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
指定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事實及所犯法條略以:被告吳○○與甲○○為姐弟,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日15時18
分許前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竊取甲○○向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核發之信用卡(
卡號詳卷,下稱本案信用卡)。復為下列犯行:㈠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本案信用卡,佯裝
為持卡人,於附表編號1至27、29、30、32至33所示之時、
地,利用本案信用卡在特約商店消費未達一定金額時,不須
核對持卡人身分,而無庸簽名之特性,接續以感應刷卡方式
消費,致如附表編號1至21、23、24、26、27所示之特約商
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本案信用卡持卡人,而將商品
交付予被告。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2、25所示之時、地,持
本案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
,偽簽甲○○之英文署押「00 000 0」及中文「甲○○」署押各
1枚,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交予如附表所示之
各特約商店內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致各特約商店店員誤
以為被告係本案信用卡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而將商品
交付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甲○○、各特約商店及玉山銀行對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20罪)
、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共5罪)、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被訴竊盜等罪嫌,經原審於112年7月11日以110年度審
訴字第1265號判決就竊盜部分判處拘役10日,就附表各罪則
分別判處如附表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
皆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於112年8月7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113年9月3日死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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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為有罪判決,容有
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及地點 刷卡金額 (新臺幣) 簽單簽名 原判決主文 1 109年2月1日15時18分許 藍星舶來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80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2月1日16時10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1,04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9年2月2日14時35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293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2日14時35分許 同上 20元 無 109年2月2日16時58分許 同上 69元 無 4 109年2月2日17時58分許 遠企購物中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76元 免簽名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2日18時32分許 同上 600元 免簽名 5 109年2月2日20時18分許 幸福髮型—凱悅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5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2月2日20時51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1,23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9年2月3日12時29分許 同上 233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3日22時16分許 同上 871元 無 9 109年2月4日17時58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4,91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9年2月4日21時11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463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年2月5日19時25分許 BOBWUNDAYE無問題酒吧-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92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5日19時47分許 同上 1,030元 無 12 109年2月6日17時48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4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6日17時49分許 同上 720元 無 13 109年2月6日18時39分許 BOBWUNDAYE無問題酒吧-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8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6日19時13分許 同上 230元 無 14 109年2月8日13時56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46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9年2月10日17時3分許 同上 251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0日21時40分許 同上 342元 無 16 109年2月11日22時12分許 同上 646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1日22時12分許 同上 5元 無 17 109年2月12日12時35分許 同上 274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2日15時17分許 同上 55元 無 18 109年2月12日15時48分許 屈臣氏-安居店(址設臺北市○○區○居街00號) 285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9年2月13日15時0分許 全聯-大安芳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及B1) 629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9年2月14日20時39分許 同上 42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9年2月16日12時33分許 同上 299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6日14時18分許 同上 263元 無 109年2月16日14時39分許 同上 167元 無 22 109年2月16日15時32分許 台灣之星-台北六張犁(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166元 有。偽造「00 000 0」署押。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09年2月17日15時13分許 曼都髮型-長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40元 無 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09年2月17日17時45分許 史大華精緻麵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55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9年2月17日18時57分許 遠企購物中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75,000元 有。偽造「甲○○」署押。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09年2月17日19時34分許 同上 1,98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7日19時36分許 同上 899元 無 27 109年2月17日20時49分許 BOBWUNDAYE無問題酒吧-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30元 無 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7日23時40分許 同上 200元 無
TPHM-112-上訴-3368-20241227-2