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債 務 人 廖月溱即廖倢妤即廖佳玲
代 理 人 楊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870元【計算式:(5+
1)×43×15-1,000=2,87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⒌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⒑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萬4,579元(含扶養費),惟自
陳每月平均收入為3萬元,顯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
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
,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162-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