存證信函的證據)民事法庭也不會理你,忽視當事人的『鐵證』尤其是呂宗達大律師庭訊時Err..呃...呃...搭配擠眉弄眼?拋媚眼?眨眼睛?不得不讓人相信呂宗達律師,果然是「桃庭有人?」似乎應驗轟動鄉野的「後門」傳說?(後略) 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21頁左上方、第23頁下方 2 111年8月3或4日 臉書「蘋果新聞網」頁面 (前略)呂宗達律師「桃庭有人」風聲不脛而走,呂宗達律師庭訊詭稱我騷擾女屋主、置入性引導女性昏庸女法官不利乙方心證,被我告誹謗罪,沒想到桃檢也有撐腰檢察官,還被威逼撤告,還告我誣告罪(後略) 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39頁左下方 3 111年8月10日 臉書「蘋果新聞網」頁面 ①張貼告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手機電話號碼 ②內容同編號1②  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41頁上方、第43頁下方至第45頁上方 4 111年8月10日 臉書「鏡週刊」頁面 ①張貼告訴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手機電話號碼 ②內容同編號1②  桃檢他字第7170號卷第95頁上方、第97頁右下方至第99頁上方 5 111年12月23日 臉書「Jin Ai Qian」個人頁面 張貼告訴人之姓名、生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電話號碼 桃檢他字第2761號卷第7頁上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5-03-27

CHDM-113-訴-804-202503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蕭博仁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馬士倚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YOUTUBE網站「黃獅虎」頻道之直播主。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通話時向原告承諾不會在直播平 台上提起原告之任何資訊及話題。詎被告為求節目話題及流 量,不僅於「黃獅虎」頻道上不斷污衊原告,甚至另開設「 師虎休息站」頻道繼續辱罵原告,並設置24小時聊天室且標 注原告姓名之方式,慫恿網友以各種污穢不堪之帳號名稱辱 罵原告之身高、外型、律師之職業、姓名,甚至協助網友置 頂分享不實之影片,是被告不僅自身有侵害行為,且其身為 頻道管理者,卻助長網友不當發言,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免於恐懼、被騷擾之自由、姓名權、 隱私權、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詳附表一、二、三) 。另附表二編號16影片連結內容、附表3編號11至13之頭像 ,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規定。 且被告違反與原告之約定,仍持續為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 、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18條、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10年10月28日通話僅是聊天聊到被告將 不再提起原告,並無法效意思,兩造並未成立契約。另被告 創設直播平台僅是提供大家講八卦的地方,其他網友所為並 非被告所能驅使或限制,不應歸責於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各該侵害事實,答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等語。另原告主 張侵權行為事實如距本件訴訟起訴日超過2年者,伊援引時 效抗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YOUTUBE「黃獅虎」、「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係 由被告開設、管理,被告帳號暱稱為「黃獅虎」、「黃師虎 」、「師虎休息站」,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各該直 播平台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使用附表二所示帳號暱稱之人 ,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發 布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附表三所示帳號暱稱本身均係指涉 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555-557頁),堪信 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 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名譽」,不僅包含外部名譽,亦包含感情名譽, 倘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某特 定而具備感情名譽之個人,降低該人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 格評價,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 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 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 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再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 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 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 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 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參照);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 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 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善意,係指 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 之謂。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 ,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判決參照),又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9條之立法理由記載「姓 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是姓名權所欲保護 者乃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 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另按共同侵權行為之 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情節,本院判斷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被告既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雖就侵權事實發生在本 件起訴前2年者,為時效抗辯,然本院認定之被告侵權行為 事實距起訴日即112年12月28日(本院卷一第9頁)均未超過 2年,被告所辯仍無從解免其損害賠償責任。  ㈢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傳 送資訊迅速,竟輕率於網路上傳布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 並設置「師虎休息站」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偏激言詞共同貶 損原告名譽,客觀上足令人致生原告工作能力不佳、面貌不 揚等負面評價,堪認原告確實受有精神上痛苦。再考量原告 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目前為執業律師,月收入平均50萬 元,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小康等語(本院卷一第316頁) ;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於私人公司擔任上班族,月 薪約4萬元,已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及配偶等語(本院卷 二第183頁);再參以原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 詢結果(戶籍卷第15-22頁)、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本院卷一證物袋)所示:原告名下財產價值約 1,800餘萬元;被告111、110年度財產約為50餘萬元等情,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0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一第2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既有理由,則其併依民法第18條、第 19條、第227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 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 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得上訴(20日) 附表一(被告於直播平台之發言或與網友之對話)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0/12/31 黃獅虎 我知道你在看。愛看就看,用力看,多看兩遍。我不看,我最大,哈哈哈哈。我跟老婆兩個開開心心的哦。哪像你對不對,一個人沒人逗陣,做人失敗嘛。講白了嘛,你根本私底下沒有朋友嘛。誰在網路上取暖啊,有多厲害嗎,在有錢也沒用,有錢不會買到真正的友誼啦。不要以為自己很有錢哦,就大家是朋友,我朋友好多哎。沒有啦,大家趨炎附勢啊。你少來了啦,看多了啦,大家都出過社會啦。有錢人在身邊的,十個、九個都是為了他錢呐。另外一個哦,他可是為了要他命,哈哈哈,真的啦,很多啦,拜託哎。我晚上跟我老婆吃跨年大餐,吃完之後我們騎摩托車出去看夜景,最後開直播拿手機去外面,外面去晃,爽。哪像你哎,好棒好棒哦,各種七彩呼啦屁,你的聊天室裡面,各種你好棒你好棒哦、這是是我這輩子最幸福的事情哦。大家啊,不就是想說在你身邊可以拿到一點好處。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2 110/12/31 黃獅虎 我的那個會員就一直在直線下降中。我跟大家講更好聽的、更好笑的事情,是有幾個退掉會員的人,還跟這一波什麼什麼,總之這些直播主的事情,還沒什麼關係的。這個就是被人家私下挑撥,挑撥離間給中傷掉的人。我跟大家講,那還真的故意挑我,挑這些曾經會幫助過我的這些朋友們,去挑撥還真精准。其他人還不會,為什麼不找宸華啊,為什麼不找我最好的兄弟胡宸華,為什麼?看人,看有錢才去。大家不是笨蛋,我們都看得出來,專門去找有錢人。我不會被你打敗的,好吧,你做你的,做好你的事情,你做不好,大家都可以監督啊,我沒在怕你。我告訴你啊,我不怕你,最簡單就是哦,你會看我的直播,我不會去看你的直播啊,哈哈哈哈。我不看你的直播,我最大,你看我直播,你就輸了,好不好,有種你不要看我。我在這邊講得會飛天鑽地,我不看我最大,我不看、我也不見心不煩啊,但是你會看啊。煩死你啊,我天天開啊,把你煩死。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表示要天天開、煩死原告,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被告欲每日開直播行為,並未侵害原告權利。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另被告在自己直播平台發表言論,並非對原告為任何強暴脅迫行為,自無從評價係對原告為恐嚇、騷擾行為。 3 112/3/9 黃獅虎 哈哈哈。這個「冬瓜」最近不知道在搞什麼,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我看情況,我不理他,我有空,我就跟他玩,大家要玩來啊,我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再慘不就這樣子嘛。我是一個NOBODY,我是一個NOBODY唷。我沒差,怕你咬我,我不會怕你啊,你是千金之子,我是一無所有,要跟我配,你是笨嗎,你想太多。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暗喻原告會私下對被告做小動作,貶損原告是一個小人,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用「冬瓜」不雅綽號,隱射原告身高矮小,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對身高為歧視性用語,且造成網友群起以不雅綽號模仿效應,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兩造素有紛爭,被告預測原告將對被告採取司法動作等語,未侵害原告權利。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3.被告用語縱使傾向情緒化,亦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1.被告稱原告「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固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惟徒憑該文意無從得知「動作」究竟所指為何,加以原告嗣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故被告辯稱「動作」係指提起司法訴訟等語,亦與常情無違,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以「冬瓜」指稱原告,暗諷原告身高,顯具惡意,已非合理意見表達範疇,侵害原告名譽權。 4   112/3/29   黃獅虎   之前有人寄給我看,老實說我有點懶得再去搜尋這些有的沒的,浪費時間。就有人弄給我看,就是就「某哥」啦,「某哥」、「某哥」,號稱曾經大學教過課,這是人家給我看的。有個真的討厭他,有一個人真的討厭他。然後現在被別人嗆,被人家起底,我都為他擔心。我跟他說你要小心一點,他討厭超討厭他。然後我猜是可能跟以前被他念過的人,因為他得罪很多人。然後他傳了一份資料給我看。啊,「某哥」啊、「某哥」以前曾經號稱說在某間那種某大學,在某大學教過書。嗯,「某哥」啊,他說在某大學教過書。的確他真的在某大學教過書,沒有錯、沒有錯,嗯這是真的,他沒有騙你們,我常常在替他澄清,哈哈哈,他說是真的。對啊,包括他是專業人士這件事情,有執照的也是我跟大家講啊,我保證是啊。我常在上面直播時候,對啊,幫他保證這些事情,所以變成我在蹭他。哈哈,我都跟你們說了。他以前在某間大學的確真的是教過書,就是講師啊,他還不到教授還沒那個資格,就講師啊。 那某人給我看,的確是這樣子。哎,大家晚安,大家晚安,我等下就下線了。不好意思,我今天不是要開麥上,我只是先測試一下。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那我原來那筆電是來工作用的。這就是為什麼自己現在做測試,就是這個原因。好,我剛剛講了一半。就是「某哥」啊,「某哥」啊,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那他說他以前在某間大學教過書,的確這是真的。我跟大家說了,我這人是有一說一有說,他的確在某間大學教過書,還出過書。嗯,對啊,他是很會讀書沒有錯啊,這是事實啊。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哦。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州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且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又左列內容文義上並無從解讀出原告係靠關係才得以擔任大學講師之意,難認左列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   112/3/29   黃獅虎   哈哈哈,好。我剛講說那個這位不是很專業,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他的確在大學教書,是一間技術學院、是一間技術學院,當然也是在中部。重點是什麼,你知道嗎,人生就是一個But,就是一個But。當時吧,因為他給我看的不是現在的資料,是兩、三年還是三、四年前,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他給我看的資料是幾年前的資料,他的確在大學當講師。但是,人生就是個但是。就是這位哥的爸爸是那間學校的校董。嗯,對啊、是啊,大家你們可以去查他的名字啊。還真的哎,對啦,回去,他算自家開的嗎,好像也不算自家開啦,他就是他家就是有一份股份在裡面,看起來好像專門搞教育事業的吧,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人家給我的資料,我查一查。因為你知道嗎,我這人哦,疑心病很重,不好意思,因為我被太多人坑過,尤其是那個不太專業的傢伙,我被他坑的太嚴重了,所以我現在都會比較小心。不會小聲哦,好好好,我這邊OBS(直播系統)上面混音器顯示沒有很大聲,聽得清楚就好了。我現在被那個傢伙坑到、嚇到啊,對,所以我現在很多事情我都小心翼翼。別人給我資料我也是在這查證,也花了不少時間去查,還真的是網路上的資料,這網上資料。 所以我不講那種什麼私密的啊,我爆料了、我爆料了、他的資料在我手上,我不做那種事情了我不幹那種事了,反正這是網路上的資料,也不會去拿那講那人家網上沒有的資料,把他講的難聽,這樣子我覺得沒有必要了,這種下流的事情真的少做了,真的那種網上資料其實你想查都查到,只是我沒有空去查。那有人給我這個資料呢,顯示啊,其實那間技術學院,也就是他家有一份股份在裡面了。哎,就是這麼簡單了。那是不是因為他家跟那個技術學院有淵源,才有辦法當講師,我不知道哎。說明他真的很優秀啊,他很厲害啊,他很厲害,真專業、還真厲害,所以去教書嘛。我們往好方面去想,就當是這樣子吧。這比較巧啦,比較巧啦,他爸爸在裡面是校董,現在好像不是了吧,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不過那是幾年前的東西了。