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張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楊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不動產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萬2千元(
聲明第一項)、100萬元(聲明第二項),共計新台幣395萬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CHDV-113-補-744-2024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