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新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新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新發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
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7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TCHM-113-聲保-781-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