對啊,嘿嘿嘿。所以啊,我覺得最重要的哦,好像是家裡有錢哦,哥哥爸爸真偉大,這個比較重要。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不太專業的傢伙」等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洲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然被告於直播內容指稱原告父親為某技術學院校董、原告家族就該學院有股份,已有意寓原告係因依靠家族關係始擔任大學講師之意,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6   112/3/29   黃獅虎   我之前也曾經想過很多奇奇怪怪的方法。這之前不知道誰跟我講的,也蠻有道理的啊。說真的啊,大家出社會行走江湖,其實沒有誰沒有認識幾個人,大家都有,多少都認識點人。但是有些時候啊,你要動用這些關係或幹嘛,其實有時候會嗯,會有很多不可預知的,不可預知的一些後果啊,那問刀哥就知道了。很多時候你要動用一些奇奇怪怪的一些,不是不是奇怪,就是有些比較特別的關係的時候,其實會有又會有一些些問題啊。但你運用這些東西下去,有些時候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那我們都是比較單純的人,而且我跟我們以前那些朋友們,我們都已經大家各走各的路了,當然我去請他們幫忙一定有辦法嗯,對啊、對啊,就是「社會事」啦,對啦,對啦若真的要用「社會事」下去,事情就會有點會越弄越複雜。網路事網路了啊,那你怎麼把它弄到說、對不對,弄到那種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好不要,對啊,刀哥你最清楚了嘛。我也是啊,以前都很清楚說有些事情啊,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 你真的靠一些其他的方式,去這些,去處理「社會事」的方式啊,那就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當然可以解決了,但解決之後呢,對啊,很多很多奇奇怪怪的那種事情都有發生,無可預測啊。最常有的就是啊,你叫一個人去處理他,那你現在比較腦充,哦對,出了力比較大對不對,一棒敲下去,對方沒呼吸了怎麼辦啊,我們罪加一等,教唆。你只是想教訓他,結果人家教訓過頭了,那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以前我朋友遇過啊,傻傻的就一時氣憤,跟著人去,就關最久的就是他。所以我覺得成年人哦,大家要講、就講清楚啊,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啊。然後有些人就喜歡弄到現實上去,那麼現實上去的時候,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暗喻原告會私下找一些不明人士,以不正當手法去教訓被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表示要動用一些比較特別的關係,並以「社會事」代稱,隱射要找黑道人士來教訓原告或找麻煩,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1.僅為建議網友勿採取違法手段解決紛爭。 2.被告明確表達「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並無發表欲動用特別關係侵害原告權利之言論。   1.細譯左列內容,被告雖有講述「社會事」等語,但該文義語意不明,無法解讀出原告會私下動用黑道等惡勢力教訓被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雖稱其也可以請人幫忙處理「社會事」,但旋即表示「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難認被告有要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之意。原告雖提出原告與暱稱「心樂」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或恐懼之自由,然觀諸該對話內容(本院卷一第29頁),「心樂」對原告所稱略以:當時我只擔心他和佐助去你律師事務所找你麻煩等語,並無從認定被告係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且原告亦對「心樂」回覆稱:我懶得理黃思虎,他動不動就拿我作話題,真的很無聊等語,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受騷擾或恐懼,自無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7 112/4/27起至112/10/23 師虎休息站 1.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 2.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 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任意在其聊天室長時間標注原告名字,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該聊天室開設用意是要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直播中表示「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可知該聊天室是整天24小時對外公開播送。 4.被告經營網路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開設聊天室之用意顯然違反禁止「騷擾與網路霸凌處理政策」之社群規範。 談論八卦無法推論即當然有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於直播平台中標註原告姓名之行為,並無使原告姓名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師虎休息站」直播頻道表示:我把這裡改成「獅虎音樂」好了,光明正大酸人、罵人、講八卦等語,有「師虎休息站」直播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33頁)可稽,且審酌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後,確實吸引諸多人以指涉原告之不堪暱稱(詳附表三),在該直播平台上針對原告為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詳附表二),甚至在「師虎休息站」頻道直接標註原告姓名,此有「師虎休息站」頁面(本院卷一第31頁)可證,可知「師虎休息站」確係被告為提供自己及不特定公眾辱罵、指摘包含原告在內等對象所設立之直播平台,是被告設立「師虎休息站」,與不詳之人共同侵害原告名譽權(詳後述),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上開截圖畫面顯示該影片係在討論臺灣女性,可證明「師虎休息站」並非在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與客觀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8 112/5/11 師虎休息站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被告於聊天室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討論原告行為僅屬於事實陳述。 1.「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僅是詢問直播平台上之人有無想觀看證據,且前後語焉不詳,無從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受侵害。  2.被告張貼「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等語,乃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將使人產生原告為深諳法律之人士,卻未依其法律專業判斷案件性質而濫行起訴等負面評價,且被告亦未證明該言論業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9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於本次直播內容中雖僅表示「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等人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8。 10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雖僅係回應暱稱「何生」之人「@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4。 11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6。 12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笑臉)真有才。」等內容,僅係單純回覆他人,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7。 13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原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1.「媽寶」一詞,係指摘他人均聽從母親意見,宛如尚在襁褓中之巨嬰等語,故被告指摘原告「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內容,乃指稱原告身為成年人卻凡是聽從母親意見,並無主見及擔當之意,且其用詞顯具輕蔑、嘲諷意涵,自足以減損原告社會評價,核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 2.另被告所述「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等語,則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內容足令人產生原告經營「小黃台」直播平台不善後,即教唆黨羽霸凌他人,並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等不當及非法行為等負面評價。而被告所提原告於「小黃台」之播放清單截圖(本院卷二第515-521頁)僅足證明原告曾有在「小黃台」發表直播一節,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亦堪認定。 14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9。 15 112/7/1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且並非指涉原告。 被告左列言論僅係發表直播行為之優缺點,尚難遽認在指涉原告。 16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不僅未禁止封鎖,反而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不當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甚至還於聊天室中主動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同附表二編號25。 17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45。 18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51。 19 112/4/14 師虎休息站 黃獅虎: 我可以確定,我們還沒開始吃,他就結好帳了,因為在肉送上來前我們就坐著開始八卦聊天。 黃獅虎:我快50歲了,第一次遇到還沒開始上菜就被結帳。 黃獅虎:會不會哪天我去選立委,他去電視台保留,黃獅虎吃霸王餐,沒回禮沒禮貌。 黃獅虎:去媒體爆料。 黃獅虎:然後把當天的錄音拿出來。 被告於聊天室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不具違法性。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0   112/4/14   黃獅虎   我出社會第一次遇到這種人。你知道嗎,出社會第一次遇到啊。我去吃飯啊,菜都還沒出來,就有人去結帳了。你知不知道。我們都還坐在那邊聊天呢。我還以為都,對啊。我們都沒有想到說有人可以結帳,結這麼快啊。我都還沒有、我都還沒有、我們菜都還沒放到桌上呢。我們去吃壽喜鍋,我菜都還沒有放到桌上,我太太好像是在第一輪還沒吃完的時候,就偷偷的拿著錢包去櫃檯付帳,櫃檯跟他說那位先生已經付了。嗯,對啊,太太嚇一跳啊。知不知道,其實已經有點沒禮貌了。因為這真的有點沒禮貌。因為我們在這十幾分鐘、二十分鐘左右,太太就偷偷付帳了,其實有點沒禮貌。 我們就怕說,人家從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請客,來我們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吃飯。那我們怎麼可以讓人家請客啊,不對,可以怎麼可以讓人家出錢呢,我們要請人家。我知道他收入很高,但那不是問題啊,這一頓飯幾千塊,我們還沒有問題的。結果居然說,哇靠,因為只有兩個時間可以付錢了,因為他比較晚入座,所以他可能就在那時候一付錢了,二就是我們在入桌之後他離開一下,應該是那兩個時候,我太太說的,結果我就忘記了,對應該是這兩個時候,其他時候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之後於直播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仍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實不具違法性。 2.被告係陳述被告未請客對原告不禮貌,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1 112/4/15 黃獅虎 事情就是講了沒有人要聽。我的生命很簡單啊,雖然說以前跟人家這樣子,跟人家在江湖上混也不是這樣子啊。人不要那麼險惡啊、這麼陰險啊。請你吃個飯,把證據留著,放了快兩年了,去給大家看。有這種,不必吧,我覺得人不必這樣子吧。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險惡」、「陰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險惡」、「陰險」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且其所述內容亦無偏激不堪,難認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 22 112/4/15 黃獅虎 他就是這樣,那個人就是這樣子,惡人先告狀,一向都是他最會的,很怕人家會怎樣,就把Line,你如果要把Line從頭到尾放一遍,來啊,大家來啊,你也講得很精彩,但是我都沒有放,不是我怕,我只是沒麼沒水準。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惡人先告狀」,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惡人先告狀」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並以惡人形容原告,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與其他網友負共同侵權責任之行為)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2/4/27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窮到只剩短腿。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窮得只剩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哦。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一直吃大餐,你們一定是吃不起嫉妒我,拜託不要再蹭我了,很噁心哦。 鞋墊哥武大郎: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窩兩天開三次直播,我很忙的,好多朋友的,再說我沒是做再說我沒朋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隱射嘲弄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等帳號,不僅「中部蕭律師不博起」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3.被告經營直播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之行為與被告無涉。 「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該帳號暱稱繼以「窮到只剩短腿。」、「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使用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   112/5/11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法律蟑螂。 法律瀟蛛哥:一個法律人,開頻道9成講4成講八卦,5成搞仇恨,剩下不到一成講那種網路都查得到的法律常識。 法律瀟蛛哥:結果一堆人吹捧。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金蜜蜂冬瓜露: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 金蜜蜂冬瓜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 金蜜蜂冬瓜露:冬瓜邪教嚇屬輪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生意ㄅ好沒有case只好開直播高8度傳教ㄉ喲~~下麵專業戶冬瓜哥應該要專訪網軍1450互相交流下作攻擊手段ㄉ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會這ㄇ崩那ㄍㄅ一定4皺88雞皮鶴髮冬瓜干平常說太多冬瓜哥4長月退歐巴這種大謊話冬瓜哥看到偶們寫大實話崩那ㄍ崩ㄌ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哥ㄅ要哭哭ㄉ喲~~造神小說part2揪寫尼設計精美證據ㄉ完整過程ㄉ喲~~發行9487本給皺88冬瓜干進香團每日朝九晚五膜拜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皺88冬瓜干一起一起一起作假證據~的~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誰每天高8度鼻音哭哭寫line求保護揪趕快企打猴痘疫苗保護自己~的~~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嗚嗚嗚嗚嗚嗚嗚~皺88ㄉ冬瓜干快點保護偶快點保護偶偶會用下麵作為報答ㄉ喲~~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並不斷以不實事情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隱射原告。 