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3號
原 告 李心桐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王國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王國華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12,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400,000元元
,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8折算新臺幣為6,412,000元
),原告應繳裁判費64,5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64,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TPDV-113-補-2593-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