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袈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英、賴智揚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
41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春英應將其所有即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放置鋼琴之空間全室加裝有效阻
隔鋼琴高、中、低頻之隔音墊設備。三、被上訴人賴智揚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上訴人上訴聲明
第二項請求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
元;而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
算式:6,750+4,200=10,9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PCDV-113-訴-2412-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