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均浤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沛璇
被 告 劉培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376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均浤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壹拾元沒收。
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
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
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為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巷0弄00號1樓「現代居家清
潔行」商號之負責人,甲○○則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均浤有限公司」(下稱均浤公司)之負責人,詎渠
等均知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竟分別基
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
理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甲○○於民國111年1月間起至112年11月底,代表均浤公司向台
灣壽司郎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清除、處理「壽司郎」連鎖迴轉
壽司專賣店之臺中黎明市政南店、臺南永康店、臺南西門店
及桃園國際路店之水肥,並約定每車次新臺幣(下同)5,50
0元之報酬,甲○○復再以每車次4,000元之代價委託乙○○之「
現代居家清潔行」前往清運,均浤公司因而獲取如【附表二
】所示共計88萬5,500元之報酬(扣除給付乙○○之報酬64萬4
,000元,餘22萬7,010元為不法所得)。而乙○○受託後即接
續於上揭時間內,以【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每月1至2車次
之頻率,至上揭臺中黎明市政南店、臺南永康店、臺南西門
店及桃園國際路店清運水肥,並將上述所載運之水肥廢棄物
,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
下水道人孔蓋內。
㈡、乙○○又於111年5月間起至112年11月底,以每車次5,000元之
報酬,向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鳳凰酒店」承攬清
除、處理該酒店營運產生之廢油混合物,乙○○即接續於上揭
時間內,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每週1至2車次之頻率,至
上揭「臺中鳳凰酒店」之截油槽清運廢油混合物,再將上述
所載運之廢油混合物,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內。
㈢、乙○○再向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富彩軒餐廳」承攬
清除、處理該餐廳營運產生之廢油混合物,並於112年5月2
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以一
車次5,000元之代價,至上址「富彩軒餐廳」截油槽載運廢
油脂塊,再將所載運之廢油混合物載回上址「現代居家清潔
行」,改裝於垃圾袋內交由垃圾車收運。
嗣因民眾檢舉「富彩軒餐廳」附近有違規排放廢水之情,經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到場稽查,發現該餐廳外道路側
溝有廢油污,應為乙○○稍早抽取截油槽內廢油脂塊時作業不
慎溢流所致,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會同環境部
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跨域環境執法科人員、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稽查人員進行追查,再於112年12月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乙○○經營之「現代居家清潔行」及其住處執行搜索,並經
分析扣案資料後擴大追查乙○○其他非法代收廢棄物情形,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浤公司
兼其代表人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
、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且被告
等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
項證據,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被告乙○○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4710卷第353、424
、278頁、本院卷第89至91頁),核與證人即台灣壽司郎股
份有限公司品管課長王承中、臺中鳳凰酒店採購主任陳佳偉
、富彩軒餐廳廚師李韋秈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
他4710卷第414至416、262至263、55至57頁),並有如【附
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
○○、被告乙○○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均浤公司、甲○○、乙○○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
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項規
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
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
決意旨參照)。申言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為
其構成要件。其犯罪主體,不以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
理機構,或專門執行此項業務者為限,亦即,自然人未依同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者,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2630號、96年度台上字第644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3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廢棄物之運輸屬「清除行為」,廢棄
物之傾倒則屬「處理行為」,「非法棄置」廢棄物,亦屬違
法之廢棄物「處理」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3
號、106年台上字第38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乃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各罪之總稱,無論行為人實際之行為態樣
為貯存、清除或處理,法院於判決主文欄均統稱為犯本款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甲○○明知
其與均浤公司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代表
均浤公司向「台灣壽司郎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清除、處理「
壽司郎」連鎖迴轉壽司專賣店之臺中黎明市政南店、臺南永
康店、臺南西門店及桃園國際路店之水肥,嗣再轉承攬予被
告乙○○之「現代居家清潔行」進行清運,而被告乙○○亦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仍前往上開地點載運水肥
廢棄物,再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前之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內,渠等所為乃非法清除、處理廢棄
物之行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被告劉沛恩向「臺
中鳳凰酒店」、「富彩軒餐廳」承攬清運廢油混合物,再於
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下水
道人孔蓋內、改裝於垃圾袋內由垃圾車收運,其上開所為亦
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
㈡、是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均浤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
甲○○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則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
。
㈢、按共同正犯,係指兩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工
協力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犯意聯絡,固不限於明示通
