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江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被告謝松柏占有
坐落雲林縣○○○○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
面積約2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
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
計算式:250㎡×7,500元(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75,0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ULDV-113-訴-589-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