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詩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以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楊家妮繳納保證
金後釋放受刑人,詎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執行刑罰時,竟傳
、拘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顯見受刑
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陳詩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於民國110年2月8日
由具保人為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前開所犯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4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全案
移送桃園地檢署執行。
四、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
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或具保人在監執
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完整矯正簡表等附卷可稽,故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
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
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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