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啓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啓煜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啓煜過失傷害等罪,共5罪,經本院、台南地方法
院、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略稱:希望
從輕定刑等語(詳本院113年10月16日筆錄)。審酌受刑人
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書),及
受刑人之經濟、教育、工作、家庭、健康(詳本院113年10
月30日筆錄)等一切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 第96號 張啓煜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7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台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 張啓煜犯三人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122號 張啓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976號 張啓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 張啓煜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SDM-113-聲-1836-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