3.「(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聊天室內容不斷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阿珠媽」則是代稱指支持原告之網友。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律瀟蛛哥」、「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詳附表三),是左列對話內容繼以「法律蟑螂」、「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下麵專業戶冬瓜哥」、「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皺88冬瓜干一起」、「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及法律專業素養,並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為上開言論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 112/5/12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栽贓完就算了嗎?家大業大的碩士律師法律哥有什麼看法?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固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惟其左列言論內容空泛,客觀上不足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而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就此部分自毋庸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 112/5/1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歐老太如果妳幫(老虎圖案)宣傳我幫(老虎圖案)感謝妳為了感謝妳我也幫(熊貓圖案)傳三民自壹電視鏡週刊應該對家大業大的挺韓律師直播主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直播主可受公評,我可以討論一位叫法律哥的直播主嗎?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又該帳號之內容亦有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該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且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因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是其繼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 112/5/16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爭什麼爭,都過來(熊貓圖案)直銷當我下麵。不對是下線,秀下線的下線。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及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渠等繼以「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6   112/5/1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洪福齊天、千秋萬世、文成武德、萬壽無疆。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尖叫黑山老妖38婆看到自己全身皺88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ㄅ然晚上沒人企捧場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聊天室之內容,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對話內容繼以「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7 112/5/29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原來吃(熊貓圖案)下麵、(熊貓圖案)插進去拔不出來比較乾淨ㄉ唷。 1.帳號「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聊天室內容還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不雅字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8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法律豬:何生好有才(愛心圖案)。 法律瀟蛛哥:法太太據說是味精丫婆、因為一樣尖酸刻薄、腦粉。 法律瀟蛛哥:我們圈粉有猜是(熊貓圖案)自己的小號、幾個人共用、他(熊貓圖案)開直播時叫別人上線、去別台幫(熊貓圖案)他宣傳。 金蜜蜂冬瓜露:娶不到老婆用小號幻想有老婆、邊留言愛自己、金逼唉、要不要看醫生ㄉ唷。 法律豬:原來(熊貓圖案)自己是教主還是小號之王、確賴別人都開小號。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何生」,聊天室之內容,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法律豬」、「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法律素養及好色(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4短腿不4雞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及恣意評斷原告律師執照係以對價換取而來,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就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9 112/6/1 師虎休息站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有冬瓜短腿瓜矮冬瓜粘著我。 何生:開直播一集又一集在蹭我~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爛冬瓜短腿瓜醜冬瓜別煩我。 何生:再囉哩囉嗦一腳踹到百果山洞~ 何生:唱完ㄌ送給冬瓜斜教ㄉ531紀念禮物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0 112/6/2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 偽嬸短腿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男不女日月神教陰陽人。 黃師虎:大家早(笑臉圖案) 1.帳號「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等語,就原告身材及非可受公評之性別認同等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1 112/6/5 師虎休息站 (原告頭像照片)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 (原告頭像照片)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奇怪。 法律豬: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也有開了又關掉的直播、網路奇齋快去叫(熊貓圖案)打開、問(熊貓圖案)是不是男人? 黃師虎:@觀唉~~~真的是沒底線了。 1.帳號「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二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二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不斷標注(熊貓圖案),且從內容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法律豬」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性隱事(詳附表三)。「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之帳號暱稱,使用原告頭像表示「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等語,顯係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2 112/6/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跟碎嘴過對方ㄉ好網友吃飯怎ㄇ迷油露臉ㄋ?偶只聽到1ㄍ酷似何志偉ㄉ聲音ㄉ喲~~偶還以為4何志偉ㄋ。 偽嬸短腿武大娘:何志偉腿比較長ㄝ。 偽嬸短腿武大娘:長ㄉ比小冬瓜好看。 偽嬸短腿武大娘: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 何生: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 何生:ㄉ唷~~ 偽嬸短腿武大娘: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 1.因被告曾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帳號「何生」、「偽嬸短腿武大娘」等帳號於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係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偽嬸短腿武大娘」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言論中「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等語,就原告之身材繼以偏激字眼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3 112/6/9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臭擊敗來靠北。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嘻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 1.帳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因律師法袍是黑白色),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用熊貓圖案,及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等語,以汙穢、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4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神教 5月4號ㄉ二氧化碳播裡面他有親自講ㄜˋ林居收播前還自己為幽默說所以為甚ㄇ監獄要蓋在二林揪4把馬屁鮪造神初章至頂ㄉ視頻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聲音,並性騷擾原告,且污衊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還表示被告看該帳號的創作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等語,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何生」以「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等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5 112/6/19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盲哥ㄉ台聽久ㄌ腦子也變糨糊、動不動ㄐ要告人、法盲哥霸凌小黃告小黃一堆不起訴、還被小黃告、有ㄋㄉ名字就要告人、蕭氏法院開張ㄌ(熊貓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虧心事作太多、家裡蓋廟怕被XXQQ。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普渡慈航、索命梵音(骷顱頭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聽說他家人都不知道他開直播四處霸凌挺韓直播主、告訴他作爸爸媽媽哥哥應該很有趣(嘲笑圖案)。 金蜜蜂冬瓜露: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嘲笑圖案)、怕自己被罵沒看到、所以四處看(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等帳號,且從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法盲哥」、「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法律專業素養及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6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在聊天室中寫「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嘲諷侮辱原告之用,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於聊天室中標註「彰化員林甲○○律師」及網址連結,散佈原告個資。 4.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體型,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被告與該些帳號確實是嘲笑原告身高、體型,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3.他人標註之資料為本就公開之資訊。   「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非隱私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7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現在(熊貓圖案)敗訴連連,’’莫生牽拖厝邊’抱怨工作不順、泥還崇拜(熊貓圖案)嗎?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謝謝妳。 黃師虎:@斜教拜律師海陸薄片五柳莊觀林嘎咪早安。 哥布林法師: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 海陸薄片:@黃師虎午優優優。 海陸薄片:@哥布林法師(笑臉) 哥布林法師:@海陸薄片(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另從其內容表示「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且被告於聊天室還表示「(笑臉)真有才」予以認可,而未否認或制止,可知被告與該帳號之人私下有聯繫,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2.「哥布林法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 3.「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且被告也在聊天室中與該帳號互動,而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哥布林法師」、「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8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網友一起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被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同附表一編號13。 19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等二帳號,從聊天室內容,該二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哥布林法師又......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0 112/7/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續敗訴律師、歡迎訂閱、真相浮現(網址)。 黃師虎:真相浮現…這好像是某個頻道的名字。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該帳號還貼出網址要人訂閱帳號「連續敗訴律師」,顯然是擴大侮辱及貶損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師虎休息站」等帳號,不僅與上開帳號互動,甚至還將該帳號要人去訂閱的訊息置頂,此從該置頂訊息上方有「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可證實,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張貼之網址連結內容為何,縱使被告有將該網址協助置頂之行為,亦無從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 21 112/7/7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好ㄌ拉冬瓜教主輸太多被偶們發現見笑轉7噗噗ㄉ喲?尼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 4因為尼都把時間拿企玩YT搞公審80才會罔顧客戶ㄉ權益輸ㄉ一敗塗地ㄉ喲!!尼跟客戶下跪道歉ㄌㄇ?