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宜弘
被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
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
)12,373,798元暨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8,906,500元暨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
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然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
君實業有限公司各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後之裁判費
差額即120,444元、88,70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
以113年度建字第146號裁定命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均應於收受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正裁判
費,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
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
㈡惟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迄今均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足憑(本院卷第15-37頁),依上開規定,原告日出營造實
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TYDV-113-建-146-20250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