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9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欣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欣惠與蔡俐慧前為同事關係。詎蔡欣惠因缺錢花用及對外
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6月至7月間某日,先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路派出所前,向蔡俐
慧佯稱:「我要至警局贖回我的證件,能否借我新臺幣【下
同】2,500元」云云,致蔡俐慧誤信為真,交付現金2,500元
與蔡欣惠。其又於111年9月間至112年1月間,基於同一犯意
,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我是羊」向蔡俐慧佯稱:「你
借我贖回證件的錢是假鈔,需要和警察和解」、「我因為假
鈔事件被關了,在監獄中被獄友打傷,需要醫藥費」云云,
致蔡俐慧信以為真,而依蔡欣惠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轉帳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蔡欣惠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欣惠中信帳戶
)、趙心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趙心瑜中信帳戶)、洪彩欣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彩欣中信帳戶)內
(趙心瑜、洪彩欣所涉詐欺取財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嗣因蔡俐慧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蔡俐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欣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
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情事,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
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67、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俐慧及證人趙心瑜、洪
彩欣於警詢、偵訊中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證人洪彩
欣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警卷第29至35
頁)、被告(暱稱「我是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擷取畫面(警卷第101至123頁、偵卷第47至105頁)、
被告與證人洪彩欣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偵卷
第145至165頁)、告訴人之富邦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警卷第
49至51頁)、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警卷第65至97頁、偵卷第39至46頁)、告訴人網路轉帳
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偵卷第167至171頁)、被告之中信帳戶
基本資料及自111年10月1日112年1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警
卷第147至226頁)、證人趙心瑜之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
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37至24
2頁)、證人洪彩欣之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1年12月1日
至112年1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49至251頁)、證人
趙心瑜、洪彩欣之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99號不起訴處
分書(偵卷第187至199頁)及附表所示匯款交易明細等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
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
後詐騙告訴人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於密接
時間,反覆為相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法
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
力,又因積欠他人債務,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獲取所需
並還債,反而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
金錢與被告,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迄今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犯後於
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及所詐得金額之多寡,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
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本
院卷第84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本件被告詐欺所得共為1,123,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轉帳金額1,121,300元+現金2,500元),均未扣案,亦未實
際發還被害人,為避免其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轉帳時間/金額 (民國/新臺幣/元) 轉入帳戶 1 111年9月25日11時19分許,轉帳1,300元 蔡欣惠中信帳戶 2 111年9月25日21時7分許,轉帳1,500元 3 111年9月30日7時47分許,轉帳3,000元 4 111年9月30日10時19分許,轉帳5,000元 5 111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轉帳4,000元 6 111年9月30日14時40分許,轉帳4,000元 7 111年10月1日19時9分許,轉帳10,000元 8 111年10月5日11時23分許,轉帳13,000元 9 111年10月9日13時55分許,轉帳15,000元 10 111年10月10日10時54分,轉帳25,000元 (起訴書所載10時53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1 111年10月11日22時53分許,轉帳23,000元 (起訴書所載111年10月12日1時40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2 111年10月12日23時26分許,轉帳15,000元 13 111年10月13日9時41分許,轉帳4,000元 14 111年10月13日14時26分許,轉帳3,000元 (起訴書所載14時25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5 111年10月13日19時27分許,轉帳3,000元 (起訴書所載19時26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6 111年10月15日6時58分許,轉帳3,000元 17 111年10月15日10時34分許,轉帳1,000元 18 111年10月15日12時44分許,轉帳700元 19 111年10月16日8時25分許,轉帳5,000元 20 111年10月16日17時51分許,轉帳1,500元 21 111年10月16日18時49分許,轉帳500元 22 111年10月17日7時38分許,轉帳5,000元 23 111年10月17日18時18分許,轉帳3,000元 24 111年10月17日18時40分許,轉帳1,300元 25 111年10月18日21時15分許,轉帳5,000元 26 111年10月19日10時29分許,轉帳2,000元 27 111年10月19日11時22分許,轉帳1,500元 28 111年10月19日21時1分許,轉帳6,000元 