ㄉ喲~~ 黃師虎:嗯~~~她說的我都尊重 海陸薄片: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證實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海陸薄片」以左列「冬瓜教主」、「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2 112/7/1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為了流量一直拜樹當教主騙教徒、還不如回家修煉法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ㄉ人(熊貓圖案):鈞鈞、不要嘴我、我好怕、把拔碼麻救我~救我~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並侮辱及貶損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為左列內容,客觀上係在嘲諷原告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負面評價,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3 112/7/14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我們以前有聊過天嗎?在暖虎偵探社?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帳號「斜教敗訴律師」,從聊天室內容,該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甚至還惡人先告狀,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斜教敗訴律師」,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其繼以「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4 112/7/1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還常妄想大家都愛我黑我ㄉ都4愛我不要那ㄇ愛我好不好可4晚上躲房間ㄉ時候我整晚靠夭奪希望真ㄉ有人來愛我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或4死肥鴿我ㄉ癡漢程度真4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下麵視頻ㄉ留言板看ㄅ到原檔連結ㄋ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海陸薄片我改好了 海陸薄片:有ㄌ有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還用不雅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度真4令人鼻酸。」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5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斜教敗訴律師」所述「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等語,則是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上則令人產生原告身為律師,卻教唆他人違法,再乘機對該他人提告以謀取不法利益之負面評價,且亦未有證據顯示「斜教敗訴律師」業經合理查證,是此部分言論亦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6   112/7/21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 海陸薄片:@武大郎冬瓜底褲痴漢教主油月退也迷油尛路用ㄉ喲~~迷油K史在外亂晃都4在排放大量ㄉ二氧化碳戕害地球環境ㄉ喲~~ 海陸薄片:@武大郎算哪根毛ㄉ挖個資老嫗那副起肖樣說ㄅ定hen合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重口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可惜酗酒肥肥膽固醇塞腦會ㄑ跟肥冬瓜結盟大概4同肥相聯。 海陸薄片:@武大郎4ㄉ喲~~同肥相吸。 海陸薄片: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腦長大變死肥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怪ㄛ因為在他們眼裡每ㄍ帳號都4虎每ㄍ帳號都4小花每ㄍ人都4海陸薄片可年腦子被死肥鴿吃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腦子 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 海陸薄片: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叫尼ㄉ好碰友挖呀挖呀挖呀挖個資媽媽當打手ㄉ大爛戲誰看ㄅ粗ㄋ揪4尼氣屬ㄌ氣屬ㄌ氣屬ㄌ才腦補1ㄍ尼看ㄅ順眼又有個資ㄉ無辜網友丟給尼ㄉ好碰友企挖呀挖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皺88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沒辦法誰叫皺88ㄉ子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 海陸薄片: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腿短就算ㄌ雖然還4ㄍ痴漢真ㄉ好胎ㄍ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 海陸薄片: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下麵」等性暗示文字性騷擾原告,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教主」、「底褲痴漢冬瓜教主」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肥冬瓜」、「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並以惡意取笑原告性能力,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484昨晚又在高8度鼻音哭訴迷油人鳥他甚ㄇ屁道歉ㄉ喲? 洨冬瓜直接企投胎重新做人應該才油人會鳥他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今天又要浪費食物浪費地球資源ㄌㄇ。 海陸薄片:@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棗餐油下麵ㄇ?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 海陸薄片: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以「底褲痴漢」「下麵洗嘴巴」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洨冬瓜」、「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8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 黃師虎: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自己拍預告片ㄇ、根本是本人。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人4預告片ㄉ劣化版878787倍ㄉ喲~~那ㄍ預告片4在提示大家他每天半夜ㄅ睡覺都在挖呀挖呀挖個資ㄉ喲~~ 海陸薄片: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以「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等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以「吃ㄅ到冬瓜下麵」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冬瓜教主」、「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9   112/7/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爸爸事業放給他哥哥、哥哥當過民代、自己雀一直拜樹。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姐姐是音樂家、讀東吳。 海陸薄片:拜樹教主一直拜樹講ㄉ話會油公信力ㄇ?迷油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哥哥是當過民代、選過社頭鄉長。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他在我們地方很有名、住彰化ㄉ去打聽看看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9素一個靠爸靠哥ㄉ東西。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 他接髮福牌ㄉK史 484因為迷油甚ㄇ正式ㄉK史可以接?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地方上ㄉ人都知道他很沒用。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小時候被爸爸打到自悲、看媽媽被打不過吭聲、心理變泰成自大,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原ㄋ如此ㄉ喲~~訊息量hen大 偶好好ㄉ做功課吸收一下 打通任督二脈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在大學當過講師、結果老爸素那間科大ㄉ笑董、沒爸爸沒生意 沒K屎又拜樹 真令人鼻酸。 五柳莊:@冬瓜神教 你貼的連結是誰的影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ㄉ影片。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是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將原告家人成員及資料曝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3.原告並無對外公開家人資訊,該些帳號於被告頻道任意散佈原告家人隱私資訊,違反YOUTUBE社群規範,被告未予以刪除留言或封鎖該帳號,違反作為義務。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為「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0 112/7/2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鴿自稱(熊貓圖案)、加上矮肥短像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屍ㄉ衣服黑白相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還有(熊貓圖案)臭屁自己很會講、大家都愛他、講到半夜大家黑眼圈聽他直播、都變熊貓眼。 面然道:思虎想去進修要不要去讀員林的學校?聽說很有名!常常上新聞。 黃師虎:@面然道 哈,我昨天在彰化都不敢打卡了,怕有人報警來抓我,我哪敢去讀員林的學校。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該帳號係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長相,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不斷針對原告所在地「彰化」、「員林」,並影射「怕有人報警來抓我」等詞來隱射原告,足證被告顯然是惡意以該聊天室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加上矮肥短像冬瓜」等語,亦係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1 112/8/1 師虎休息站 何生:@丁丁丁 冬瓜拜樹斜教從創教以來 每天做ㄉ事揪4塑造冬瓜教主4受害者、冬瓜教主最口憐 明示暗示皺88冬瓜老嫗團企出征80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4人前跟尼握握手 轉頭揪叫皺88舔瓜老嫗企肉搜尼ㄉ各種個資 紀錄存檔 平時拿粗乃作為跟舔瓜老嫗茶餘飯後ㄉ笑話 將來也口以拿來作為公審80ㄉ題材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要4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 何生: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 1.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團」、「舔瓜老嫗」等代稱,且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還以「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即「敗訴」諧音)影射造謠原告工作、還以「舔瓜」「底褲痴漢」等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言詞,使用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其指摘「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等語,係對具體事件為陳述,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原告敗訴律極高而未具合理專業水準等負面評價,足以貶低社會對原告之人格評價,且被告亦未能證明該等言論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2 112/8/2 師虎休息站 何生:@武大郎 思 月退 念 月退 明天百果山油放颱風假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很愛豪洨 都梭我有錄影和截圖ㄛ 泥好好梭話ㄛ 不然我找皺88ㄉ黑山老么怪弄死泥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 颱風假一定要放 不然腿那ㄇ短 一定會被土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 何生:@武大郎 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師虎講邪教4戳到他ㄇㄉg點 會集體高潮。 何生:@武大郎 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用「洨冬瓜」代稱原告,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很愛豪洨」、「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3 112/8/3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只好下麵配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起秋吃下麵。 何生:@冬瓜神教 教主聖誕冬瓜下麵食べ放題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林嘎咪 好粗好粗 起秋ㄉ下麵 好布好粗 問問皺88老嫗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何生 午優優、皺88黑山老嫗團等粗教主下麵豪開心。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在聊天室對話,因原告生日為八月初,就以「教主」、「教主聖誕」代稱原告,不嘲諷原告,且用「下麵配冬瓜」、「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等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4 112/8/5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又 矢委 又 月半 ㄉ冬瓜拜樹教主一站上體重計 體重計直接爆開整組壞了了 真ㄉ4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 矢委 又 月半 又拜樹、實在令人鼻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胖子老冬瓜腿短到連體重計都站不上ㄑㄉ喲 因為他hen肥hen矮hen短 還hen愛拜樹。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教主」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敗訴」隱射原告工作,且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5 112/8/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下麵給泥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針菇流星錘進不了圈粉圈、一直攻擊一直秀下線、教主還素不給吃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周圍ㄉ幹部信徒一ㄍ一ㄍ人人自危、回去看line聊什麼個資。 何生:4ㄉ喲~~1整路ㄉ脈絡看下乃 冬瓜拜樹斜教揪4在海量蒐集各信徒ㄉYT截圖、錄音、個資ㄉ喲~~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斜教」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6 112/8/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都是崔貴非做ㄉ、不干窩ㄉ素。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晚安安今天又4一ㄍ拜樹不關老冬瓜4ㄉ一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賀皺88ㄉ黑山禿頭老妖婆一直拜樹一直爽跟短腿老冬瓜一樣hen拜樹ㄋ笑死ㄉ喲ㄏㄏㄏㄏㄏㄏㄏㄏ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拜樹ㄌ、爸~~~窩不管ㄌ、去根法官醬不要判拜樹ㄌ。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僅有用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代稱原告,且用「老冬瓜」、「短腿老冬瓜」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敗訴」、「拜樹」等用語譏諷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短腿老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7 112/8/1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發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親我一下、好害羞。 