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亨泰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杜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
關係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將台幣金額輸入成遊戲金額,導致多匯款新
臺幣149萬3962元給被告,惟被告經聯繫後卻不願返還,故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經查,本院
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
區○○街○段000巷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
審酌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認應以移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為妥適。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TCDV-114-訴-491-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