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
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CALVIN CHUNG(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謝懷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位應補充「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案件(下稱本案)中,本院於113
年12月12日所為延長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下
稱原裁定),原本僅記載本案案號為「113年度重訴字第98
號」,然觀諸原裁定之內容業已敘明被告有提出具保停押之
聲請,且原裁定並具體審酌本案情節後諭知被告於收受原裁
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顯已針對被告於113年度
聲字第3657號案件中聲請具保停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
請為處理,則原裁定於案號欄位顯係漏載「113年度聲字第3
657號」,此屬顯然錯誤,然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從而此部分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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