季八的隔壁老王:親他之後,嘴會不會馬上爛掉? 季八的隔壁老王:極少看到吃雞翅時,手比雞翅幾倍粗大的…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側餒 hen像金正恩+董志成+NONOㄉ綜合體ㄉ喲~~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又矢委又月半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布道結束、信徒粉滿足。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等兩小時、都吃不到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濕:都是崔貴誹ㄉ是、不干窩ㄉ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要親我一下、好害羞。 黃思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 黃思虎:林嘎咪何生冬瓜神教早安。 何生:口憐ㄛ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真以為自己4神明要作秀多久讓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瞻仰膜拜ㄉ喲~~ 何生:也對拉做醮都有七七四十九天ㄌ冬瓜ㄉ歌廳秀3ㄍ月也4油信徒會跪著收看ㄉ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季八的隔壁老王」,不僅有用「髮鴿」、「綠濕」、「(熊貓圖案)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譏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思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足證該聊天室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8   112/8/15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見冬瓜教主心機多重、和體重一樣重、幾年前ㄉ東西都翻出來、心眼比ㄆ眼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與法律哥聊天加奈要洨心、他會一個一個把泥們揪出來、洩漏個資霸凌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很焦慮丫、一直直播一直播、直播癌末期、真是令人鼻酸。 何生:冬瓜神教尼貼ㄉ視頻殺傷力太大ㄌ教主內心渴望ㄉ小九九都被挖呀挖呀挖粗乃ㄌ喲~~ 黃師虎:今天好熱鬧(笑臉圖案),大家慢聊,我要去忙了。 何生:4ㄉ4ㄉ喲~~冬瓜拜樹斜教ㄉ出現揪4為ㄌ滿足口以肉搜公審80他人ㄉ病態心理渾渾噩噩ㄉ跟著冬瓜拜樹斜教ㄉ風向走反正現實生活中迷油存在感揪跑到網路上乃求關注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有法師執照、(熊貓圖案)ㄝ只是一只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泥以前對女生告白被拒、見笑轉生氣、轉而喜歡男生ㄉ事以後再說。 何生:奇怪ㄋ長得那ㄇ像董志成油明星臉應該ㄅ會被女孩兒拒絕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原來一日數鞭播ㄉ短腿老冬瓜 4因為又要拜樹ㄌㄏㄏㄏ拜樹算什ㄇ寂寞ㄉ腿短才需要哭哭開直播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要禮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 何生:鞋墊!鞋墊!鞋墊!偶們這裏說過幾次ㄌ皺88超老扣扣瓜婆婆們都失智ㄌ 484喇這樣4要冬瓜教主怎麼翻尼們ㄉ牌ㄋ?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冬瓜教主」、「法律哥」、「矮冬瓜」、「(熊貓圖案)」、「矮肥大肚豬」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等代稱原告,且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帳號名稱即在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短腿老冬瓜」、「老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矮冬瓜」、「冬瓜神教」、「冬瓜拜樹斜教」、「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短腿老冬瓜」、「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男性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及性傾向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9 112/8/21 師虎休息站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一個家大業大ㄉ律師不敢指名道姓、用含沙射影ㄉ、真素孬種。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拜樹猴子。 1.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孬種」、「拜樹猴子」等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拜樹猴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長相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0 112/8/2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家大業大法律哥 泥要不要勇敢ㄉ指名道姓說「某法顧」素誰。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指名道姓講丫、窩笑泥孬種不敢講。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三酸甘油脂配八卦還柯以順便霸凌人、同一張圖跳針跳針跳針、可是那一團ㄉ綠蝨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嘎米@何生 晚優優。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教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賣西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又開直播ㄌ、玻璃心一直拜樹好脆弱好難過、只能找老嫗老太監吃下麵親一下、令人鼻酸。 何生:董志成陪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過7夕ㄝ 瓜婆婆當時開熏極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其實ㄙ自己情人節沒人陪、孤單開直播、好淒涼。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以去約臉六角形ㄉ綠蝨、說不定她不要連續敗訴冬瓜綠蝨、還嫌人臉六角形。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己又 失委 又 月半 還油臉企碎嘴別人 素質低劣ㄉ程度偶也真4佩服ㄌ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並指名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且用「綠蝨」、「矮冬瓜」、「矮冬瓜教主」、「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等侮辱原告身高,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教主」、「矮冬瓜賣西瓜」、「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連續敗訴冬瓜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1     112/8/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去看醫生ㄅ、看身心科不丟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好寂寞 Jㄇ老一ㄍ人 身邊也都4腦子被吃ㄌㄉ皺88老太婆老ㄚ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婆ㄉ腦子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奪希望自己4女森ㄚ 想穿漂亮ㄉ裙紙 奪希望有人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愛他。 蕭宏智:他根本沒有雞雞怎麼會歪。 蕭宏智:今天矮冬瓜直播毫無新意 只是不斷跳針以前的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每次直播只會一直跳針丫 484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怪ㄉ腦子ㄌ 有失智現象。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生意只能開直播討拍、繼續鬼哭狼嚎丫子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子綠蝨不敢罵鈞鈞、還說鈞鈞說ㄉ對、要靠向鈞鈞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ㄐㄐ冬瓜教主跳針跳針跳針、去看身心科是不是得阿婆海墨症失智ㄌ。 冬瓜神教: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開16次直播、直播癌末期、(熊貓圖案)昨天去酒館留言、要當酒館法律顧問ㄌ。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企帶賽肥油ㄌㄇ?肥油館又要倒大楣ㄌ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沒開直播好無聊。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開車開到法院、收播又折返回家、自欺欺人、令人鼻酸。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被駁回駁回駁回ㄌ喲~~在理髮院掃廁所還被打臉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要不要改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加一個駁回。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皺88ㄉ古ㄚ婆想辦法討洨短腿開熏古ㄚ婆泥買ㄍ超高鞋墊給洨短腿ㄅ短腿冬瓜會興奮變尖叫雞ㄛ。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經典回顧:法律哥:吃我下麵。 敗訴之王短腿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一直打自己ㄉ臉 J樣好ㄇ腿都那ㄇ短還一直拜樹勃迴臉變ㄉ又肥又腫皺88ㄉ黑山老妖古ㄚ婆看ㄌ開心想吃泥ㄉ下麵。 何生: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 何生:老太監等12過後蛤~冬瓜教主油specialㄉ彩蛋ㄉ喲~~ 何生:撞臉董志成ㄉ偽娘老冬瓜看ㄉ懂special。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洨冬瓜」、「法律哥」、「矮子綠蝨」、「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吃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蕭宏智」以「矮冬瓜」代稱原告,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他根本沒有雞雞」侮辱性字眼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用「洨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一直拜樹(敗訴)」造謠及侮辱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矮子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洨短腿老冬瓜」、「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偽娘老冬瓜」、「他根本沒有雞雞」、「@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2     112/8/26     師虎休息站     何生:對ㄌ對ㄌ偶聽說當初偽娘老冬瓜當背骨仔扌另馬扁鈞粉離開大黃ㄉ時候破瓜499還在越南葛格我還ㄉ喲~~原來背骨4會傳染ㄉ餒。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直播界號稱衰洨洨短腿靠誰誰倒台ㄉ帶賽老冬瓜肥油館準備夕鶴ㄛ還有499真ㄉ4雜食老太婆不挑時ㄝ先4越南葛格我還要現在4洨短腿老冬瓜下ㄉ臭酸麵豪好吃真4ㄍ專業ㄉ廚餘回收桶 hen棒hen胖。 何生: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難怪會一直拜樹還產生幻覺以為自己4長腿嘔粑大家都愛他吃太多皺88老妖婆ㄉ腦子真令人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洨冬瓜不知自己短腿老妖婆不知自己很皺我哭。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又要高8度崩潰鼻音尬笑鬼話連篇ㄌ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何生: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 何生: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出一個一對一吃下麵、好粗好粗。 何生: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 何生:@冬瓜神教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黑山老妖婆對年輕ㄉ標準真低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 484黑山老妖覺ㄉ鱷魚皮4嫩肉也4喇皺88ㄉ古ㄚ婆嘔8桑爛瓜寶貝皺成那樣看甚ㄇ都4年輕。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唱歌ㄉ聲音完全魔音穿腦還以為自己4天籟腦子被吃光光才有J種錯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帶賽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老滴色老頭」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洨冬瓜」、「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好色,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甚至稱原告為詐騙集團,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3 112/8/2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肥佬和胡子昨天ㄉ觀看量和按讚數都比偽娘老冬瓜高出hen多ㄉ喲~~所以偽娘老冬瓜4花費最多ㄉ時間得到最低ㄉ效益ㄉ喲~~ 何生:@冬瓜神教 4 ㄉ4ㄉ喲~~偽娘老冬瓜昨天揪人洗底褲也謀尛路用ㄉ喲~~偶建議真人演出冬瓜下麵或可成為最大贏家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老冬瓜本瓜演出冬瓜下麵,484會嚇到自挖雙眼。 何生:@武大郎(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下麵加點符水民智未開ㄉ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最愛這味。 何生:洨禮物換個資底褲痴漢拜教主收集個資ㄅ費吹灰之力 hen划算。 1.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老冬瓜」、「偽娘老冬瓜」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下麵」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4   112/8/28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原來送禮物取個資不只矮冬瓜、鷹犬走狗ㄝ幫忙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兩大斜教、肥鵝酒空館與冬瓜神教都油社會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急到拉粉絲出來背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 洨短腿奪希望他ㄉ腿能跟髮號一樣長。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在聽冬瓜綠蝨ㄉ以前直播、滿滿ㄉ槽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一下子我是綠蝨我很忙、一下子我好厲害我最強、沒見過這麼不要臉ㄉ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老頭跟洨短腿老冬瓜都4獐頭鼠目ㄉ色咪咪。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泥看看泥 泥ㄉ腿都妹油 泥上ㄍ直播嘴炮5ㄍ多小時ㄉ影片那ㄇ長 泥484心很酸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 Jㄇ會講怎ㄇ一直拜樹ㄚ。