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089、9281號),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蔡長峯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沒收銷
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5、7至9、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長峯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日至113年5月2日12時43分(為
警查獲之時)間之不詳時間,取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為749.03公克),
上開毒品有部分係在高雄、嘉義、臺南之某公園,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GRIND暱稱為「HI」之成年男子,以
每公克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所取得,而另有部分
則係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以不詳代價購得,並自取得
之日起持有上開毒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長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1086卷第5至7、10頁、警7846卷第
4至5頁、偵5089卷第65至66頁、本院卷第83至84、97頁)、
核與證人即被告同居之母蔡林淑惠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見
警7846卷第8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1086卷
第13至23頁、警7846卷第13至19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見警1086卷第25至33頁、警7846卷第31至37、39頁)、扣押
毒品照片(見警1086卷第35至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見警1086卷第49頁)、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7846卷第11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聲搜字第839號搜索票(見警7846卷第21頁)在卷可稽
,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編號
3、5、7至9、11所示之物可佐。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分
別為827.35、145.43公克,各分別抽取1包送請鑑驗,均檢
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均為77%,因此推算出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為637.05、
111.98公克(合計為749.03公克)等節,有内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3年6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74260號鑑定書(見警
7846卷第41至4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
㈢綜上各節,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被告本案行為前最近一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為112年11
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
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為主張,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
院衡酌被告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並執行完畢,又故意再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罪,足見其對於上開罪質之犯罪存在特別惡性,
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犯罪所受刑罰反應力薄弱
,如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造成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之結果,其人身自由亦不會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實有對被告加重其刑
之必要,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及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及最低本刑。又本案雖
論以累犯,然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
旨,併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不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附此
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仍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所為殊值非議;其所持有之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74
9.03公克,數量甚鉅;惟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再衡其自述專科畢業
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網拍、離婚無子女、入監前與父母
同住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毒品部分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毒品以外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3、5、7至9、1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藏放而
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3至84
頁),並有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警1086卷第27至
32頁、警7846卷第31至37、3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手機及附表編號4、10所示之現金,
既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用扣案之手機聯絡
購買本案毒品之事宜,扣案之現金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
院卷第84頁),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手機因故無法進行數
位鑑識,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12日南
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130508888號函(見偵5089卷第73頁)在
卷可稽,卷內又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與本案有關,爰
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長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2日2、3時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
000號之香湖國際飯店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為人倘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法
院僅需裁定1個保安處分,縱經法院多次裁定送觀察、勒戒
,亦僅執行其一,是行為人於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前,無論其施用毒品級別如何,亦不問有多少次施用毒品犯
行,均為該次保安處分程序之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
訴處罰。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僅規定檢察官
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
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未區分所施用之毒品之等級、種
類,所以遭查獲之被告即便查獲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等各
式多種毒品,也不會因此需分受多次之觀察勒戒處分,實乃
著眼於施用毒品者之觀察勒戒治療,與刑事追訴採一罪一罰
之概念並不相同。質言之,未曾經觀察、勒戒,或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之行為人,
一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在此觀察、勒戒裁
定執行完畢前,行為人所犯之施用毒品罪,均應為該觀察、
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
三、被告曾於11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
13年度毒聲字第28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13年8月2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毒偵字第589號為不起訴之處
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2頁)
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3頁)。依前揭說明
,被告於113年8月26日觀察、勒戒裁定執行完畢前之施用毒
品行為,均應為該次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予
追訴。是以,檢察官就被告於113年5月2日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罪行提起公訴,其程序應屬違背規定,本院本應為不受
理之判決,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實
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49包 113年5月2日扣得 驗前總毛重877.31公克, 驗前總淨重827.35公克, 推估純質淨重637.0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5包 113年5月6日扣得 驗前總毛重158.07公克, 驗前總淨重145.43公克, 推估純質淨重111.98公克。 3 玻璃保鮮盒 2個 113年5月2日扣得 4 現金 290,950元 113年5月2日扣得 5 保冷袋 1個 113年5月2日扣得 6 手機 1支 113年5月2日扣得 門號:0000000000 7 露營燈 1盞 113年5月6日扣得 8 紙盒 1個 113年5月6日扣得 9 音箱 1個 113年5月6日扣得 10 現金 549,000元 113年5月6日扣得 11 保險箱 1個 113年5月6日扣得
CYDM-113-易-1063-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