29 111年10月20日10時16分許,轉帳5,000元 30 111年10月20日12時46分許,轉帳3,000元 31 111年10月20日18時46分許,轉帳2,000元 32 111年10月21日11時3分許,轉帳2,000元 33 111年10月21日11時22分許,轉帳5,000元 34 111年10月23日12時24分許,轉帳5,000元 35 111年10月24日9時36分許,轉帳2,000元 36 1111年10月27日19時58分許,轉帳5,000元 37 111年10月27日20時50分許,轉帳2,000元 38 111年10月28日11時21分許,轉帳4,000元 39 111年10月29日11時21分許,轉帳6,000元 40 111年10月30日12時23分許,轉帳6,000元 41 111年11月1日11時47分許,轉帳5,000元 42 111年11月2日15時14分許,轉帳5,000元 43 111年11月2日18時17分許,轉帳3,000元 44 111年11月日23時16分許,轉帳6,000元 (起訴書所載111年11月3日1時43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45 111年11月3日11時11分許,轉帳3,200元 46 111年11月3日11時44分許,轉帳300元 47 111年11月3日12時10分許,轉帳500元 48 111年11月4日20時46分許,轉帳15,000元 49 111年11月5日11時48分許,轉帳8,000元 50 111年11月5日20時22分許,轉帳3,000元 51 111年11月6日16時15分許,轉帳7,000元 52 111年11月7日12時41分許,轉帳4,000元 53 111年11月7日13時25分許,轉帳1,000元 54 111年11月7日17時12分許,轉帳1,000元 55 111年11月7日21時28分許,轉帳3,000元 56 111年11月10日12時44分許,轉帳10,000元 57 111年11月10日21時4分許,轉帳6,000元 (起訴書所載21時5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58 111年11月11日17時53分許,轉帳10,000元 59 111年11月12日15時23分許,轉帳10,000元 60 111年11月12日21時18分許,轉帳5,000元 61 111年11月12日21時36分許,轉帳3,000元 62 111年11月13日11時11分許,轉帳5,000元 63 111年11月13日11時29分許,轉帳2,000元 64 111年11月14日13時53分許,轉帳15,000元 65 111年11月15日15時21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15時20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66 111年11月16日15時12分許,轉帳20,000元 67 111年11月17日16時42分許,轉帳28,000元 68 111年11月17日16時45分許,轉帳6,000元 趙心瑜中信帳戶 69 111年11月17日16時49分許,轉帳1,000元 70 111年11月18日16時29分許,轉帳25,000元 蔡欣惠中信帳戶 71 111年11月19日18時3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18時2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72 111年11月20日16時26分許,轉帳10,000元 (起訴書所載16時25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73 111年11月22日20時58分許,轉帳2,000元 74 111年11月23日9時25分許,轉帳21,000元 (起訴書所載9時24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75 111年11月24日9時33分許,轉帳16,000元 (起訴書所載9時32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76 111年11月25日19時31分許,轉帳25,000元 77 111年12月8日23時26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9日1時56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78 111年12月9日19時19分許,轉帳20,000元 79 111年12月10日19時11分許,轉帳5,000元 80 111年12月11日21時38分許,轉帳5,000元 81 111年12月12日8時6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8時5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82 111年12月12日17時40分許,轉帳7,000元 趙心瑜中信帳戶 83 111年12月14日8時39分許,轉帳10,000元 蔡欣惠中信帳戶 84 111年12月14日18時4分許,轉帳10,000元 85 111年12月15日12時8分許,轉帳10,000元 86 111年12月17日12時7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12時6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87 111年12月18日10時39分許,轉帳10,000元 88 111年12月18日12時11分許,轉帳10,000元 89 111年12月19日9時22分許,轉帳25,000元 90 111年12月20日12時1分許,轉帳7,000元 91 111年12月20日20時12分許,轉帳16,000元 92 111年12月21日11時52分許,轉帳18,000元 93 111年12月22日12時11分許,轉帳5,000元 (起訴書所載12時10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94 111年12月22日17時43分許,轉帳4,000元 95 111年12月24日16時12分許,轉帳10,000元 96 111年12月25日11時32分許,轉帳7,000元 97 111年12月26日11時41分許,轉帳20,000元 98 111年12月27日12時18分許,轉帳20,000元 99 111年12月28日15時21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15時20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00 111年12月29日16時22分許,轉帳15,000元 (起訴書所載16時21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01 111年12月30日19時47分許,轉帳7,000元 102 111年12月30日20時19分許,轉帳3,000元 103 111年12月31日11時55分許,轉帳20,000元 104 111年12月31日15時56分許,轉帳10,000元 趙心瑜中信帳戶 105 112年1月1日17時18分許,轉帳5,000元 蔡欣惠中信帳戶 106 112年1月3日13時53分許,轉帳23,000元 107 112年1月3日13時55分許,轉帳23,000元 洪彩欣中信帳戶 108 112年1月4日16時6分許,轉帳15,000元 109 112年1月6日21時17分許,轉帳4,000元 蔡欣惠中信帳戶 110 112年1月9日11時48分許,轉帳10,000元 111 112年1月12日0時22分許,轉帳24,000元 112 112年1月12日10時41分許,轉帳15,000元 洪彩欣中信帳戶 113 112年1月13日9時57分許,轉帳18,000元 (起訴書所載9時56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蔡欣惠中信帳戶 114 112年1月15日16時20分許,轉帳10,000元 115 112年1月16日10時30分許,轉帳8,000元 116 112年1月16日12時33分許,轉帳7,000元 (起訴書所載12時32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17 112年1月16日12時34分許,轉帳1,000元 118 112年1月18日11時41分許,轉帳17,000元 119 112年1月19日12時45分許,轉帳20,000元 (起訴書所載12時44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20 112年1月20日9時8分許,轉帳10,000元 (起訴書所載9時7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21 112年1月20日16時27分許,轉帳15,000元 (起訴書所載16時26分為銀行入帳時間) 122 112年1月21日22時44分許,轉帳5,000元 備註:總計1,121,300元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KSDM-113-易-417-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