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華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99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謝華庭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謝華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任意交易或持有、施用。
竟其仍為下列行為:
㈠謝華庭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邱小邱台灣人」聯繫友人黃品澤(所
涉販賣毒品等罪嫌另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2年8月間之某
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丹迪旅店」
天津店,以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售與黃品澤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30公克。
㈡謝華庭於112年10月25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
00號3樓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中燒烤後嗅聞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謝華庭於偵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下稱偵卷】第118頁、第121
頁)、審理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125頁)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黃品澤之證述(A1卷第201
-208頁)大致相符,並有黃品澤與謝華庭之Telegram對話紀
錄(偵卷第67-71頁)、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11-21
9頁)、112年10月30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21、222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
:141849】(113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下稱毒偵卷】第4
7頁)、112年11月10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45頁)等件在卷可證,是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本件被告與購毒者就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價額有買賣之意
思表示合致,且其等間尚無緊密信任關係,而屬商業交易,
是被告之犯行,具有營利意圖。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競合:
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被告販賣毒品前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就犯罪事
實欄㈡部分,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㈢罪數:
被告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僅犯罪事實欄㈠
部分):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⑴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被告為警查獲後,已於偵查中供出上游蔡志慶、王昱翔,並
協助檢方查獲等節,有113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函暨函附之刑事案件報告書(本院卷第89-93頁)
,惟審酌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其危害社會治安、國民健康之情節非輕,侵害社會法益之
效應甚大,不予免除其刑,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2項,應先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1項規定
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及同法70條規定,依法遞減其
刑。
㈤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
列管之毒品,若不當使用對於身心造成之損害程度甚鉅,但
被告藉販賣毒品給他人以牟利,因而擴大毒品在社會、市場
之流通性,使他人身心產生、強化成癮性,同時產生潛在不
特定個人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併考量被告販賣之
數量非少(30公克),然其犯罪動機、目的,顯與大盤、中
盤等販賣毒品者有別,此亦應列入量刑上之考量因素。又考
量施用毒品不僅直接傷害個人身心健康,亦間接造成國民健
康與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被告前經觀察、勒戒,自當深知
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及前開可能之危害,卻仍施用之,所為
均應予非難。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尚佳,被告前有幫助販賣及施用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非初犯,不宜如初犯者量
處較輕之刑。參以被告自陳五專肄業、擔任水電工日薪1,50
0元、與母親同住,有小孩2名需要扶養等語(本院卷第125
頁),並有關於量刑之被告問卷表(本院卷第79、80頁)、
低收入戶證明(本院卷第131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
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違禁物:
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
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
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
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
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
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
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
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
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毒品,係被告為施用而持有及販
賣與黃品澤之毒品,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毒品包裝
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吸食器為被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
⒊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被告
持有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純質淨重重量,
亦與本案無關,依前開說明,無庸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取得4萬2,000元之對價,
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予以
沒收、追徵。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驗餘淨重柒點壹壹公克) 2包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93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第50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7.11公克) ⒊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55頁) 2 綠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零點玖伍陸壹) 1粒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第43、4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561公克) ⒊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47頁) 3 白色細結晶(驗餘淨重陸點叁玖貳壹公克) 7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21-22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6.3921公克)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14頁) 4 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貳拾叁點陸陸柒壹公克) 5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21-22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3.6671公克)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14頁) 5 淡黃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拾貳點零貳零陸公克) 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21-22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2.0206公克)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14頁) 6 淡黃色結晶(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玖公克) 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21-22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529公克)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14頁) 7 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陸點肆捌伍壹公克) 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21-22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6.4851公克)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14頁) 8 白色結晶(驗餘淨重零點捌叁玖貳公克) 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21-22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392公克)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9972號卷一第214頁) 9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35頁) 10 藍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零點零伍玖叁公克) 2粒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第43、4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驗餘淨重0.0593公克) ⒊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43頁) 11 白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壹伍公克) 2粒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第43、44頁) ⒉檢測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驗餘淨重0.3715公克) ⒊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51頁) 12 電子磅秤 2台 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35頁) 13 分裝袋 1包 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35頁) 14 分裝杓 3支 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35頁) 15 手機 1支 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卷第39頁)
TPDM-113-訴-1280-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