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前面假正經、後面ㄅ演ㄌ露出本性公審80ㄉ洗腦傳教模式 已經被hen多睿智ㄉ網友看破手腳 紛紛離開冬瓜教主 ㄅ肯接受40 還繼續洗腦信徒 甚ㄇ這ㄍ圈子人越來越少ㄌ 自己被大家看破手腳 還想掩蓋40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越來越多人看清楚矮冬瓜教主綠蝨ㄉ真面目、自己把自己搞爛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該些號不僅有用「洨短腿」、「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綠蝨」、「冬瓜教主綠蝨」、「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等性暗示用語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洨短腿」、「冬瓜綠蝨」、「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冬瓜教主綠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5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大夜大矮冬瓜」且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6   112/8/30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應該4咖啡色ㄉㄛ 棒賽不擦 所以他ㄉ底褲都狗到賽  所以要常常揪人洗底褲 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對底褲非常有興趣 一定常常揪西八老頭一起洗底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484菊花已經殘 所以常失禁棒賽在底褲上 難怪丁丁喜歡揪人洗底褲 原來洨短腿老冬瓜喜歡J種ㄉ丫。 大夜大矮冬瓜:棒賽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484以前檢太多肥皂 所以現在變成灰白色誘愛哭哭ㄋ?揪人洗底褲在撿肥皂ㄉ日子 人森4灰白ㄉ 還好冬瓜王子拯救ㄌ他。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難怪洨短腿老冬瓜Jㄇ喜歡揪人洗底褲 不喜歡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一起洗陳年ㄉ母湯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洨短腿老冬瓜本瓜真ㄉ4矢委 月巴 矢豆 看到J幾ㄍ字就會氣到哭出來。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不願意放棄放掉任何一條底褲 所以才有揪人洗底褲特別幫他肉搜恐嚇想離開ㄉ人。 五柳莊:@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你把你的影片連結先出來,我再請巧虎置頂。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偶貼過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手下愛將灰白兩道通粗ㄉ休人洗粉厲害唷(熊貓圖案)(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新片笑屬窩ㄌ。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比讚的圖案)。 師虎休息站:大家早安。我繼續忙,你們自便吧!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且用「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在聊天室與該些帳號互動,且協助「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置頂貶損原告名譽之影片,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行為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7 112/9/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和法律哥相親ㄉ八角臉女士、爸爸是最高法院法官唷(影片連結網址)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六角ㄉ臉、499跟著取笑是「龜甲萬醬油」、泥ㄝ素滿臉雀斑ㄉ老阿姨、裝什麼知信、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蒸4玻璃心 笑人6角臉笑ㄉ那ㄇ爽別人評論尼 矢委 月巴 矢豆 ㄉ外表揪腦羞成怒 ㄑ噗噗 輸ㄅ起揪講1聲ㄉ喲~~ㄅ要像山道猴子一樣只想滿足虛榮感卻ㄅ敢接受公平ㄉ喲~~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法律哥」、「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8   112/9/5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洨短腿老冬瓜ㄉ臉能看ㄇ 會被老冬瓜嚇倒彈粗乃ㄅ。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臉賤人。 蕭宏智:以後我白天沒上班有空去彰化地院看有沒有六角臉女律師,我問問她認不認識蕭柏仁,給她看那個短片。人說妳的臉是龜甲萬六角形。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 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髮窒教育 揪4皺88超老扣扣髮粉老廢物圈開小號在髮窒宣導聊天室裏噴1堆咒罵字眼ㄉ垃圾話ㄉ喲~~ 蕭宏智:以前和矮子蕭很要好的酒愛鴨頭的那個老不修汗督開一個頻道線上最高500多人,下屬我了。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老虎圖案)是阿斗,他沒資格拉,沒有一個有錢老爸當不成阿斗,矮子蕭才是阿斗,家裡有錢自己不爭氣,在地人找你打官司是因為你把你哥的人脈,離開員林你連個屁都不是。 蕭宏智:報一個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老冬瓜在台北當法師應該沒飯吃ㄅ。 蕭宏智:我上班天天騎車經過彰化地院,看到一間事務所有一個穿西裝的矮胖男和另一個男的牽手被我看到,應該是好朋友。 蕭宏智:鄉下地方這種事很快就會傳開的。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真假、穿幫ㄌ穿幫ㄌ。 蕭宏智:我們員林這邊鄭智文律師風評好多了,矮子蕭只是一個靠爸的爸寶。找他只是因為當地人以為蕭家勢力大在法院可以擺平很多事,其實根本沒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這樣看一個執業律師碎嘴小心眼娘娘腔臭屁自卑自大玻璃心ㄉ頻道、大家是用看怪胎秀ㄉ心情在看ㄉ。 1.「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蕭宏智」,以「矮子蕭」、「蕭柏仁」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沒臉賤人」、「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及性別氣質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9 112/9/7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老冬瓜迷油幫馬屁鮪買點閱做面子馬屁鮪毫桑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粉想開抖內、但素在小黃台嘴秋說自己太快家大業大不受斗內、74他粉想開、現有沒生意收一下信徒斗內也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痛恨小黃和虎虎受斗內、泥們都可以收、我是律師ㄝ窩不能收、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偽娘老冬瓜」、「洨冬瓜」代稱原告,對話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冬瓜」、「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0 112/9/12 師虎休息站 聊天室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曾與彰化律師甲○○律師相親ㄉ女士、父親是高等法院法官、聽說法官女兒和她媽ㄉ臉也是六角形、窩們都想看看(影片連結)」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冬瓜律師聲請停止羈押又被駁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改名叫連續駁回冬瓜律師好了。 1.「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帳號置頂污衊原告影片,且有原告姓名及彰化律師,可知該聊天室確實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1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1.「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帳號「蕭宏智」帳號以「畏畏縮縮的矮冬瓜」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頻價受到貶損。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冬瓜聊天室」、「矮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2 112/9/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好大ㄉ膽子屁許碎嘴還恐嚇石頭里長(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可以置頂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丟臉ㄉ律師上訴又駁回ㄌ、改名叫連續上訴駁回律師ㄅ。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一直駁回一直爽ㄉ洨冬瓜。 黃師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林嘎咪、冬瓜神教、武大郎早安(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找這種三流律師ㄉ人真可憐、一直敗訴一直駁回、開始懷疑人篸ㄌ。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法律哥」、「丟臉ㄉ律師」、「三流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3 112/10/5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破萬觀看數ㄉ洗腦傳教大會按讚數還比賣吃ㄉ、趕樹撞ㄉ、直銷ㄉ點讚還使ㄉ喲~~只買觀看迷油買按讚數令人鼻酸ㄉ半套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好碰友都這種ㄉ難怪現在要ㄅ敢熬夜ㄅ然半夜被他碰友挖粗乃ㄉ苦主要伸冤討公道站在他床邊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會被嚇到變成1塊冬瓜磚令人鼻酸。 冬瓜神教:缺德事作態多、哥布林法師天天詛咒人、所以家裡蓋廟自我安慰、怕鬼。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到詛咒、我這邊好多削冬瓜詛咒人ㄉ片段、敬請期待。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我現在會寄一份給彰化地院司法院律師公會、調查局、新聞台和其他有emailㄉ單位、我想看看六角臉長素怎樣。 1.「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4 112/10/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 8‰拜樹老冬瓜94這ㄇ沉不住氣喲~~只要偶們多聊ㄍ幾句他揪會ㄑ噗噗崩潰繼續洗腦他ㄉ皺88井底之瓜屁精老嫗團、鞏固信仰中心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蕭宏智遮遮掩掩、躲躲藏藏gay掰倒4hen會這94老冬瓜ㄉ本性ㄉ喲~~ 蕭宏智:他國小國中成績很好,但個性很差,被幾個小混混修理,人緣差班上沒朋友,小時候就這個樣子,要不是家裡有錢,也是一個肺物點心。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笑臉圖案)。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泥在講我一直PO。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賽康好臭。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 大夜大矮冬瓜:@武大郎真ㄉ豪方便令人震撼。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身上都沒油一點長處ㄌ哭ㄚ。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洨短腿幫餐廳服務人員省ㄌ搬兒童椅ㄉ力氣。 1.「大夜大矮冬瓜」、「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拜樹老冬瓜」、「老冬瓜」、「洨冬瓜」、「洨短腿」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蕭宏智」帳號,以「肺物點心」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甲○○在歐賽康ㄉ時光」帳號,對原告名字為污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洨短腿」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5 112/10/20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矮冬瓜拜樹教主提早開直播、晚餐配八卦、威脅客戶ㄉ事要爆粗來ㄌ會怕ㄜ。 大夜大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就94要噴1堆垃圾話才對味ㄉ喲~~灰常適合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矮冬瓜拜樹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拜樹猴子」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6 112/10/21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鬼。 冬瓜神教:冬瓜鬼經典。 冬瓜神教:邊吃邊抱怨、邊開箱抱怨、工作時恐嚇威脅客戶、難怪一直駁回拜樹、司法敗類。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鬼」、「司法敗類」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鬼」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司法敗類」一詞,指稱原告為司法界之害群之馬,亦足使人產生原告法律專業水平不堪印象,加以「冬瓜神教」對原告之負面評論次數甚多,故上開言論顯屬惡意,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7 112/10/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窩講一個故事、油一鄉下小孩、又矮又胖、家裡有錢、蛋個性很吉巴、成績好蛋臭屁愛吹牛、人緣粉差、國小國中高中沒朋友還被80、被幾個洨混混壓著打(壓久ㄌ性向怪怪ㄉ)、狠孬種窩囊、因為沒朋友、只能讀書、烤到理髮師證照、在理髮院上班、動不動9威脅要剪泥ㄉ頭髮、沒人理他、因為理髮功夫很爛、只好自己開一間請別人做、大家都看不起他、所以四處威脅要「我要剪你頭髮」。 大夜大矮冬瓜:那ㄍ應該4理髮院拜樹猴子掃廁所ㄉ一生值得世人警惕ㄉ喲~~ 五柳莊:@冬瓜神教的故事讓我笑了。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理髮師證照」、「理髮院拜樹猴子」等影射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左列言論在客觀上尚不致與原告產生連結,不足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8 112/7/4 師虎休息站 標題「不專業人士洩漏高鈞鈞個資、不專業人士是誰?#完整影片在留言區#法律哥#甲○○#高鈞鈞#深夜小酒館#游禎敏#吹貴妃」之影片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帳號,在被告設立24小時聊天室散佈污衊原告之造謠影片連結,侵害原告名譽。 2.從該影片標題標注原告姓名及原告頻道以及該頻道名稱可以特定即在針對原告。 3.被告設立該聊天室,卻縱容上開帳號散佈污衊原告的造謠影片,而未制止、封鎖、刪除,提供散佈造謠影片之助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標註原告名稱僅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 3.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依原告所提影片譯文(本院卷二第235-236頁),內容並無提及原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故被告縱使有協助置頂該影片連結之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附表三(網友使用之帳號暱稱) 編號 直播平台 帳號名稱或圖像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衡以「矮冬瓜」一詞在社會上係指身材既矮小又肥胖的人;「豬哥」社會通念上引申為好色男子之意;「哥布林」係暗指其貌不揚、不受歡迎,尤其身高不高之男性經常以哥布林自嘲等情,有「『哥布林』是什麼意思?網友自嘲詞在2023年也曾流行」之網頁截圖(本院卷二第537-543頁)可憑,是上開暱稱「鞋墊哥武大郎」、「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偽嬸短腿武大娘」、「短腿冬瓜武大郎」、「哥布林法師」、「大夜大矮冬瓜」、「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以「短腿」、「冬瓜」、「哥布林」、「鞋墊」暗諷原告身高;「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斜教敗訴律師」等暱稱則寓有原告身為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不佳且動用網路人力帶動言論風向之意;「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等暱稱則同時諷刺原告身材及專業能力;法律瀟蛛哥」、「法律豬」等暱稱則隱喻原告為好色之男子或牲畜;「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甲○○在歐賽康ㄉ時光」之暱稱則更直接以不雅舉措指稱原告,而考量上開暱稱均含有輕蔑、貶抑之意,且使用字眼過於偏激不堪,並專以指涉原告為目的,是上開暱稱在客觀上確實足以降低原告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格評價,而侵害原告之感情名譽。