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胡春菊
蘇均哲
蘇威豪
蘇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春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坐落新
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6.93平方公尺,依起訴時每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3,300計算核定為160萬6,869元【
計算式:(486.93x3,300)=160萬6,8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SCDV-114-補-178-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