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林易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
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
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6,799元(計算式:22萬346元
+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之利息8萬
6,453元=30萬6,799元),應徵裁判費6,34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
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2萬346元 110年2月17日 114年1月19日 3+338/366 10% 8萬6,453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