被告雖非左列暱稱之使用人,惟考量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在於辱罵原告等人,是被告提供直播平台,供他人使用左列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暱稱,自應與該他人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 2 師虎休息站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 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 4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 5 師虎休息站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 6 師虎休息站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 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8 師虎休息站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 9 師虎休息站 法律豬 10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 11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 1.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散布原告照片,侵害原告個資。 3.該頭像照片並非公開之資訊,被告若認為屬公開資訊自應負舉證責任。 1.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2.照片非被告提供。 12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3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4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15 師虎休息站 哥布林法師 16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 17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 18 師虎休息站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 20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 21 師虎休息站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 22 師虎休息站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

2025-03-27

CHDV-113-訴-4-20250327-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醫療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得壽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A女(年籍詳卷)服務診所(地點詳卷)之洗腎病人 。民國113年5月30日6時40分許,甲○○與A女同在診所一樓等 電梯時,牽握A女右手手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致A女受到驚嚇,抽回右手並質問甲○ ○幹什麼,甲○○辯稱不小心碰觸。嗣A女前往二樓洗腎病房時 ,A女再次質問甲○○,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以恐嚇方 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恫嚇A女「你再說, 我就搧下去」(台語,指摑臉),而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 A女,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A女執行醫療 業務。 二、訊據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於有於前揭時間,在前揭 地點就醫,惟辯稱:我否認有對他咆哮及作勢攻擊云云。經 查:被告上開時、地,以「你再說,我就搧下去」等語恫嚇 告訴人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證人李○ 義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靜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證人 李○義及張○靜與被告無任何過節、仇隙,應無甘冒偽證罪之 風險,而刻意杜撰情節以構陷被告之必要,復有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5至27頁),是被告確有以上 開行為恫嚇告訴人無訛。從而,被告上開所辯與客觀事證尚 有未合,委無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醫療法第1 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 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四、另按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 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 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 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 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 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故意公然貶 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 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 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以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 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 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 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3 號判決 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案發時對告訴人口出「蕭雜某」 ,客觀上雖粗俗不得體,而使得聽聞者感到不快、難堪。然 考量本案發生之經過,被告係因其與告訴人間發生爭執,堪 認被告係當場衝動而附帶以系爭言語來表達其不滿情緒,整 體過程尚屬短暫,並非長時間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等 情況,自難逕認被告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再者,一般理性之人依當時客觀環境,於瞭解被告與告訴 人發生紛爭之前因後果,而見聞被告對告訴人所述之系爭言 語,應不致產生告訴人名譽遭嚴重眨損之印象。此外,被告 係當場口出系爭言語,依檢察官所舉出之現有證據,未見在 場見聞者眾多且持續較長時間等情況,亦「非」以網路散布 侮辱言論等具有持續性、擴散性且負面效果較為嚴重之方式 ,而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綜此堪認被告乃 係一時衝動、當場逕以系爭言語表達個人不滿情緒,對告訴 人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亦難認對告訴人造成心理狀態 或生活關係之不利影響,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此舉要非故意 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且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縱有不當,仍未可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是聲請意旨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容 有誤會,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理性面對醫事人員之處 理,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告訴人施以恐嚇,妨害被害 人執行醫療業務,且致告訴人心生畏懼,造成告訴人心理創 傷,並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間接影響其他就 醫病人及家屬權益,所為實屬不該;復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犯罪情節、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 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27

KSDM-113-簡-4672-20250327-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劉家霖 被上訴人 宋選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61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於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下午2時左右,參 加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華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於會議報到處遭被上訴人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 合,公然表示上訴人並非區分所有權人,並以「照你一根頭 (臺語)」、「沒禮貌」、「沒水準」等語辱罵上訴人,緊 接著上訴人在會場發傳單時,被上訴人又接續辱罵「壞人」 、「沒水準」、「黑白來(臺語)」等語(以下合稱系爭言 論),足以貶損上訴人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審就上開請求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當日華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上 訴人在現場支援並負責安排桌椅等設備,聽到上訴人在簽到 區大聲說話,即上前確認上訴人之與會資格,並對上訴人口 出系爭言論,但當時是上訴人說要去被上訴人家照相,故才 回稱「照你一根頭(臺語)」,意思是「要照什麼意思」, 其他話語也是因當時現場情境而發生之對話,並沒有侮辱上 訴人之意思,上訴人之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 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再按誹謗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具體事實,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合理評論 原則」檢驗與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不論是故意誣指或是過失 誤傳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之侵害,惟倘僅對他人抽象公然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範疇,且謾罵 、嘲弄均屬行為人有認識之舉動,當以故意作為之型態表現 之。但行為人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所保護該他人之名譽法益, 應為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惡意詆毀 ,而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 難堪或不快,故行為人所為客觀上對他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 舉動等,縱足以造成該人之難堪或不快,仍須探究主觀上是 否出於侮辱他人之意,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 人格地位,以兼顧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權之平衡保障,從而 ,言論表現是否構成侮辱他人之判斷,非可擷取隻字片語為 斷,而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 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 ,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就所為之用語、語氣、情境、內容 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整觀察,不能無視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 在語境,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 人主觀上之感情逕予論斷。  ㈡經查:  ⒈於111年11月19日下午2時左右華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在會議報到處及會場,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口出系爭言論 之客觀事實,有上訴人提出之現場影音光碟及自行勘驗譯文 各1件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觀之上開系爭 言論內容,非指摘傳述具體事實,而屬抽象負面之形容語詞 ,即與內容真實與否及是否合理評論無涉,且無關是否違反 查證義務之過失誹謗行為態樣,上訴人主張構成過失公然侮 辱云云,尚屬無據。至於是否成立故意侵權行為乙節,上訴 人主張遭被上訴人故意公然侮辱而名譽受損,係以現場錄音 錄影資料為據,揆之上揭說明,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論表現是 否構成侮辱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須探究主觀上是否出於 侮辱他人之意,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地 位,並就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⒉依據上訴人提出之現場影音光碟及譯文(原審卷第8至9頁) ,並參以本院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 續字第370號妨害名譽偵查卷檢察事務官製作之逐字勘驗筆 錄,當日現場客觀情境及對話完整脈絡如下:  ⑴上訴人辦理報到並陳述戶號。   工作人員稱:「大哥,有簽過都更同意書了嗎?」   上訴人:「為什麼要都更?」   工作人員:「好好OK,沒問題。」   上訴人:「你敢保證嗎?」   工作人員:「我幹嘛保證。」   上訴人:「阿對阿,你幹嘛問要不要都更。」(上訴人之語 氣已較先前談話更為大聲)。   工作人員:「好好好那就不要嗎。」   被上訴人:「講話客氣點。」、「你講話客氣一點。」(語 氣大聲)   上訴人:「怎樣,你要打架嗎?」   被上訴人:「沒有,你講話,人家服務人員,你講話那麼大 聲幹嘛。」   上訴人:「阿…都更,你憑什麼問人家要不要都更,你再大 聲看看。」   在旁女子出聲:「好好講好好講啦。」   被上訴人:「講甚麼講什麼」、「要簽就簽。」   上訴人:「等一下我就到你三樓照相。」   被上訴人:「照你一根頭(台語發音「細哩幾摳陶」)。」   上訴人:「你罵一根頭(台語),你罵我甚麼一根頭,你罵 我一根頭喔。」   被上訴人:「正經點,要簽不簽。」   上訴人:「你在兇什麼?你是什麼職員?」   被上訴人:「你就不要來。」   上訴人:「我就是要來。」   被上訴人:「你什麼資格。」   上訴人:「我區權人。」   被上訴人:「麻煩你資料拿出來,你有在服務嗎?」   上訴人:「我區權人要服務什麼。」   被上訴人:「沒禮貌這樣,人家來幫忙你給人家兇,給人家 大小聲。」   上訴人:「阿你給人家大小聲什麼。」   被上訴人:「因為你沒水準給他大小聲,不然你叫你兒子來 這邊幫忙嘛。」「不怕你告啦。」  ⑵緊接著上開對話後,上訴人在會場發傳單並稱:「沒阿,他 兇我。」,被上訴人聽聞後稱:「什麼叫兇,你是壞人。」 、「沒水準阿。」,上訴人回:「沒水準沒水準我...」, 被上訴人稱「黑白來」,一名女子打圓場「好了啦好了啦。 」,上訴人稱:「沒關係,任你兇。」等語(之後被上訴人 離開現場)。  ⒊依上開對話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等一切情狀予以客觀綜合評 價,堪認被上訴人不滿上訴人對現場工作人員大聲責問之態 度及舉止,出面制止,兩造意見相左而於激烈爭執下,言語 針鋒相對、互不相讓,被上訴人方口出「沒禮貌」、「沒水 準」、「壞人」、「黑白來」,至於「照你一根頭(台語發 音「細哩幾摳逃」)」,則是兩造起言語爭執後,上訴人先 提及「等一下我就到你三樓照相」,被上訴人才回稱「照你 一根頭(台語音譯「細哩幾摳陶」)」,前後語境綜合觀察 應是對上訴人揚言要照相回應不以為然、反對之意,另兩造 爭執中相互質疑對方區分所有權人或會場服務人員資格,亦 與貶損名譽無涉。則對話爭執過程中上訴人心理上固感到難 堪或不快,但兩造對於社區公共事務意見相左而於公共場合 言語相爭,不特定人於聽聞上開用語時,至多僅會感受到兩 造不睦、發言者對他方不滿,並不因此即認為他方之社會人 格評價遭致貶損,佐以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公然侮辱 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亦認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字第370號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僅以被上訴 人客觀上有為上開系爭言論,遽認其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權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20萬元,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 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2025-03-27