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惟有無默示之
合致,仍應綜合客觀事證認定之。如兩人以上同時、同地實
現犯罪構成要件,惟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是
各自成立單獨犯罪之同時犯,難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3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於警詢
時係供稱:我是上網查到被告乙○○所經營之「現代居家清潔
行」有抽水肥等業務,我並不知道「現代居家清潔行」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之許可證等語(見他4710卷第287
、288頁),而被告乙○○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甲○○是透過
現代居家清潔行的電話聯繫我說壽司郎有水肥要清,叫我過
去評估一下,我在受甲○○委託為壽司郎清除處理水肥之前,
甲○○沒有請我出示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文件等語(見他4710
卷第341、342頁),是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甲○○
主觀上既未知悉被告乙○○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被告乙○○亦未主動告知,故難認被告甲○○與被告乙○○間
對於前開犯行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就此
部分犯行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㈣、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
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
,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者為犯
罪主體,再依該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
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
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甲○○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自111年1月底至112年11月底止,
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份,自111年1月底至112
年11月底止、111年5月至112年11月底止、112年5月2日等日
期部分重疊或密接之期間,分別反覆從事水肥、廢油混合物
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行為,均應認屬集合犯而各論以包括
一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均浤公司之負責
人,竟為圖轉承攬之價差小利,明知均浤公司未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猶承攬廢棄物清理工作,復再以較低
之價格轉承攬予被告乙○○,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有害公
共環境衛生;而被告劉承恩亦為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其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仍受託非法清理廢棄物,
甚至將廢棄物恣意排放至污水下水道內或交由垃圾車收運,
不僅損及政府藉嚴格審查、控管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以維護
環境衛生、保障國民健康之行政管理機制,更對於環境衛生
造成危害,實欠缺環保觀念,渠等所為均非可取,而應予非
難。惟幸被告等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坦然面對司法,並於偵
查中自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復參酌被告甲○○、劉承恩均無
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渠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參,暨審酌被告甲○○自陳高中肄業、工程管理公司負責人
、公司營業額1、2百萬元、離婚、小孩已成年、無人需扶養
,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乙○○自陳大學畢業、「現代居家清潔
行」負責人、年收入約1、2百萬元、已婚、須扶養2名未成
年子女及母親,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另
參酌均浤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甲○○執行業務為前揭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犯行之相關情節,科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金
。
㈥、末查,被告甲○○、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
上之宣告,此有渠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甲
○○、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始終坦承犯行,堪認渠等
確有悔悟之心,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有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甲○○部分,宣
告緩刑3年;被告乙○○部分,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為
使被告甲○○、乙○○記取教訓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認除前開
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甲○○、乙○○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
,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之規定,就被告甲○○部
分,諭知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
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
之法治教育3場次;被告乙○○部分,諭知應向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
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以確
保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均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
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法意旨。若被告甲○○
、乙○○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均浤公司、被告乙○○因本案犯
行分別獲取如【附表二】、【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所得,而
各屬其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均浤公司及乙○○均業已於偵查
中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扣保字第51號收據、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各1份(見偵卷
二第170、173頁)在卷可憑,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附表一】現代居家清潔行乙○○犯罪所得(新臺幣)
編號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店名 單價 (每車次/元) 總價(元) 備註(收取日期/廢棄物種類/代碼) 1 富彩軒餐廳 5,000 5,000 112年5月2日(廢油混合物/D-1799) 2 台中鳳凰酒店 5,000 66萬9,000 111年5月至112年11月底,每週1-2車次(廢油混合物/D-1799) 3 壽司郎 台南永康店 4,000 18萬4,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4 壽司郎 台南西門店 4,000 9萬2,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1車次(水肥/D-0104) 5 壽司郎 桃園國際路店 4,000 18萬4,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6 壽司郎 台中黎明市政南店 4,000 18萬4,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合計 131萬8,000元
