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
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期給
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聲請人乙○○○為女性、係民國0
0年00月0日出生,現年77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
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女性之平均餘命為12.28年,復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再參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每月
給付39,360元之扶養費,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4,723,200
元(計算式:39,360元×12月×10年=4,723,200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
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PCDV-113-家親聲-722-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