TYDV-112-簡上-310-20250327-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榮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 度簡上字第80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02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而無合 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遂撤銷原審法院 簡易庭對被告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並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之結論 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就上訴意旨指摘部分予以補充如後 述外,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白癡」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 足使他人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而案發處係超商,顯屬 多數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處所,告訴人遭被告以上述字 眼辱罵,已逾一般人可忍受之程度,亦顯非屬113年憲判字 第3號判決意旨所認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 ,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而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 論之情事,是原審以此認被告之舉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顯有未洽。  ㈡對於行為人言詞、行為之評價,除須審究行為人所為之方式 外,尚需觀察事件發生之整體情狀論斷。被告不思以理性處 理紛爭,而於案發時逕為上開行為,實難逕以被告情緒氣憤 ,即認為被告主觀上無侮辱之故意。縱然被告案發時有諸多 不滿情緒,終究不得選擇,以逾越法律界線方式對告訴人為 辱罵「白癡」之侮辱行為,益徵被告此舉未達最低道德限度 之標準至明。原審判決以上開理由而諭知被告被訴公然侮辱 無罪,亦無異鼓勵動輒以此舉非理性之方式解決私人間之爭 端,顯有違誤等詞。 三、經查: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 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 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 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 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 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 旨尚屬無違。此經憲法法庭第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載述 綦詳。  ㈡被告當場對告訴人所稱「是北七嗎?」(閩南語發音)之言 論或由於個人一時情緒反應之語言使用習慣或修養;或只是 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 必然蓄意貶抑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 場之短暫言語攻擊,並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 逕認被告係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 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尚不足認告訴人之名 譽權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㈢檢察官上訴所執前詞,係憲法法庭第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 決所採認公然侮辱之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 ,應適度限縮之結論而以表意脈絡為理由之舉例說明,與原 審判決及本院前開所指係就表意人主觀意識及以公然侮辱罪 論處是過苛之認定說明,二者間並無互斥性質,換言之,縱 就表意脈絡如檢察官上訴所指,亦不妨害基於行為人主觀意 識及以公然侮辱罪論處過苛之認定。  ㈣以上可見,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辱罵,尚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 辱罪之合憲要件有違,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尚有未洽。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原審以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罪罪 嫌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之上訴亦未能使本院 就其所舉事證認為已達足以為被告有罪判決之程度,檢察官 上訴請求撤銷改為有罪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倪茂益提起上訴 ,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3 年3月18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263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002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之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 19時2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蕙馨 門市內,為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處,因細故與告訴人乙○○ 發生口角爭執,進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對 告訴人辱罵「是北七嗎?」(閩南語發音)等語,足生損害 於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決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犯行,無非 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張雅琪、郭俊志、張 雅婷之證述、現場監視器錄影音光碟、光碟內容擷圖及譯文 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有說「是 北七嗎?」等詞,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是因 為颱風天招牌掉落和對方在爭執,我說的這句話是疑問句, 而且這只是我的口頭禪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罵告訴人 「是北七嗎?」(閩南語發音)一語等情,為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張雅琪、郭俊志、張雅婷於警詢 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錄音譯 文及說明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條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 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 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 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 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該規定所處罰之公 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 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 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 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先就表意脈絡而言 ,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 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 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 、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 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 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 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 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 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 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 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 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 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 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 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 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 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 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 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 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 ,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 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 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 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 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 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 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 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 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 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  ㈢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當天我在統一超商蕙馨門市當 店員,我看見隔壁來來超商的招牌被颱風吹落到我們門市前 停車場位置碎成很多碎片,我就過去來來超商跟該超商店員 說,請他們過來打掃這些招牌碎片,同日晚上被告一進來蕙 馨門市就大聲的說「剛才是誰去講的」,我就回說是我去講 的,接著這名男子就說「請老闆娘出來,我要找她」,另一 個店員就說老闆娘現在在休息,不太方便,這名男子就開始 破口大罵,「為什麼要來幫你們掃地,這又不是我們造成的 」,後來老闆娘就出來跟這名男子對話,這名男子一直大小 聲,就對我說「是北七嗎」等語(偵卷第29至31頁),是由 上開證人所述可知,被告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論,係起因於招 牌掉落所致碎片應由誰清掃一事,被告與告訴人及證人張雅 琪有所爭執,以致被告一時情緒不滿,脫口說出上開言論, 此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當天颱風天有一些垃圾掉到 他們那邊,他請我過去清理,但是那些垃圾也不一定是我用 的,而且下雨天我也沒辦法清理,所以才向告訴人說上開言 論等語(簡上卷第39頁)相符,是衡酌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動 機係因前述糾紛而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主觀上並非刻意侮 辱告訴人之意。又上開言論固然含有輕蔑及否定他人智商之 意,而有可能造成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然此核屬「名譽 感情」部分,尚非公然侮辱罪所欲保障之對象,而僅係被告 個人修養、情緒管控之私德問題。且觀諸被告為上開言論係 在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非屬反覆、持續之出現之恣意 謾罵,衝突時間非長,當場見聞者尚屬有限,亦非透過文字 或電磁訊號以留存於紙本或電子設備上持續為之,依社會共 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實難認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 產生明顯、重大減損,並足以對告訴人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 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之程度,且該言論 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針對種族、性別、性 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而已逾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之限度,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自 難遽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 可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 ,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 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審酌上情, 遽為被告有罪之諭知,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 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並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 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 訟 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 訴 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 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 件 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 常 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 行注 意事項第14條亦有明定。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應為 被告無 罪之諭知,已如上述,顯非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件,原審 以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改依通常 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 於法定期限內 提起上訴,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饒倬亞、倪茂 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2025-03-27

KSHM-113-上易-565-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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