【附表二】均浤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店名 單價 (每車次) 總價 支出 (即乙○○報酬) 犯罪所得 備註(收取日期/廢棄物種類/代碼) 壽司郎台南永康店 5,500 25萬3,000 18萬4,000 6萬9,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壽司郎台南西門店 5,500 12萬6,500 9萬2,000 3萬4,5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1車次(水肥/D-0104) 壽司郎桃園國際路店 5,500 25萬3,000 18萬4,000 6萬9,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壽司郎台中黎明市政南店 5,500 25萬3,000 18萬4,000 6萬9,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合計 88萬5,500元 64萬4,000元 (加計稅額6%即 1萬4,490元) 22萬7,010元
【附件】
(一)112年度他字第4710號卷(他4710卷)
1.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6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57433
號函(第9至10頁)
2.113年5月2日違規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通報案件資訊表(第11
至12頁)
3.1999話務中心派工單(第13頁)
4.「現代居家清潔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網頁資料(第15至20
頁)
5.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1頁)
6.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3頁)
7.富彩餐飲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25至26頁)
8.112年5月2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第27至2
9頁、第32頁)
9.112年5月2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第30至31頁、
第33頁)
10.富彩軒餐廳提供之清運收據(第34頁)
11.富彩軒餐廳之GOOGLE位置圖(第35頁)
1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2年6月16日函中區國稅彰化銷
售字第1120253910號函暨檢送之「現代居家清潔行」營業稅
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第45至51頁)
1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行紀錄(第83至168頁)
14.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行紀錄(第169至172頁)
15.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2年9月22日後南投綜字第1120007775號
函暨檢送之清洗油槽契約及經費核銷資料(第185至197頁)
16.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2月5日稽查紀錄(第215至217頁
17.被告乙○○遭執行搜索扣押資料
(1)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056號搜索票(第235至2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押筆錄(第239頁至第242頁)
(3)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第243至245頁)
(4)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第247至249頁)
18.彰化市農會112年12月6日彰市農信字第1120003928號函寄檢
送之現代居家清潔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1)開戶資料(第253至254頁)
(2)109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5日交易明細(第255至259頁)
19.112年12月5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第267
頁)
20.臺中鳳凰酒店之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第269至271
頁)
21.113年1月10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稽查
照片(第279至283頁)
22.均浤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295至297頁)
23.均浤有限公司111年5月15日工程估價單(第299頁)
24.台新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處理狀態查詢結果(第301至331頁)
25.均浤有限公司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第355至397頁)
26.被告甲○○、乙○○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及依據說明(第409至411
頁)
27.均浤有限公司111年及112年度損益表(第429至435頁)
(二)112年度他字第4718號卷(他4718卷)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61至63頁)
2.本院112年度聲調字第299號通信調取票(第65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13760號卷一(偵卷一)
1.被告乙○○自陳排放水肥等廢棄物現場照片(第51至53頁、第48
6頁)
2.壽司郎施工確認單4張(第69至75頁)
3.臺中鳳凰酒店估價單(第83頁)
4.被告乙○○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91至103頁)
5.現代居家清潔行即乙○○於彰化市農會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第107至116頁)
6.乙○○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
易明細(第117至123頁)
7.112年12月5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第229頁) 8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發
還領取收據(第265頁)
9.現代居家清潔行登記第照片(第341至345頁)
10.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查詢單(第353至354頁)
11.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查詢單(第355至357頁)
12.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查詢單(第359至366頁)
13.被告乙○○之資料查詢單(第367至371頁)
14.現代居家清潔行即乙○○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第373至376
頁)
15.現代居家清潔行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照片(第485頁
)
(四)113年度偵字第13760號卷二(偵卷二)
1.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139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第107
頁、第115至116頁)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20日保費資字第11260327940號函
(第123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1月16日健保中字第1129454
282號函(第125頁)
4.環境部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跨域環境執法科人員、臺中市環境保
護局稽查員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
隊警員於113年8月15日共同出具之調查報告(第131至143頁)
5.被告甲○○、乙○○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及依據說明(第145至1
49頁)
6.被告乙○○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第157頁)
7.被告甲○○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匯款申請書(第161至1
65頁)
8.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扣保字第5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收據(第167
至170頁)
9.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扣保字第5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
入彙計表(第171至173頁)
TCDM-113-訴-186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