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6,000
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33.22×美金300,000元計算=9,96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8,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TPDV-114-補-188-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