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05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祐虢
上列抗告人等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5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受刑人林祐虢所犯如原裁定
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
惟就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尚未確定,下稱A裁判)。又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
前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10月確定(下稱B裁判)。是以,原裁定就其附表編
號1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已逾先前A裁判及B
裁判各自定執行刑之總和即10年10月(7年+3年10月),顯
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相悖,爰依法提起抗告,請依法撤銷
原裁定,另為合法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林祐虢(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9日分別提出「刑事抗告狀」之抗告意旨則略以
:臺中地院113年10月3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977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尚未確定,原裁定就其附表1至5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已逾先前裁判之執行刑總和即10年10
月(7年+3年10月),原裁定顯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相悖,
為此特狀請准予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行刑之量定,固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必須
其所酌定之執行刑,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
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
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始得認
為適法。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
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
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
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
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
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5號、112年度
台抗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按原裁定就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自各宣告刑中
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及已定執行刑加
計總和有期徒刑13年4月以下,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
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惟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
,前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80號裁定
抗告駁回,受刑人提起再抗告,而尚未確定;另受刑人所犯
如原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則經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緝
字第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卷附各該
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80號案件上
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
罪,既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7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7年,已如前述,該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雖尚未確定,
然依上開最高法院所揭櫫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定應執行刑
案件中的適用法理,法院嗣後在對各罪再合併定應執行刑時
,自應參酌先前已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定刑狀態,俾求定應執
行刑之精確化並符合罰責相當原則。故原審再為本件更定應
執行刑時,自應受該次裁定時前已定應執行刑之拘束,而以
原裁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與
原裁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3年10月)之總和
有期徒刑10年10月,作為更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上限,是
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顯已重於前開已定
應執刑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已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其基於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自與所適用法律之內部性
界限有悖。
五、綜上,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違反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已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檢察官及受刑人
之抗告意旨均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又為保障受刑人權益,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兼顧審
級利益,爰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TCHM-113-抗-705-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