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明知介紹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1049號判決確定)之工作,係在對他人實施詐欺犯
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擔任車手或收
水工作,竟仍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5、6月間某日,介紹乙○○加入TELEGRAM暱稱「COC
O」、「常威」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
第1層收水工作(被告辛○○此部分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510號判決確定)
,辛○○、乙○○進而與王英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
49號判決確定)、少年倪○宸(民國00年0月生,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11年度少護字第286號裁定交付保護管
束)、「COCO」、「常威」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向壬○○佯稱可
協助辦理貸款等語,致壬○○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
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
一超商超商中園門市內,少年倪○辰則依「COCO」之指示至
上述門市收取包裹後,交給同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之蒲園商旅之王英全,王英全則接著測試附表一所示金融帳
戶之金融卡,確認可用而未遭凍結後(俗稱「試車」),再將
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付與少年倪○辰,並等待本
案詐欺集團後續之指示。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機房成員再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
人後,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少年倪○辰接收
到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之指示後,即於附表三所示時
間、地點,自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提領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後
,將款項全數交付乙○○,乙○○再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級成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
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
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
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乙○○於警
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壬○○、丙○○、庚○○、己○○
、癸○○、丁○○、戊○○於警詢之指述及其等提出之交易明細、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自動櫃員機及旅館之監視錄影畫面
擷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8號、111年度
金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於110年5、6月間因友人「周啟綸」說
有派遣的工作缺人,而將證人乙○○介紹給伊「周啟綸」,惟
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並辯稱:「周啟綸」
並沒有說工作內容為何,伊沒有介紹證人乙○○加入詐欺集團
做車手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5、6月間曾介紹證人乙○○工作。而證人乙○○、
另案被告王英全與少年倪O宸加入「COCO」所屬之詐欺集團
,其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1
0年6月24日向壬○○佯稱:可協助伊申辦貸款云云,致壬○○陷
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伊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中信銀
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之存摺、金融
卡(含密碼)寄送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中園
門市」,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少年倪○辰則依上游成員「COC
O」之指示,至上開門市領取包裹,並將之攜至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蒲園商旅」,交予王英全,由王英全
測試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可否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其他
成員則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
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二所示之
帳戶內,少年倪○辰再依該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
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將款項全
數交付乙○○轉交予該集團之上游成員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
,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偵訊時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另案被告王英全、倪宇辰於警詢及偵
訊時之供述、告訴人壬○○、丙○○、庚○○、己○○、癸○○、丁○○
、戊○○於警詢之指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
1.(另案被告王英全、少年倪○辰)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
商中園門市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蒲園飯店之梯廳及前門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蒲園飯店住宿
客人資料、另案被告即少年倪○辰與暱稱「鄭添武」之對話
紀錄擷圖各1份。
2.大都會平台科技110年7月16日回覆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之電子郵件影本(乘客電話000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各1份。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1年5月31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
13667370號函暨檢附之資料:
(1)提款車手彙整資料、提領影像光碟1片、影像擷圖光碟1片。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27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1006901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壬○○)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8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10074949號函暨檢附國泰世華西松分行110年6月27
日17時25分及27分之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各1份。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
2248391409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壬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ATM機台位址查詢分析。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
1224839153210號函。
(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4月29日上票
字第111001209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壬○○)之交易明細各1份。
4.告訴人壬○○所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其向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申辦之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5.告訴人丙○○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其向郵局申辦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6.告訴人庚○○所提出其與暱稱「客服中心」之對話紀錄擷圖、
其向郵局申辦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影本、通
話紀錄翻拍照片、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陳報單)。
7.告訴人己○○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其向郵局及中國信
託銀行申辦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陳報單)。
8.告訴人癸○○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報
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
9.告訴人丁○○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及翻拍照片、通話紀
錄擷圖、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10.告訴人戊○○所提出之通話紀錄及簡訊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影
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與證人乙○○、「周啟綸」間並無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按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
成要件之行為外,主觀上亦必須知悉其所從事者,係詐欺或
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其他共犯具有詐欺或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始足當之。
2.依證人乙○○於111年4月14日偵訊時證稱:「辛○○沒有跟我說
工作內容,他清不清楚工作內容要問他。」、「(問:參加
詐騙辛○○有無參與?)辛○○把我拉進去一個飛機的群組,他
說裡面的人會跟我說工作怎麼做。」;114年2月19日本院審
理時亦證述:「(問:你在地檢署跟檢察官說這個飛機群組
裡面的人,有跟你說工作要怎麼做,被告也在這個群組,他
怎麼不知道你做什麼工作?)被告幫我拉進去群組之後,沒
多久他退出群組,之後他說的那個朋友才跟我講工作內容。
」等語,核與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辯其不
知「周啟綸」給證人乙○○之工作內容為何等情大致相符,是
被告辯稱其不知證人乙○○之實際工作內容為何乙節,尚非全
然無據。
3.依證人乙○○上開於偵訊時之證述,可知被告將證人乙○○加入
某一飛機群組後,即退出該群組,則被告對於證人乙○○加入
該飛機群組後,依該群組內其他人之指示為上開犯行,被告
是否知悉或是否與證人乙○○有行為分擔,實非無疑。而綜觀
卷內證據資料,除證人乙○○上開之證述外,並無任何積極證
據可證明被告與證人乙○○、「周啟綸」間,就證人乙○○、「
周啟綸」及伊等所屬詐欺集團於110年6月27日詐欺告訴人壬
○○等人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
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行,自難逕以上開罪刑相繩。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
法條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一: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戶名 1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壬○○ (有提告)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丙○○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besodiva網站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22分 29,983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2 庚○○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網站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18分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35分 29,985元 3 己○○(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不詳網站客服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5時57分 14,330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0年6月27日16時1分 29,985元 4 癸○○(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47分 9,983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5 丁○○(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佯裝不詳網站客服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40分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6 戊○○(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a la sha客服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18分 199,888元 附表一編號3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提款人 1 110年6月27日17時25分 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0萬元 倪○宸 2 110年6月27日17時27分 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0萬元 倪○宸 3 110年6月17日16時9分 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附表一編號2帳戶 44,000元 倪○宸
PCDM-113-金訴-243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