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商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送達代收人 王于瑄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商聲調字第1號返還公司徵收補償款等
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橋磚廠
)之股東,與板橋磚廠間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113年度重
訴字第514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下稱另案514號
事件)繫屬中,板橋磚廠並於另案514號事件誣指聲請人配
偶領取徵收補償金未繳回。伊雖非本院111年度商聲調字第1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訴訟當事人,然伊為板橋磚廠股
東,且與板橋磚廠有另案訴訟,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爰聲請閱覽複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另案514號事件板橋磚廠之陳報狀,主
張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然查該陳報狀內容係板
橋磚廠主張聲請人之配偶有私下領取土地徵收分配款,應從
分配款中扣除等情,系爭事件則為板橋磚廠與陳剛毅(清算
人)間返還公司徵收補償款等爭議事件。而清算中公司之清
算事務進行與股東間並無直接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提出之陳
報狀難以釋明聲請人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經
本院函請系爭事件當事人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系爭事件當
事人板橋磚廠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等情,亦有系爭事件當
事人陳報狀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準此,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